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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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前言充分发挥税收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小微企业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是激发小微企业内生动力的重要推手,有利于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推进我区创业创新,实现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更是国税部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的有效载体。为方便纳税人方便快捷地查阅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组织编写了税收优惠政策汇编,由于政策涉及面广、条文繁多,如有不当或疏漏之处恳请批评指正,此册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现行的正式文件为准。编者2012年3月 目 录一、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推进涉农小微企业结构优化的税

2、收优惠政策三、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税收优惠政策四、引导小微企业拓展对外贸易的税收优惠政策五、提升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六、推动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的税收优惠政策七、鼓励小微企业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八、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解答 一、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一)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6%、4%统一降低至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

3、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三)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4、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四)从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五)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暂免征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个体工商户纳入小型微型企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通知(浙国税函2011352号)(六)自2012年1月1日起,辖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上海市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辖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上海市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用于简易

5、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二、推进涉农小微企业结构优化的税收优惠政策(七)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其销售社员和非社员(不超过社员部分金额)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

6、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13%抵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十)批发和零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十一)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饲料产品和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十二)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

7、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十三)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

8、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十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三、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税收优惠政策(十五)个人销售货物,月销售额在20000元以下的,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20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第65号令)

9、、湖南省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湘财税201192号)(十六)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十七)对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十八)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10、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十九)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浙江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

11、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911号)四、引导小微企业拓展对外贸易的税收优惠政策(二十)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出口卷烟,符合条件的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二十一)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10303号)(二十二)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

12、经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二十三)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

13、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

14、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二十四)2011年10月1日开始,对符合如下条件的出口企业,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除按照规定提供电子数据及申报表等退(免)税申报资料外,免予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纸质单证。纸质单证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并按电子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且评定属期内年平均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上;2、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1)、生产型出口企业进行出口货物退(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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