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诊负责制度为了更好地保证医疗服务及时性、连续性、有效性和安全性,提 高医疗质量,提高患者诊治水平,特制定首诊负责制度二、定义 患者就诊时第一位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第一个接诊的科室为首 诊科室首诊科室的首诊医师对所接诊患者的急救、检查、诊断、治疗、 入院、会诊、转科和转院等流程标准三、职责1. 医务部负责制定和修订首诊负责制度,并报主管院长审批2. 临床科室首诊医师负责执行首诊负责制度3. 临床科室主任负责监督和检查本科室首诊负责制度的执行4. 医务部监督和检查全院首诊负责制度的执行5. 主管院长负责监督检查医务部首诊负责制度的执行1. 初诊接诊首诊医师对所接诊的患者实行首诊负责制,一律不得拒绝接诊或 拒绝收治2. 初始评估 首诊医师对所接诊的患者要通过问诊、查体和必要检查对患者作出初始病情评估,评估患者是急诊患者或门诊患者1)急诊患者评估对急诊患者通过进一步问诊、查体和必要检查对患者作出病情评 估评估患者是一般急诊患者或急、危、重患者2)急、危、重首诊患者抢救对于本科室范畴急、危、重的患者,首诊医师首先要按诊疗常规 实施抢救,并马上通知本科室科主任或专家或主治医师主持抢救工 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抢救。
对非本科范畴疾病急、危、重的患者,马上通知有关科室值班医 师,接诊医师到来后,向其介绍病情及抢救措施后,书写会诊意见后 方可离开如提前离开,在此期间发生问题,由首诊医师负责如遇复杂病例,需两科或更多科室协同抢救时,首诊医师首先进 行必要的抢救,并通知医务部或总值班人员,医务部调动各有关科室 值班医师和护士参与抢救3)一般急诊首诊患者诊治 凡属本科室范畴疾病一般急诊患者,按诊疗规范进行诊治,明确 诊断和治疗措施,并记入病历中对于急诊留观的患者,首诊医师下 班前应与接班医师做好交班,共同检诊患者后方能下班4)急诊首诊患者入院需要住院治疗的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负责与病房联系 , 首诊医生应亲自或指定护士护送到病房并做好交接,病房不得拒绝收 治若患者不同意住院治疗,必须在门急诊诊病历中记载,同时履行 急危重患者拒绝入院签字单后,方可离开5)急诊首诊患者会诊 首诊医师遇复杂疑难病例难以确诊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 如遇急诊复合伤员或复杂疾病的患者时,需请他科会诊,不允许患者 或家属自行到他科会诊经他科会诊仍不能确诊者,未明确收治科室之前,由首诊科室首 诊医师负责治疗,不得延误及推诿,并上报医务部或总值班组织全院 会诊后决定。
6)急诊首诊患者转科 非本科范畴疾病急诊患者,经会诊确定为他科患者后,首诊科室 医师应及时完成所在科室的病情记录和交接注意事项的记录,并亲自 护送到转诊科室,向接诊科室医师床头交接患者(7)急诊首诊患者转院如因本院条件所限,确需转院治疗急诊患者,首诊医师需先征得 本科室主任同意,同时报告医务部或医院总值班,方可执行对于急、危、重抢救患者转院,必须在生命体征基本平稳,同时 报告临床部或医院总值班,写好诊疗记录,有医护人员护送,确保转 院途中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转院若患者家属不同意,在履行签字手 续后,方可离开4.门诊首诊患者(1)门诊首诊患者诊疗凡属本科室范畴疾病门诊患者,要按照诊疗规范诊治,符合入院 条件收住院治疗凡经首诊科室治疗的患者,如再次来科复诊时,不 论复诊时首诊医师是否在班,其他医师均应热情接诊,不得推诿2)门诊首诊患者转科凡属非本科室范畴疾病患者,首诊医师均不得拒诊一卡通”未使用前明确非本科患者,由首诊医师通知结算 中心修改挂号,向患者介绍应去就诊科室一卡通”使用后明确非本科患者,经详细询问病史,必要的体 格检查,由首诊医师通知结算中心修改挂号,按 1元收取挂号费,并亲自护送患者到就诊科室,做好病情介绍。
3)门诊首诊患者会诊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或邀请有关科室医师会诊,诊断明确后即转有关科室治疗4)门诊首诊患者转院确实超出我院接诊能力和范围的患者,应建议患者到其他专科医 院或上级医院治疗五、考核1.考核方法(1)现场实地考核急、危、重患者的就诊过程2)抽查急诊、门诊和住院相关首诊患者病历,了解患者和相关 人员3)患者和科室投诉2.考核周期(1)临床科室主任每月对本科室考核一次,并进行反馈,上报医 务部2)医务部每月对全院考核一次,并进行反馈,并上报主管院长3)主管院长每月对医务部考核一次,并进行反馈六、罚则1.对于未执行首诊负责制度者,根据情节轻重,每次罚款 50— 200 元2. 对于未完成首诊负责制度一级、二级质控者,根据情节轻重, 每次罚款20-50 元3. 对于未执行首诊负责制度,导致医疗不良事件者,按《宁夏回 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及医疗安全先进科室奖励办法 (试行)》处理4. 对于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 100 元,三次以上者,做开除处理七、附则1.本制度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 的核心制度2.本制度自2012年4月1 日下发之日生效。
3•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医院医务部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