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专题资料(2022-2023年收藏)广播中心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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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中心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一年五月1目 录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 编写目的1第二条 适用范围1第三条 分级保障原则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1第四条 外部电源1第五条 供配电2第二节制播网络系统2第六条 网络安全配置2第七条 服务器3第八条 数据存储3第九条 音频工作站3第三节直播室系统3第十条 直播机房3第十一条 播出调音台4第十二条 热线电话4第十三条 延时器4第十四条 监听监测4第十五条 辅助设备4第十六条 信号输出5第四节总控系统5第十七条 总控机房5第十八条 播出通路5第十九条 信号交换5第二十条 传输通路5第二十一条 时钟系统6第

2、二十二条 内部通话系统6第二十三条 转播系统6第二十四条 通讯设施6第五节自台监测系统67第二十五条 播出监测67第二十六条 设备状态监控7第二十七条 电力和环境监测7第六节现场直播系统78第二十八条 设备供电78第二十九条 音频系统8第三十条 传输链路8第七节机房环境8第三十一条 机房环境8第三十二条 安全防范89第八节维护器材9第三十三条 备品备件9第三十四条 维护工具9第九节灾备与应急播出9第三十五条 灾备与应急播出9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910第一节直、转播管理910第三十六条 直播节目910第三十七条 转播节目10第三十八条 现场直播10第二节播前管理11第三十九条 节目制作11第四十

3、条 节目审定及编排11第四十一条 垫播节目11第三节运维管理112第四十二条 运行指标112第四十三条 技术指标12第四十四条 规章制度12第四十五条 运维流程13第四十六条 维护管理13第四十七条 备件管理14第四十八条 代维管理14第四节技术管理14第四十九条 试播期管理14第五十条 应急预案14第五十一条 重要保障期15第五十二条 临时停播管理15第五十三条 运行变更管理156第五十四条 施工管理16第五十五条 事故管理16第五十六条 报表管理17第五十七条 技术资料17第五十八条 技术安全17第五十九条 检查与考核17第六十条 风险评估18第五节信息安全管理18第六十一条 信息系统等级

4、保护18第六十二条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18第六十三条 安全防护措施18第六十四条 数据安全189第六十五条 监控与响应19第六节人员管理19第六十六条 岗位设置19第六十七条 人员要求及培训19第四章附则20第六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20第六十九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21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212第七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12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中心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台、付费广播频率播出机构(以下统称广播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播中心的技术系统

5、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第三条 根据所播出节目的覆盖范围,广播中心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对广播中心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有条件的广播中心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一)省级以上广播电台及其它播出上星节目的广播中心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广播电台、节目覆盖全省或跨省、跨地区的非上星付费广播频率播出机构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地市、县级广播中心及其它非上星付费广播频率播出机构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四)以下将“三级保障”、“二级保障”、“一级保障”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6、第二章 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 供配电系统第四条 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宜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第五条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

7、路;(三)二级应设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互为备用的工艺专用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播出负荷应引自不同工艺专用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6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保证播出负

8、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UPS供电回路。第二节 制播网络系统第六条 网络安全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核心网络设备宜配置双电源;制播网禁止直接与外网互联;(二)二级以上在三级基础上,制播网络核心设备应配置在线热备份,且设备均配置双电源;主干链路应有冗余,应对网络交换机端口进行访问控制,禁止非法设备接入;网络内应安装网管软件,对整个网络进行实时监控和故障预警、报警。第七条 服务器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按在线热备份方式配置核心服务器;(二)二级以上应按在线热备份方式配置服务器,服务器应配置双电源;服务器硬盘应有冗余热备;主、备服务器应分

9、别连接主备网络交换机;多台服务器之间宜采用集群方式。第八条 数据存储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系统应配置充裕的存储空间;(二)二级数据存储应采用磁盘阵列,并制定合理的存储策略,保证存储数据的安全;对于节目播出数据,应能实现实时镜像备份和数据无中断调用;(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宜定期进行离线备份或异地备份。第九条 音频工作站应符合以下规定:所有工作站应有防病毒、防攻击措施;应封闭USB端口、串口、并口等所有外部接口,拆除软驱、光驱等外接设备;播出音频工作站应有备份,主备工作站应能实现无缝切换;应对操作系统进行安全策略管理。第三节 直播室系统第十条 直播机房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每套有直播节目

10、的频率应配置一套直播机房,每套直播机房应包括直播室及导播室;(二)二级以上在三级基础上,应至少配置一套备份直播机房。第十一条 播出调音台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配置双电源;(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配置双输出模块,并具备监听信号源选择功能;应有多路母线输出功能;(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配置数字播出调音台;应能设置多层用户权限;直播室机房宜独立配置应急调音台或调音台应急模块。第十二条 热线电话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至少配置1路热线电话接入直播室系统,应具有来电显示功能。直播室和导播室均应配置热线电话的控制设备;(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宜接入多路热线电话;(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能对

11、有热线电话参与的节目及电话内容进行录音。第十三条 有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应在播出链路中配置延时和切断装置;延时时间应符合总局相关规定;延时器应有状态显示,易于操作,具备断电直通功能。第十四条 监听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直播室和导控室应配置监听音箱、电平表;直播室应配置监听耳机;(二)二级以上在三级基础上,直播室应配置相位表;直播室、导控室监听音量应能独立控制。第十五条 辅助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配置带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标准时钟;(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直播室和导控室间应配置对讲内部通话系统;(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直播室、导播室应配置与总控之间的内部通话对讲系统。第十六条

12、二级以上主、备节目播出信号应经两路以上播出链路送至总控。第四节 总控系统第十七条 总控机房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二级应配置总控机房,划分设备区域和值班区域;(二)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配置设备机房和值班机房。第十八条 播出通路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配置应急垫乐源,每套播出节目应能在正常信号源与应急垫乐源之间切换;应配置专业级播出切换设备;(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具备主、备播出信号源和应急垫乐源,信号源之间能够进行切换;切换设备应有切换控制面板,采用双电源配置;切换矩阵应能在断电恢复后保持原接通状态,切换开关应具备断电直通功能;(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主要播出通路应具有应急节目源;应避免因

13、单节点故障引起系统瘫痪;应具有应急手段,可将直播室系统的节目信号直接送到传输系统中。第十九条 信号交换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通过矩阵或跳线排进行音频信号的交换;(二)二级应配置音频矩阵,矩阵应配置双电源。播出通路主要环节的输入输出端口都应接到跳线排中;(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矩阵应有在线热备。宜配置相同规模的矩阵或相同信号交换能力的其他手段作为备份,并能自动切换。第二十条 传输通路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三级应配置两路传输通路;传输设备、编码复用设备在断电或者重启后,应保留原有配置信息;(二) 二级在三级的基础上,应配置独立的主备传输设备,主备信号传输应具有两条不同路由的传输通路,传输设

14、备应具有双电源;采用编码复用方式传输的,应配置在线热备编码复用设备;(三) 一级在二级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配置第二备份传输手段;末级采用应急切换设备的,应具有自动或手动切换功能,并能够断电直通。第二十一条 时钟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三级全台时钟信号应锁定于同一个时钟源;(二) 二级在三级基础上,时钟发生器应有自动校时功能;应具备整点报时功能,报时信号嵌入应符合广播报时信号嵌入时间码规范(GY/T 219),并能提供网络校时;(三) 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配置备用时钟发生器和切换设备,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或手动切换功能,并能够断电直通。第二十二条 二级以上总控机房应配置内部通话系统,实现与各机房的迅速联络。第二十三条 二级以上应配置转播系统,具备监听监测和多种传输手段。第二十四条 通讯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至少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二)二级以上应配置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构互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讯设备。第五节 自台监测系统第二十五条 播出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监测播出通路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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