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正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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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 卖 人:湘阴县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湘阴县文星镇致富路营业执照注册号:430624000005609企业资质证号书:湘房建(岳)字第397号法定代表人:程明进 联系电话:07302388688邮政编码:414600托付代理人:肖兵卫 售楼地址:湘阴县新世纪大道买受人: 【本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

2、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拍卖方式取得位于湘阴县文星镇新世纪大道(湘阴湘江大桥东侧)、编号为湘国用字【2009】第008111260号地块的土地运用权,【建设用地批准书】湘政土【2009】311259号。该地块土地面积为11607.3,规划用途为商服住宅用地。土地运用年限:商服自2009年8月7日至2049年8月6日;住宅自2009年8月7日至2079年8月6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滨湖远浦星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2009203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20093050,施工许可证号为430624201004090101和430624201004090201

3、( 壹栋多层、肆栋高层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湘阴县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湘房预字(2010)第14 号。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状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 【栋】第 【层】 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商铺】,01栋属底框架砖混结构、02、03、04、05栋属框剪结构,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非封闭式】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

4、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依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2、双方同意按

5、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肯定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款价;(2)面积误差比肯定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担当,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肯定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肯定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差异百分比 = 100% 合同约定面

6、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1、 一次性付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即人民币(大写金额):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2、银行按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即人民币 元整,余款即人民币 元整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3、其他方式: 。买受人应按以上约定的付款方式,将商品房价款干脆存入该商品房项目销售款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为 中国银行湘阴县支行 专用账户为 。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出卖人换领交款收据,也可以将房款直交售楼部。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

7、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其次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接着履行;(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情愿接着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接着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其次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预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

8、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实行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 第八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 2011 年 8 月 31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2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运用:1、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3、经综合验收合格。 4、 。但如遇下列特别缘由,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 遭受不行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因不行归责于出卖人的缘由而无法按期交付的。3 。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

9、条规定的特别状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运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终交付期限的其次条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接着履行;(2)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接着履行合同的,合同接着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终交付期限的其次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

10、约金。2、买受人未按合同第六条规定按时付清房款,出卖人不担当上述违约责任。3、如出卖人因合同第八条约定的缘由造成延期交付的,则在顺期延迟的期限内交付不担当违约责任。4、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的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运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同意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 ;3、 ; 4、 ; 5、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运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以书面或电话、短信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电话号码变更,未通知出卖人,因此买受人未收到电话、短信通知的由买受人负责)。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供应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运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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