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税务风险及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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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常见税务风险及表现形式目前,我国不少企业故意识地或者无意识地偷逃税款,换句话说,都或者多 或者少 存在这样那样的纳税风险,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这些风险往往存在于: 第一是在 公司的注册阶段存在风险;第二是在公司的收入方面存在纳税风险; 第三是在成 本费用方面存在着纳税风险; 第四是公司的会计报表存在纳税风险 第五在其他 方面存在纳税风险。下面将展开进行分析:(一)虚假出资与抽逃注册资本表现形式为:注册资本不实或者注册后不久资金退回或者转移。不少公司注册的时候,就存在着风险了,所谓资本的“原罪”。基督教说,人 在哇哇坠地的时候就有原罪。公司虚假注册现象在以前很普遍,现在也时有发生。 早几年,会

2、计事务所假验资现象很普遍,现在随着监管措施的加强,以假验资报 告虚假注册的现象有所减少,大多数改为由中介公司代为垫资,验资后再抽走。 有时也可能是自己真出资,但在注册完公司后不久,即将注册资金抽走挪作他用, 在财务上则形成一长期应收款向来挂帐无法处理。这种现象在不少企业非常普遍 有不少老板对此可能会嗤之以鼻: “这有什么大不了的,我不少朋友公司都有这 样的问题,也未见出什么事。 ”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必须搞清晰,有可能会受 到什么样的处罚?轻则工商局年检时发现注册资本不到位或者抽逃注册资本,会 根 据工商登记条例要求补足,并赋予抽逃金额5-12%的罚款;重则刑法 上 有抽逃注册资本罪,一旦企业

3、和其他市场主体发生了经济纠纷,或者造成重大 社会 危害,则就有可能追究股东的刑事责任。当年的“琼民源”和“银广厦”事件就 是这 方面的典型案例。(二)收入纳税风险1、隐藏收入不入账隐藏收入的普遍做法是设账外账或者叫内外帐。销售收入不入外帐入内帐, 资 金体外循环。 与之相矛盾的现象是,由于收入不记或者少记帐,公司常年浮 现亏损或者处于微利的边缘。而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却越来越大,公司规模扩大,而帐面 资 金不足,就会浮现不断向股东个人借款的情况,因此,这种偷漏税的表现形式 是, 外帐上的与股东的往来账发生额较大,且较频繁。2、收入长期挂往来,不纳税申报收到销售款后,不记收入,而是挂往来,计入对付账

4、款或者其他对付账款, 不 做纳税申报。这种偷逃税款的手法大多是在客户不需要企业出具发票的情况 下使 用。这种偷漏税的表现形式是,对付款项长期无法支付也不须支付。3、不依合同规定确认收入,收款时开票确认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 202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 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22875 号),对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劳 务收入的确认时点进行了明确。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 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有的企业不按 规定确认收入,延期确认收入,以滞后进行纳税

5、申报。例如:风险分析案例 2:不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推迟纳税时间 某公司与一客户签了一笔合同,销售 100 万的货给客户。客户已经把货物取 走,公司给该客户 3 个月的帐期, 3 个月后向客户开票收款时才交税。这种情况下,什么时候产生纳税义务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呢?是合同签定当月 还是 3 个月以后开票收到款时呢?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客户取货当月就应确认 收入,即使增值税发票尚未开具。而在现实中,不少企业会与这一公司一样,大 都采取的是在收取货款时出具发票,出具发票后才确认收入。这样推迟 3个月的 纳税收入,可以减轻公司现金流的压力。而按照税法规定,这就引起了补税、滞 纳金和罚款的风险,甚至要承担刑

6、事责任。我们可以算一笔帐,对这样做的好处 与坏处进行一个对照:假定企业为普通纳税人,本次合同销货100万元,进项税额为 14 万元。另假 定资金年利息率和机会收益率均为6%,应纳增值税为:100x17%-14=3万元,则这样做的好处是: 获得了 3 个月的资金利息资金 U息 =300006%m12x3=450元) 取得了推迟 3 个月纳税的机会收益机会收益 =300006%m12x3=450元)好处合计为 900元。假定半年后偷税被发现,则推迟3 个月纳税的风险即坏处是: 补税=0 罚款=30000元(按偷税额1倍计算) 滞纳金=30000O05%90=1350 (元)三者共计=30000+1

7、350=31350 (元)。弄得不好,可能还会有刑事责任。收益和承担的风险相比实在不值得。对这种纳税风险,不少企业没有重视, 不单企业管理者 (或者老板)没有重视,甚至连财务人员也不重视。财税专家而对此我们如稍加注意,是可以做到既合理合法推迟纳税时间,又没有税务 检查风险的。如根据修订后的2022的 1 月 1 日起执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规定,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纳税时间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 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 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

8、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 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 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 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 或者部份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 天;筹画思路:结算方式不同,纳税时间自然不同。所以只要对销售合同中的收款结算方式稍加改变,就可以达到想要的目的而又没有风险。4. 价外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不做纳税申报企业将价外收入或

9、者零星收入如边角余料变卖收入不入帐,私设小金库,体 外 循环,隐匿收入。这种情况在不少企业都存在,实事求是的讲,越管理正规 的企 业存在这种现象的可能越多。如果设内外帐的企业,设小金库的需要和冲动 越小。 因价外收入和零星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小,这种手法不容易被发现。 国营企 业和上市企业采取这手法的较多。5. 视同销售行为不遵税法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有不少行为要视为销售,有的企业不按政策处理,应该 视同销售的项目不视同销售,不做纳税调整。浮现这种情况大多数是因为财务人 员不了解税收法律政策所致,少量的是懂政策但故意违背。由于不同税种的税收政策往往出于国家税务总局不同司室,相

10、互之间没有协 调,所以不同税种政策间往往会浮现不一致,甚至自相矛盾现象。例如企业为了 促销,时常会推出“买一赠一”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 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2875 号)第三款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 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在所得税方面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 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则须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不少企业不视同销售,不纳税,这就产 生的纳税风险。再如根据国税函2022828 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规定,企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

11、 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 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 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除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则须视同销售货物。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 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 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

12、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 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 (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 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

13、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三)成本费用纳税风险成本费用纳税风险主要表现形式有:K大量收据或者白条入账IBs:我国实行的是“以票控税”的管理制度,因此国家发布有发票管理制度。这些 制度规定,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不得入账,不得税前抵扣。在实际工作 中, 企业有时候很难取得合规的正式发票,就只能白条收据来入账,按规定对这 种情况,应作纳税调整。但有的企业不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存在纳税风险。从以上的情况我们也可以发现,在目前社会、市场、法律的环境下,企业违 法,有时也是无奈之举。我们反对以身试法,我们也希翼,政府可以制定一更具 人性化的税收政策环境,但在政策未能改变的前提下,企

14、业只能去适应政策而不 能与政策相违背。2、虚增人头,虚增工资有发现部份企业会采取这种虚增人员工资的方法,偷逃税款。这一手法“技术 含量较低”,很容易被识别和查处。随着我国法律环境的不断改善,比如劳动 合同法的出台实施,虚增人头需交纳社保,因此,采用该手法进行偷逃税款呈 下降趋势。风险分析案例:工资个税“筹画”中的陷阱一、案例基本情况2022年 7 月,某企业邀请深圳智慧源咨询公司为他们提供税务风险摹拟检查 和税务咨询服务,调研时我们发现,该公司的工资表显示,所有员工工资都是 2000元,这是正常的吗?二、问题及风险分析第一,这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员工薪酬应该远远高于2000元;另一方面2000

15、 元是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2000元正好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工资发放 表上员工人数和实际情况不相符。实际员工人数100人摆布,而工资表上 150 人摆布,虚增人头 50 人。通过访谈和审核其他资料,我们得知该公司员工收入 较高,连普通文员月工资都在3000元,大部份员工月工资在6000元-10000元, 少数高收入的员工月收入可达30000元,每月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不小。为 了匡助员工少交个人所得税,公司对工资薪酬的人所得税进行了“筹画安排”。他 们寻求了外界匡助并找到当地的一家税务师事务所。这家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咨 询人员和该企业财务总监一起研究,制定出了一个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筹

16、画方案 要点有:第一、虚增人头。一人的工资由两个人或者三个人领,把工资额降下来; 第二、一个人工资由多个关联企业去发放。第三、奖金要求员工找发票来报销; 第四、工资的一部份通过小金库发放,不在外账上体现。第五、少量公司高管的 工资薪酬部份通过境外公司去发放。这样一来, 该公司所有员工每一个人的个人 所 得税一分钱都不交。这个关于员工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的所谓的“筹画方案”的效果是很好的,可 以极大降低个税,但是他违背了税务筹画“合法性”的基本原则,变成为了一个典 型的偷税案,给企业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只是不知何时会爆炸而已。3.虚开辟票增加成本或者随意调整纳税期间成本费用虚开辟票以增加增值税进项抵扣或者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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