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控制农副产品收购企业的偷税漏税问题——终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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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控制农副产品收购企业的偷税漏税问题摘要:为关心农民、服务“三农”,国家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减轻农民负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免税农副产品,可以抵扣税款的政策,在减轻涉农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农产品转化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由于农副产品是免税农产品,与农副产品有关的企业利用税法上的优惠进行偷税漏税的越来越多,此已经成为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的普遍问题,本文就此进行分析论述,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关键词:农副产品;收购票;免税农产品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的不断推进,农产品收购环节税收征管工作应予以重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农产品购销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实行按13%

2、的税率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对促进农副产品购销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目前,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上存在许多漏洞,不法分子利用收购发票作案呈上升势头。对现存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探索解决之道,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农副产品收购与税金抵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收购数额难核定。国家税法规定,农副产品免征增值税。农副产品收购企业在从农户手中收购产品时,无法取得原始凭证,只能使用从国税局领取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并依据地方相关规定,自行填写收购票,并据此抵抗企业进项税。在销售时,根据销售需要开具正规发票,并缴纳销项税。这

3、就存在一个问题,即:企业的进项税和销项税都是依据企业自己填写的发票内容来确认,农副产品收购方面成了企业凭借“良心”来填报纳税。因此形成了较大的漏洞,使此问题形成了与出口退税、废旧物资齐名的三大偷税利器。而事后,让税务机关来核实其以前的收购金额,根本无法取证核实。(二)经营业务难界定。按现行政策规定,收购发票仅限于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免税农副产品时填开,经营者出售免税农副产品,应由经营者出具发票。而事实上,在农副产品经营全面放开、信息流、货物流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农副产品的流通不断扩大,特别是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工业企业,又需要大量的“中间商”(经营者)来维系原料供应。而在收购农副产品时,纳税

4、人又是在脱离税务机关现场监管的情况下自行使用收购发票,使得收购发票不但在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时使用,而且对应由经营者提供销售发票的业务也使用收购发票。有时对批量大的经营者,还采取一次购进,分次开收购发票的办法,甚至虚拟生产者个人填开收购发票。而税务机关面对“时过境迁”和“千家万户”的生产者,根本无法进行稽核,只得承认抵扣。(三)使用范围难区分。企业使用农副产品收购票的范围难以区分。税法规定,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只限于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而未经加工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对收购已经加工过而不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的产品不得使用。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因是纳税人自己填开收购发票,加上社会对初级农产品和应按工业

5、品征税的农产品的征免税界限又不太了解,出现了不分对象,也不分产品,只要与“农”字沾上边的,都开收购发票入账扣税。有的为了扣税,在购进加工过的农产品时,就“倒轧”成初级农产品的数量、金额开收购发票,税务机关事后去核查其真实性是很困难的。为了明确这个使用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印发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但是内容比较简单,都是按类分的,并且属于税务方面的通知,其他政府部门例如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局等部门并不认可。另外,因为对税法中的免税农产品的界定理解容易产生问题,负责农副产品业务的税务人员往往出于省事和逃避管理责任的角度,不愿意批农副产品收购票,导致有些企业无法从税务部门领取农副产品收购发票。

6、(四)税务检查难取证。调查取证是税务稽查中最关键的环节,证据确凿与否直接影响和决定税务违法案件处理。由于税务稽查都在事后进行,对虚开收购发票的取证,在查抄不到最直接、最原始的登记账册、凭证等依据时,按现行税务案件证据收集、确认的要求和标准,想通过事后查核和收集过硬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若用通过社会调查、询问证人等所作的笔录来判断和推测,又不能作为查处定案的依据。所以,取证难一直是困扰税务稽查调查、定案的难题之一。(五)填开对象难确认。由于市场经营的灵活性和竞争的激烈,使得一些生产厂家纷纷向原料生产或最终产品的销售环节“延伸”,特别是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企业,有的直接投资进行农产品的种、养,采取

7、投资建立农副产品生产、养植基地、农工贸一体化等形式。按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免税农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但事实上,为了增加进项税额,降低税负,即使是自产的农产品,也会通过虚假的承包、租赁、出售或与他人合伙等形式,获取使用收购发票的“资格”,以达到多抵扣税款的目的。而在财会核算、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税务人员根本不可能区分和确认出哪些对象是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哪些又属纳税人自己生产的。即使是纳税人与他人共同投资生产的农产品,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关联主体之间,在购进方抵扣税而出售方又免税的情况下,要实现不虚开收购发票,是很难保证的。二、农副产品收购管理的不规范十多方面

8、原因造成的,归结起来主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一)部分生产经营者素质低下。由于农副产品收购多是私人中小企业,多是在本地企业,企业人员构成多数以家庭为单位,人员少,素质较低,生产、经营者的目的是为了自身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于是千方百计通过降低税负来谋取效益。而且目前大量的股份制、私营企业,财会、仓库管理以及核算、验收制度都不健全和到位,会计、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由老板或其亲属直接控制的情况大量存在,收购发票如何填开完全在自己掌握之中。无合法纳税意识再加上自身的低素质,直接导致了企业在农副产品收购过程中各种偷漏税行为。(二)自开收购发票使虚开成为可能。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现今社会里,价格随行就市、脱离

9、现场监管、收购发票对农产品生产者又毫无作用的情况下,让纳税人为自已抵扣税而填开收购发票,要保证操作上的“公正”和“公平”,是很难想象的。何况企业目的就是企业收益最大化,很难要求其主动足额缴纳税金。因此只能从制度上,从财务原始单据上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资料作为凭证附件补充材料。(三)“集中征收”所造成的疏于管理是重要原因。94年税制改革后,在“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指导思想下,税务专管员由管户制改为管事制,取削了乡镇税务所(组),实现了人员、信息、征收的高度集中。机构的取消和人员的上收,大大减弱了征管一线的力量和税源监管的基础,很大程度上形成了税源监管的“真空”。现在税务部门只能通过企业上报的各种资

10、料来审核企业收入和支出。无法从源头上提供监管保证。另一方面基层乡镇级的税务人员素质较低,人情较重,造成监管力度低下。(四)农副产品涵盖范围不统一。由于税法和民间约定俗成的农副产品含义有区别,而且税法上仅仅是简单分类,而实际业务中,企业的理解是只要是从农户手里收购来的,都应该算农副产品。这就造成一部分农副产品属于双重管理,而政府不同部门的意见缺一口径。造成企业税法上的漏洞。由于范围的不统一不仅对税收有影响,对地方经济发展也有较大制约作用,例如:四川属于我国传统的药材产地,许多农户都有种植药材的传统,但是现在四川省规定所有的药材收购都必须经药监局审批,实际上整个四川省药监局只批了一个原生药材收购方

11、面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大多数地区都是这样规定的,都要求办药品经营许可证,仅安徽毫州中药材市场有特殊规定。实际上税务部门有专门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农户自产药材属于农副产品类别。(五)在农副产品收购企业未转成一般纳税人前,收购行为的入账依据不统一。例如:河北省规定为企业自行制作入账依据,四川省则要求必须提供正规发票作为入账依据。而转成一般纳税人后都是统一规定的按照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来作为入账原始依据。没转之前,收购入账的原始凭证是企业自己制作的凭证,没有人监督,也没人检查,想写多少数量单价都可以,只要不超过销售的数量单价就行。这样的资料在企业转一般纳税人的时候,根本就是伪造的,在通过税务部门验收的时候,

12、却往往是形式上满足转换条件就转为一般纳税人了。三、针对这些问题,特提出以下针对性建议:(一)加强法制教育,提高税法宣传的实效性,使农副产品收购企业上下游都了解税法的规定。税收是共和国的血脉。税收,也只有税收,才是政府部门运转的基础和生命线。税收必须作为政府收入体系中的“主力”队员而居于主导地位。因此,从国家来讲,要把提高税法意识作为提高公民法制观念的重点,把税法的宣传、普及,纳入社会、公民宣传和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作为宣传、出版、司法、教育等部门的重要职责。同时,国家还要通过立法,来要求经营者、国家公务员、教师等相关职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税法的集训,各类学校也必设税收课,把纳税人对国家的缴税情

13、况(税收贡献率)作为评优、评先、评强、评奖、评定信誉等级的主要内容。税务部门,更要打破“税收宣传月轰轰烈烈,平时不声不响”的做法。要在税务部门内部层层设立专司税法宣传、普及的机构,制定税法宣传、普及的中长期目标和计划,正常举办税法宣传普及班,定期召开税收发布(公告)会,开展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建立更广泛的协护税网络等。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全方位立体式宣传和普及税法,形成良好的税收氛围,促使纳税人守法经营,诚信纳税。并对企业偷税漏税举报提供奖励。(二)从制度上完善收购过程中的漏洞;要求企业提供完善的资料证明所收购农副产品的数量和单价,例如要求企业提供完善的入库单、收购票、过磅单、收据、村委会出具

14、的自产证明等。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责任人制度,对购存销各环节进行完备记录,建立农副产品收购日报表、存货变动情况旬报表,逐笔、逐次、序时登记,按日、按旬报告,适时反应和确认每日的购、用、存情况。并要求税管员对大额的收购和销售时的入库情况进行检查(部分地区有此实际规定)。由于此部分行为都是季节性行为,不会增加太多税务部门工作量。(三)切实加强监管和查处。要集中管理力量,按照责任区、责任人、责任户落实管理责任。在农副产品收购旺季和购入量大的企业中,要恢复专管员制,实行税务人员驻厂监管。同时,要成立由国税、政府、财政、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巡查管理小组,不定期登门上户查验其购进、生产、耗用、销售及成本等方面的

15、真实情况,置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于税务机关的严密控管之下,以控制和防止可能出现的偷、逃税款问题。对利用收购发票偷逃税款的纳税人,要发挥稽查的震慑打击作用,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增加其偷逃税成本,使其他纳税人迫于法律的威严,而遵纪守法,按章纳税。(四)明确税法规定农副产品范围。国家规定农副产品为免税产品的目的是给广大农民群众减负,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发展副业积极性。因此将农副产品范围扩展为约定俗成的范围,国家下统一的通知明确此部分范围,方便管理,避免以前那种谁都可以管,谁都不管的现象。同时也可以减少相关审批环节,对于促进经济发展起到较大作用。(五)扩大农副产品收购票的领取范围。只要企业属于此行业,即

16、可领取收购票,对收购票的控制应该是从过程控制而不应该是领用方面控制。允许小规模纳税人领购收购票。但不允许小规模纳税人进行抵抗。小规模纳税人领购收购票仅仅是作为一种入账原始单据,只作为控制手段,而不是限制手段。(六)进一步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由于工作需要,国家赋予税务人员一些权利,于是有些纳税人就想利用这些权利为自己服务,比如偷税、漏税等,就会设法拉拢和复试税务人员。二来我们有些税务人员本身素质不高,相当多的人不清楚“纳税人和纳税人的权利”,总以为自己是“钦差大臣”,所以趾高气昂。尤其是这些年来,由于有关法制不到位,监督措施缺乏,税务额人员以权谋私的情况越来越严重,以至于有的地方出现了“税霸天”的称呼,说明这个问题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国务院税务总局曾发布税务人员涉水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以强化税务干部队伍建设,规范税收执法,但是当务之急还是要提高税务人员素质。这个素质除了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准之外,还应该教育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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