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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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征收评估托付合同 托付方: (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 托付代理人: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 托付代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 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价格评估事宜签订本合同。一、托付方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基本状况(一)托付方基本状况托付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托付代理人: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联 系 人:网 址: 邮 箱:(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状况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房地产资格证书号: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房地

2、产评估资质级别:执行董事(总经理): 网址: E_mail: (三)协作单位基本状况协作单位名称:公司地址:土地评估注册证号:测绘资质证号:法定代表人:二、负责本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技术人员姓 名性别学历职务及资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号职 责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工作量、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状况1、评估目的:“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供应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或“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供应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2、评估对象为: 。 3、评估工作量:以现场实际勘测数量为准(预料有 余户)。4、估价时点

3、为:房屋征收确定公告之日,即 年 月 日。5、测绘工作量:以现场实际勘测数量为准(预料有 余户)。四、托付人应供应的评估所需资料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第九条规定:甲方向乙方供应征收范围内已经向被征收人公示的房屋状况(如:产权人、用途、登记资料等),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状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状况。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需派专人协作乙方进行入户实地查勘,帮助乙方收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资料(现场实地查勘记录上必须要有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评估人员三方签字或盖章认可。如被征收人拒签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无利害关系第三人见证,在报告中说明状况

4、)。2、甲方组织乙方在估价期间到现场查勘,并供应便利和协作。3、在乙方依据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测绘、评估工作的前提下,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测绘及评估费。4、乙方在甲方规定的估价时间内,负责调查了解征收范围所在区域内的土地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状况,依据甲方的须要,依照国家有关征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评估市场状况及本次征收评估的详细状况,对托付评估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客观、公正的市场价值评估。向甲方出具房屋估价汇总报告及分户报告。5、乙方有义务为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就估价报告的有关问题供应询问服务。6、乙方应在甲方全部评估资料供应完和外业工作全部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估价作业,出具房屋征收评估

5、报告书。详细交付方式为:乙方负责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交与甲方经办人,甲方经办人向乙方出具书面签收单,再由甲方转交给被征收人。7、乙方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8、甲方负责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并做好影像资料。9、乙方对甲方托付评估所供应的文件资料应妥当保管,并尽保密义务。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币种:人民币)1、收费依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国家测绘局关于房产测量收费的标准“国财字20023号”。2、评估费详细收取标准:以户为单位,累进计费。资产额在100万元以内部分按5计,101-1000万元部分按2.5计,

6、每户评估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包干计收。3、房屋测绘费收取标准:住宅用房1.36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2.02元/平方米,综合性用房2.72元/平方米,依据实测面积据实结算。室内外装修及附属物的清点、测量,按500元/户包干。4、如需对宅基地进行面积测量,乙方需用全站仪或交汇法实地测绘,费用按500元/户包干。5、详细支付方式如下:在签订本合同之日预付 万(小写: .00)元测绘、评估费,乙方进行初评结果公示时,甲方再付 万(小写: .00)元评估费,余款在甲方取报告时一次性付清。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1、初评结果公示时间为:外业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公示期为七天。公示内容含测

7、绘数据、初评结果。 2、复核时间:公示期满后5-10个工作日. 3、评估报告交付时间为:复核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交付评估报告。 4、交付方式:甲方派人取或乙方派人交到托付方办公室,并由托付方开具签收凭证。八、 违约责任(一)乙方无故中途单方中断合同,应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二)甲方无故中途单方中断托付估价恳求,乙方工作已经过半,甲方应支付乙方全部预料评估测绘总费用;乙方工作尚未过半,甲方应支付乙方预料评估测绘费的60%或预付评估测绘费不予退还。(三)如乙方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虚假评估报告造成工期延误及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担当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如因不行抗因素(如:天气等

8、)和甲方缘由造成乙方延期交付评估报告书,则乙方不担当任何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甲方对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本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我公司书面申请复核或另行托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若征收当事人向我公司申请复核的,我公司将在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赐予答复。如复核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则申请人要向我公示支付复核费用。甲方对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托付评估的结果与我公司评估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样看法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托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可向贵州省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其它争议可以向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解决。十、其它须要载明的事项1、因乙方缘由,对评估报

9、告初始估价结果做出调整的,乙方负责重新出具调整后的评估报告并注明调整缘由。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乙方入场时间:待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后3日内入场起先工作。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同具法律效力。5、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乙方收到预付款时,合同生效。6、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补充。 托付方(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托付代理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传真: 合同签订时间:2011年 月 日 受托方(乙方)名称:贵州省铜仁市信德房地产价格评

10、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托付代理人: 联系电话:0856-5217777 传真: 0856-5230416 办公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大十字福霖大厦六层B区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支行 开户名称:贵州省铜仁市信德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账号: 合同签订时间:2011年 月 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

11、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询问、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供应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托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成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托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方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托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

12、事人托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状况。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托付人要求,供应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询问服务,收取房地产询问费。房地产询问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询问费和书面询问费两种。口头询问费,依据询问服务所需时间结合询问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协商定收费标准。书面询问费,依据询问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一般询问报告 ,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状况困难、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询问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询问标的额的0.5%。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托付方与中介机构协协商定。

13、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分不同状况,依据房地产的价格总额实行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详细收费标准见附表。土地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约有关规定执行。六、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托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费依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协商定一次性计收。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托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土地运用权转让代理收费方法和标准另行规定。房地产经纪费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向托付人收取。七、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收费为最高限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当地详细执行的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八、各地区、各部门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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