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厂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上传人:ni****g 文档编号:562037479 上传时间:2023-12-30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9.0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出租厂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出租厂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出租厂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出租厂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出租厂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出租厂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出租厂房、设备的安全管理,落实出租方与承租方各自的安全管 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出租厂房、设备的安全管理。本制度中,出租厂房 还包括办公场所等。第二章出租厂房、设备满足条件第三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进行厂房、设备出租时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第四条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发生租赁业务前必须签订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 划定出租方与承租方各自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或在租赁合同中注明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应有的内容,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严格按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内容履职尽责。第三章出租方的责任和权利第五条各单位出租的厂房、设备必

2、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件。第六条 各单位厂房、设备出租前,对承租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其资质必须与合同 约定的作业活动相符,不准将本单位的厂房、设备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资质审查包括相应证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 责任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等情况。第七条当一个区域内有多个承租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出租方对此区域各个承 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技 术措施,避免出现安全管理盲区,确保区域的整体安全。第八条当承租方在承租厂房进行施工与检修时,出租方应当对可能引发事故的周边 设施

3、(包括隐蔽工程)、危险物品等情况向承租方说明。第九条出租方应定期对出租的厂房、设备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问 题及隐患书面通知承租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落实。第十条出租方可随时到现场了解掌握出租厂房、设备的用途、经营项目范围等。第十一条出租的厂房、设备发生事故时,出租方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协助 抢险。第四章 承租方的责任和权利第十二条承租方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 规程。第十三条承租方应加强承租厂房、设备的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并 及时治理;

4、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和应急措施。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时,必 须停产、停业,限期进行整改,并及时书面报告出租方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承租方 应积极配合出租方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问题整 改监督工作。第十四条 承租方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 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第十五条当承租方将租赁厂房、设备的用途、结构发生改变,与租赁合同规定内容 不符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并提供相关符合性审批资料和资质,待出租方同意后方 可执行。第十六条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准将所承租的厂房、设备擅自进行转包或转 租。第十

5、七条出租的厂房、设备发生事故时,承租方应立即组织应急抢险,并及时、如 实地向出租方报告。第五章罚责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出租方必须依照法律程序终止承租合同,收回厂房、 设备的经营、使用权。承租方拒不执行的可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反映或通过法律程序解 决,并配合采取相关措施。1、承租方无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2、违反合同规定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性质的;3、因国家法律、法规对承包(租)相关业务规定发生变化而现状不符合规定要求时。第十九条 发现出租方与承租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在租赁合同中未注明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应有内容的,必须立即停止合同执行,限期进行整改。满足要求后,方可继续 履行

6、合同,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二十条承租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拒不整改,出租方下发停产 或停业告知书,并可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直至终止合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原有出租厂房、设备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出租 方应当立即与承租方协商,对原有租赁合同或安全生产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各级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各单位自本制度执 行之日起,10日内将本单位出租厂房、设备详细情况报本单位安监部门存档备案,方便 监督检查。以后,凡有新出租厂房、设备情况出现或出租情况发生变更时,必须在合同生 效三日内报本单位安监部门存档备案。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各板块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根据本制度要求,结 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