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企业规章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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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 ) 企业规章制度合同 管理制度企业规章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第壹节总则第二百零五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 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 经济合同壹律适用本制度。第二百零七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壹项重要内容,搞 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 得,均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 有关人员,均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 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 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签订第

2、二百零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 有关规定。第二百零九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 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 责,对本职工作负责,于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 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且发 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第二百壹十条签约人于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 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 运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 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 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 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

3、同有效、有利。第二百壹十壹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 壹致、 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 择优签约”的原则。第二百壹十二条签订经济合同, 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 应事先于内部进行协商,统壹平衡,然后签约。第二百壹十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 壹律采用书面格式, 且必须采用统壹的经济合同文本。第二百壹十四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 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 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1. 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 点。2. 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

4、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馐、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 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3. 结尾部分,注意:双方均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 合同有效期限。第二百壹十五条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于我主所于地 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于区、 县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百壹十六条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且坚持经销定 进

5、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 二百壹十九条规定办理。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 不准赊销; 确需赊销或代销的, 赊销金额于 20 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 20 万元至 50 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审批, 50 万元之上的由总经理审批。第二百壹十七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均必须以维护本公司 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于签订经济合同 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第三节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第二百壹十八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 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第二百壹十九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1. 下属

6、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 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2. 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标的超过 100 万元的;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 10 万元的;联营、合资、合作合同;重大涉外合同。3. 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标的超过 500 万元的; 投资 100 万元之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4. 标的超过公司资产 1/3 之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5. 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 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 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 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第

7、二百二十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1.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 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壹致,权利、 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 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 误。3.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 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 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第二百二十壹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仍应当 或能够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

8、政管理部 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第二百二十二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1. 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于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 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壹式二份),报本企 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 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 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壹且上报。2. 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壹十九 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 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 报材料或进壹步谈判。 (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主管人于“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

9、报表”壹份及合同 初稿留底,另壹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仍申报单位, 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上述审批程序,壹般为 1 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 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第四节经济合同的履行第二百二十三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壹切和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均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 或全面履行。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 规定为准。 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 壹般应以物资交清, 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第二百二十五条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 合同的履行情况

10、,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 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节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第二百二十六条于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 首先应尽壹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 除合同时,应于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 商。第二百二十七条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 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第二百二十八条变列、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 法的规定,且应于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第二百二十九条变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 二百壹十九条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

11、序执行。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于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 报原机关批准。经上级主管机于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于达 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于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 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百三十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壹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 (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壹律 作废。第二百三十壹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于未达成或未批 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壹致 同意的例外。第二百三十二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 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且于

12、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 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壹经发现,从严惩处。第六节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第二百三十四条合同于履行过程中如和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 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 处理。第二百三十五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 个企业的,能够协商或由公司确定壹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 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第二百三十六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1.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 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2. 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和对方 当事人友好协商,于既

13、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 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3. 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 不受侵犯; 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 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 主动承担责任,且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 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第二百三十七条各企业于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 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 统壹意见,统壹行动,壹致对外 .第二百三十八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1. 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2. 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3. 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第二百三十九条

14、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1. 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壹式二分),按 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2. 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于 1 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 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3. 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 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 民法院依法处理。第二百四十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和对方当事人协 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于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且必须考 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第二百四十壹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 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1. 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

15、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和 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2. 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3. 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4. 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方案;5. 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6. 其他和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第二百四十二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壹致意见 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且加盖双方法人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第二百四十三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 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于正式 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和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 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对于对方当事人于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 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第二百四十四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 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第二百四十五条于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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