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最终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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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摘 要:我国农民工群体的产生是经济与社会双重因素造成的,是8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产物,由于其自身和社会的原因导致其权益经常遭到侵害,农民工群体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该群体的权益,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关注农民工这个庞大弱势群体的利益,赋予其应有的社会地位,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更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关键词: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在我国法治化建设步伐日益平稳而加快的进程中,公民权利的

2、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与关注。公民权利的保障是法治化的核心要求,也是衡量一国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我国是有着悠远历史的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0%左右,而始于上世纪80年代的“民工潮”趋势愈演愈烈,目前已经有超过一个多亿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随着党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与社会媒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子女上学收费高、同工不同酬等现象的关注,引发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对这一群体的权利行使与保障问题的思考。农民工的公民权利是否能够实现与得到保障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现代法治文明建设进程中不可回避、不可轻视的问题,国家要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整个社会健康和谐

3、发展。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或非农领域务工的劳动者1,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农民工问题是我国经济转型、由农业国向工业国迈进过程中出现的阶段性问题。农民工是这个特定历史时期出现的特殊产物,他们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加快我国城市和社会发展,推进城市化的进程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在与企业方发生雇佣关系产生利益交易时,经常发生自身权益被侵犯现象,主要体现在工伤赔偿、欠薪等经济性权益和工作条件、工作时间等非经济性

4、权益,而其中工伤赔偿和欠薪是其中的主要几个方面。然而,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中国农民始终是一个弱势群体,而作为从农民中走出来的农民工,他们更是这弱势群体中庞大的组成部分,农民工由于自身的文化素质、劳动技能以及城市中固有的制度、思想观念等的影响,还没有真正被城市社会所接纳和认同,还不能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他们承载着太多的歧视和不平等,他们当中的一些人的合法权益不时遭受侵害。主要表现在:(一)工资待遇低、工资拖欠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定时发放工资、五险一金,这是城市工人很熟悉的词句,而广大的农民工却普遍遭到工资待遇低的困扰。1.工资标准低。为了保障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

5、的基本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订了最低工资规定,各地也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制订了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具体规定。但是有的用人单位录用农民工,不管技术要求多高,不管劳动强度多大,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将最低工资标准普遍化。2.同岗不同酬现象普遍。一些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农民工在同样岗位上从事同样工作,由于身份不同,劳动收入与城市里的正式工人相比,“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的现象普遍存在,与社会平均工资的差距不断扩大。3、拖欠甚至拒付工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近年来引起中央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不少用人单位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无视农民工权利,采取各种形式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做手脚,无故拖欠。最为

6、严重的是建筑领域,内部管理混乱,农民工的工资发放随意性大,时常利用早已明令禁止的做法拖欠农民工工资,而且存在严重的违法转包、分包、层层转包和拖欠工程款等问题,发生纠纷后,往往导致农民工不知道究竟向谁追讨工资,如果包工头或承包人逃逸,更会导致无法查清转包事实,致使难以确定法律责任的承担者。4、工资被克扣或变相克扣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实行计件工资的单位,通过提高定额标准,或降低计件单价等手段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一些企业为了保证农民工能够较长时间在企业工作,还要求农民工交纳一定数量的工作保证金或是扣押一至两个月的工资。由于用人单位往往拖欠工人工资,许多农民工一年忙到头连工资都拿不到。农民工由于大都没有

7、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权益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也给一些无良老板榨取他们血汗钱提供了可乘之机。虽然在这些年在中央的高度重视下,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都为追讨民工工资作了大量工作,这一问题得到大范围解决,但形势仍然不容乐观。(二)工作环境、条件恶劣,职业病频发有的企业经营者为了减少成本,在有毒有害岗位大量使用农民工,不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不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具,造成农民工普遍处于劳动强度大、劳保条件差的工作环境中,致使发生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比例很高。因工作中接触有毒物品而中毒等事件也时有发生。特别是地处小城镇的非公有制小型企业,由于企业的规模小,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机器设备陈旧老化,通风不

8、畅或者根本没有通风装置,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中,许多农民工染上了严重的职业病。例如,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就多次报道南方一些城市的外资企业因不注意劳动保护而发生了农民工累死车间、集体中毒等事件。农民工拿着最低的工资,却干着最重、最苦、最脏、最累、最危险的活,他们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劳动环境差、危险性高的劳动岗位,而这些岗位又缺乏劳动保护。(三)休息权得不到保障,超强度劳动普遍存在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必须享有的一项权利。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为了赚取更多利润,随意延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有的没有星期天和节假日,有的企业以实行计件工资为借口,故意把定额定的很高,强迫工人加班加点。而且农民工超时加

9、班现象普遍,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受经济利益驱使,置农民工的安全和身心健康于不顾,采取加大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的方法从农民工身上榨取更多利润,即使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也不放过,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据全国政协的有关调查,农民工没有休息日的占47%,每天工作12-16小时的占46%。虽然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工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庆等法定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兄弟依法所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在很大程度上都得不到

10、实现。(四)社会保障缺乏。社会保险、福利、民主政治等权利普遍缺失对于城市职工而言,一旦成为一个单位的职工,单位就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其交纳医疗、养老等保险金,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由于在身份上依然是农民,虽然在某一单位从事工作,但与同一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相比,存在着较多差异。所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几乎为零。由于不是城市居民,他们无法享受城市居民所能享受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据四川有关部门调查,在县级以上企业就业的农民工,仅有3.41%参加工伤保险,0.84%参加医疗保险,0.83%参加失业保险,2.99%参加养老保险2。尤为严重的是,农民工是工伤工亡的高危人群。据资料

11、调查,有三分之一的城市农民工因工生过病,约60%的人生病后都是仗着年轻、体质好硬挺过去,约40%的人不得已而花钱看病,而看病支出绝大部分是自费,用人单位为他们支付的不足1/123。(五)教育权得不到保障1、农民工自身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农民工到城镇就业,虽然解决了生存问题,但还要学习技能、积累经验,以获得稳定就业的能力,适应城市生活。而农民工在进城时就在文化教育程度上与城市同龄人存在着先天差距,如上海2003年对外来流动人口调查表明:84.05%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农民工进城后因本身经济条件较差,往往难以支付市场机制下的培训费用,城市庞大的继续教育体系对他们来说是不存在的,而政府和用人单位

12、又因缺乏经费投入且无明确的政策保障,不可能有对农民工进行培训等再教育的积极性。同时,用人单位过度延长农民工劳动时间,更不可能使农民工有其他再学习的机会。2、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那么,农民工的孩子,当然应该和城市居民子女同样地有受教育,上学堂的权利。但几乎各个城市地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都对农民工子女入学作了限制性、不合理的规定。目前对于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的受教育问题缺乏相关的规定,也没有专门的社会保障体系。在人地两生的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是他们最为棘手的问题。城市正规学校入学的户籍制度使很多农民工子女即使在义务

13、教育阶段也无法进入正规学校接受教育,就算能够进入也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赞助费等。本来应该人人享有的平等受教育权,无形中就被各种部门的各种规定剥夺了。很多农民工没有办法只好将孩子送入没有教学质量保证的专门为农民工子女创办的学校或者带子女回老家入学。二、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原因虽然农民工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民工权益保障仍不同程度地被侵害,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有多方面的原因,既有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方面的原因,还有农民工自身的原因等等。(一)社会制度存在弊端。传统户籍制度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最深层次的原因。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形成了

14、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身份、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民主权利和公共服务上的二元结构,虽然一方面推进了城市化发展进程,但另一方面也拉大了城乡差距。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是靠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来维系与运行。户籍制度就是管理住户和人口的制度。我国的户籍制度是一种“社会屏蔽”制度4,它将中国社会的一部分人排除在城市工业文明之外。“二元户籍制”像一块烙铁分别给市民和农民烙上了表示其身份的印痕,使得农民进城后仍然无法摆脱自己是“农民”的身份,这在不同程度上制约了农民工权益保障。农民工无论进城打工多久,也不论在城市居留多久,只要你没有城市户口,就无法改变你的农村户口的身份和地位,许多面向城镇居民的优惠

15、政策,农民工就无法享有。近年来,国家虽然多次对户籍制度进行调整,逐渐放宽了对农民进城的限制,但在政策落实、采取措施的力度和范围方面还很不够,仍旧没能改变农民工的基本现状。(二)法制不够健全。虽然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法制建设方面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国家也仍然在加强立法建设,但是关于劳动者权益尤其是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还很不成熟。立法仍然具有滞后性,许多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特别是农民工维权缺乏完善和运行良好的救济程序。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够,各地劳动保障工作任务繁重,人员配备却严重不足,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是导致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 主要表现在:1、关于农民工保护法律的欠缺。

16、我国当前的劳动法、工会法以及各种安全生产法,虽然规定了一些保护工人的经济、安全、生命健康等权利的内容。但这些都是为所有工人所作的比较笼统的规定。农民工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专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在保护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上还存在盲区,导致保护农民工权益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2、对劳动者保护力度不够。如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来说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但劳动法并没有向劳动者倾斜,使得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无法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法规的操作性也不强:如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实生活中,对于不签合同的用人单位,行政机关并没有采取有效的制约手段。虽然我们国家的劳动法在第五十条中明文的规定“工资应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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