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处方点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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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合理处方点评指南一、概述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 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经注 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后, 根据医疗、 预防、保健需要, 按照诊疗规范、 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 方。目前医药更新快,药品说明书的更新往往具有滞后性。因此,药师应不断学习,与时俱 进,随着新规范、 新指南、 新共识等更新点评方法, 不可仅凭借说明书草率判定处方合理性。二、不合理处方 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不合理处方包

2、括不规范处方、 用药不适宜处方及 超常处方。三、制定指南的法规依据1. 处方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 53 号)及其附件 1:处方标准2.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卫医政发 201111 号)3.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卫医管发 201028 号)4.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国中医药医政发 2010 57 号)四、判断为不规范处方情况【点评标准】1. 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2. 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3. 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 (处方后记的审核、 调配、核对、 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

3、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 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5. 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6. 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7. 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8. 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9. 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10. 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11. 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12. 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 7 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 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13.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

4、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14. 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15. 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点评细则】1. 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点评要点】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 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加特殊要求的项目:n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 名、身份证明编号。l正文:以Rp或R (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

5、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l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l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书写位置与格式不对应,字迹经两位经办人不能准确识别。【点评细则】2. 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点评要点】方可开具处方,l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签名或签章式样改变应重新备案。【点评细则】3. 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 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点评要点】

6、l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 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的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 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l适宜性审核内容包括:n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n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n剂量、用法的正确性;n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n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n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n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l处方后记审核等对应项药师签名或签章有缺项。【点评细则】4. 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点评要点】l新生儿、婴幼儿年龄表示:n从出生到 1 个月用日龄表示,如:

7、16 天;n大于 1 个月、小于 12 个月用月龄表示,如: 6 个月;n 大于 1 岁、小于 3 岁用年龄加月龄表示,如: 29 个月表示为 2 岁 5 个月。l体质弱、体重轻的要求写明体重。* 根据儿科学第七版教材, 新生儿期是指出生到生后 28天;婴儿期是指生后至 1 周岁, 包括新生儿期;幼儿期是指 1 岁至 3 岁。【点评细则】5. 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点评要点】l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l中药饮片应单独开具处方。【点评细则】6. 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点评要点】l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即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

8、合物 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n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n拉丁文不再使用,不准使用自行编制的药品中、英文缩写或者代号;n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必须与批准的名称一致。*参照现行法定药品标准或文件执行, 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 (2007.3 )收载 1012种药 品。【点评细则】7. 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点评要点】l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n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卩g)、纳克(ng)为单位;n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

9、);n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l各制剂书写单位:n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n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n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n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n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l剂量规格:重量单位以克(g)为单位时,克(g)可以省略,直接写成0.1、0.5即可,其它单位必须写明;0.5mg”避免写成.5 mg ”,小数点后不应出现拖尾的0(如 5.0 mg );l包装规格:依药品包装,但不宜写“一瓶、一盒”。【点评细则】8. 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点评要点】l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 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 但

10、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l用法、用量必须明确、具体,否则药师发药时无法作准确的用药交待,也无法纠正处方可能出现的用法、用量失误,不符合法规要求。【点评细则】9. 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点评要点】l处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l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尤其是用药剂量差异大时,如肿瘤化疗、 激素 冲击疗法等。【点评细则】10. 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点评要点】l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l临床诊断是指医

11、生给病人检查疾病,并对病人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做出分类鉴别,以此作为制定治疗方案的方法和途径;l“特殊情况”是指注明临床诊断对个别患者治疗造成不利,或涉及患者隐私的,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 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 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 和隐私权。【点评细则】11. 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点评要点】l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5种药品;l输液溶媒及药品均分别计数,中药饮片不受此限制;l一般门诊处方用药应避免不合理使用大处方;l对少数患有多种疾病,或个别危重患者等特殊情况超过五种者,医师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点评细则】12. 无特殊

12、情况下, 门诊处方超过 7 日用量, 急诊处方超过 3 日用量, 慢性病、老年病或特 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点评要点】l 慢性病、 老年病: 一般指需要长期或较长时间服药, 期间不需要检测检查, 如糖尿病、高血压等;l特殊情况如:行动不便患者、肿瘤患者的辅助用药,外地患者当地无此药等,一般以不超过 30 日用药为限;l原则:必须充分评估病情稳定性及所用药品的适宜性,抗菌药物(抗结核药除外)及特殊管理药品不宜延长处方量。【点评细则】13. 开具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 家有关规定的;【点评要点】l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

13、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l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l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 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 书;l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n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n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l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 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l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4、7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 日常用量;l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 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l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l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l为住院患者开具的

1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 1 日常用量;l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医 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 诊癌症患者和中、 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 3 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l 癌痛患者确需使用吗啡制剂时,可由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和耐受情况决定其 吗啡制剂的使用剂量。【点评细则】14. 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点评要点】l 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及权限,未履行规定程序,存在越权使用抗菌 药物情况。*参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38 号文件)【点评细则】15. 中药饮片处方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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