各地试行小贷新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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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地试行小贷新规 冲破小贷融资瓶颈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7月23日 05:37:00 点击次数:179一直以来,银行融资和股东投资是小贷公司获得资金的两大主要渠道,但受限于1:0.5的融资比率和10%的最大股东持股上限,这两种方式远难满足小贷公司的融资需求。根据2008年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小贷公司可以从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但融资金额不得超过自有资本的50%。同时指导意见还规定,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近几年,随着小贷公司的快速发展,冲破融资瓶颈的呼声日渐高

2、涨。尽管指导意见迟迟没有“升级”的动向,各地方却早已按捺不住,纷纷出台了自己的“小贷新规”。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统计,自去年开始,江苏、四川、辽宁、黑龙江、浙江、广东、重庆、海南各省市便陆续出台了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新规定。从各地颁布的新规来看,放开小贷公司融资比率、提高最大股东持股比例等缓解小贷公司融资困境的条款仍是新政策的核心内容。但各省市在小贷公司融资渠道的扩展、行业监管制度的建立方面也开始有了更多新的尝试。例如,重庆创新的“资产转让”模式,以及辽宁试行的“退出机制”。放开融资杠杆率1:0.5的低杠杆率一直都让小贷公司叫苦不迭。而从各地试行的新规来看,放开融资比率也是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其

3、中,重庆和海南放开的幅度最大,分别将小贷公司的最高融资比例升至230%和200%。江苏、四川、浙江、广东四省则提高到100%。但本报记者发现,事实上,重庆和海南也并非单纯地提高融资比率,而是在小贷公司的融资渠道上做出调整和创新。两地在大幅提高融资比率的同时,对资金来源和融资方式做出了更加明确和细致的规定。以重庆为例,根据重庆市6月颁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下称意见),小贷公司的融资渠道和方式主要分为五种:从一家或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通过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包括银行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专门从事金融资产交易的机构等),开展回购方式的资产转让业务;向主要股东定向

4、借款;小额贷款公司的同业资金借款(借出资金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平台(筹)对小贷公司提供的市场化的商业融资;同时鼓励探索其他融资方式。在融资额度上,意见规定:“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和回购方式开办资产转让业务的融资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主要股东定向借款的融资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同业资金借款的融资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0%。”而海南省政府办公厅也在7月10日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中明确,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法人股东定向借款、资金拆解等。一位业内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监管部门只是规定小

5、贷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融资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而各地方主要是通过扩大了融资范围来提高融资比例。所以,这与监管的有关规定并无直接冲突。对于小贷公司的融资比率问题,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会长、国开行前副行长刘克崮指出,小贷公司融资比例的放开需要“分层次”。“现在很多人呼吁要放开小贷公司的融资比例。但统计显示,目前国内小贷公司资本金和外部融资的比例平均仅1:0.1多一点,距离1:0.5还有一定的空间。”他认为,上述统计数据说明,目前的融资比率还是可以满足大部分小贷公司发展需求的。而对于一部分发展较好的小贷公司,也应该给予它们更多的发展空间。提高最大股东持股比在最大股东或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

6、方面,这些年已经有不少省市突破了最早指导意见中10%的上限,如四川、辽宁、浙江、广东、重庆、海南等地都已经将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提高到了20%以上。“事实上,限制股东的持股比例本身意义并不大。”北京某小贷公司负责人向本报记者表示,大股东可以通过很多方式提高自己的持股比例,事实上,小贷公司的很多股东其实背后都是由同一个人在控制。“例如可以注册不同的公司然后入股同一家小贷公司,或者让自己的亲属朋友出面入股等等。”该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这在业内并不是什么秘密。他认为,目前来看,股东注资仍是小贷公司获得资金的一种有效方式。而提高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则有利于增加股东投资的积极性。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7、吴晓灵则认为,最初是出于谨慎定下了10%的标准,但随着小贷公司的发展,控股权也应该放开了。而“实践证明,一个机构,一股独大不是好事,但没有一个大股东来控制也不是好事。”在她看来,目前不少地方金融办都将股权结构规定做了调整,是值得肯定的事情。一位国开行人士也曾向本报记者表示,在接触了众多小贷公司后发现,股权过于分散,股东目标不一致是未来小贷公司发展过程中最大的隐患。“很多股东之间并没有达成一致的目标,对小贷公司的发展思路并不清晰。一旦出现什么状况,产生一些矛盾,可能对整个公司的运转都会造成致命的影响。”他认为,适度提高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对于小贷公司的长期稳健运营其实是有利的。目前,从各省市调整的

8、情况来看,重庆在提高最大股东或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方面幅度最大。根据上述意见,“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决策权进一步集中,最大股东或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可放宽到50%。”黑龙江则在2011年6月印发的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40,而港、澳、台资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持股比例最高可为60。辽宁也在去年将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从原来的最高20%放宽到49%。并且,取消小贷公司注册资本金2亿元的上限,不设上限。除此之外,有些省市虽然没有明确的文件出台,但在实际操作中早已提高了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以上海为例,在今年初,本报记者就从有关部门获悉,由中

9、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旗下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香港亚洲联合财务有限公司在上海发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均已获批;而这两家小贷公司的大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都已在50%以上。“资产转让”成融资新渠道除了“改良”传统的融资模式,小贷公司正在积极探索着新的融资渠道,而这一点从各地颁布的小贷新规中也能窥探一二。而在各地关于小贷公司融资渠道的创新中,重庆试行的“资产转让”可谓最为“大胆”,也是最受争议和关注的模式。2011年7月19日,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下称“重庆金交所”)首只小贷资产收益权凭证正式上线。据了解,该产品是由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发行人,以其小额贷款资产包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基于应收债权出让其收益

10、权的资产转让方式。该产品要求小贷公司必须到期回购,并以其所有的资产负责自己的回购。在重庆近期颁布的意见中,关于“开展回购方式的资产转让业务”的新规定亦可以看做对小贷资产收益权凭证试行一年后的一种肯定和支持。事实上,除了重庆,浙江、广州、海南也同样提出了“以回购方式开展资产转让业务。”但这几个省市目前并没有将“资产转让”上升到操作层面。浙江省工商局在2012年2月初出台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中提出,除了传统的银行融资外,小贷公司还可以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小贷公司之间相互资金拆借,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合作,以回购方式开展资产转让业务等。在资产转让

11、的规模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小贷公司与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合作的回购式资产转让,交易规模不能超过资本净额的50%。海南则在若干意见中表示,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融资比例最高可达资本净额的200%,同业之间还可进行资金拆借,并可和银行、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合作,开展资产转让业务。关于“资产转让”,目前业界普遍关注两个问题:其一能否“出表”,其二则是能否向公众融资。所谓“出表”,即资产转让后相关的风险和收益随之转让,不再计入资产负债表,小贷公司回笼资金的同时,降低了负债率。上述业内人士认为,一般情况下,带有“回购”条款的资产转让出表的可能性较小,因为它相当于是用应收账款抵押融资。不过,重庆金交所董事长罗

12、得志博士在上周举行的“第三届小额信贷创新论坛”上表示,重庆金交所的“资产转让”产品主要根据资产转让方的需求,“出表”和“不出表”两种方式都可以。而对于“资产转让”的对象问题,上述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是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让,或者是向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进行私募型转让,从监管层的关注点来看,是可以接受的。但他也指出,如果以标准化产品等方式向公众转让资产(尤其是在“出表”的模式下),从目前来看,是为监管层所不许的,这与吸收公众存款只是异曲同工而已。吴晓灵也在上述创新论坛上指出,“非公众金融机构”的定位就决定了小贷公司不可以面对小机构和社会去融资。所以资产证券化、发债融资等方式都是小贷公司不应该尝试的。据了解,目前重庆金交所的“资产转让”产品也只针对机构投资者,短期内并无向公众开放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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