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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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常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2、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任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3、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0倍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

4、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元至3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5、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三、森林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一)盗伐林木案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 、盗伐林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盗伐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二)滥伐林木案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5立方米或者幼树70株; 2、滥伐林木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 3、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三)非

6、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1、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2立方米或者幼树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株以上的应当立案; 2、非法收购林木1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 3、非法收购林木200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1立方米以上或者20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四、办理采伐证的程序 1、村民到林业站领取申请表; 、由村民本人认真填写并签字、摁手印; 3、村委会盖章,村主任或书记签字; 4、联系县林业局,实地查看; 、统一办

7、理林木采伐证。 第二篇:城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常识城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常识 一、什么叫城市管理。现代城市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城市管理指以城市的长期稳定、协调发展和良性运行为目标,以人、财、物、信息等各种资源为对象,对城市运行系统做出的综合性协调、规划、控制和建设、管理等活动。现代城市管理的基本内容是:城市社会管理、城市经济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城市的生态环境管理。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正确处理好哪五个关系。 (1)正确处理好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2)正确处理好教育与处罚的关系;(3)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4)正确处理好堵与疏的关系;(5)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

8、与社会监督的关系。 三、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乱倒垃圾、粪便的;(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7)临街工地不设置围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8)未经批准

9、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10)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11)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12)建造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13)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四、什么叫城市市容。 城市市容指城市容貌的整体水平,是城市形象和全民素质的综合反映。它包括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建筑物立面、市政设施、人文景观和夜景灯光等等管理的整体环境质量和美化程度等。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

10、行使哪些职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与检查事项有关资料; (三)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张贴、悬挂启事及广告宣传品的行为有什么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地区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张挂、张贴、书写、绘制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批准期限期满及时

11、清除;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信息栏中。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法律法规对占道经营有什么规定。 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地区的道路、广场、海滩、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拒不改正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拒不缴交罚款的,可依法将扣押的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拍卖,抵缴罚款。 八、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九、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12、。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法律法规对商业和娱乐活动噪声排放有何规定。 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推销商品、招揽顾客;不得在居住区和文教区使用广播喇叭叫买叫卖;在餐饮、娱乐活动中不得从事噪声超标、干扰周围居民生活休息的活动。 十一、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可否自行焚烧处理。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露天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在其他区域露天焚烧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粉尘和恶臭气体的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违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十 二、建筑工地如何注

13、意文明施工。 ()出入口应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2)车辆进出工地不得夹带沙土,污染路面;(3)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设施,实行封闭或者隔离施工,拆除、装卸、运输、清扫等作业应采取密封、喷淋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粉尘污染。 第三篇:林业执法相关法律法规一、行业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1994年月26日林业部第4号令发布,部分条款经X年1月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修改通 过) 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

14、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森检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带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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