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总局下发所得税税收政策文件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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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总局下发所得税税收政策文件2021.01-2021.051.财税202170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2. 财税202160号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假设干问题的通知3.财税202129号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4.财税2021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5. (财税202123号)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6.财税202163号关于技术先进型效劳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7.财税202134号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假设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8.财税202131号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开展假设干

2、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国税函2021212号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0.(国税函(2021)955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11. (国税发202182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12.(国税函2021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13.( 国税发(2021)81号)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4.( 国税函202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假设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15.(国税函2021118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

3、处理问题的通知16.(国税发202187号)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17.(国税函2021203号)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18.(国税发202180号)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根底设施工程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19.(国税发2021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的通知20.(国税发202179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方法?的通知21.(国税发2021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方法?的通知22.(国税函202147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4、的通知23.(国税函202117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24.(国税函2021185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

5、的根底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效劳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

6、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根本设施。 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五、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六、本通知自2021年1月

7、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四月三十日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假设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归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以下企业应进行清算的

8、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那么,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根底、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五、企业

9、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局部,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本钱的局部,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根底。 六、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10、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标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合称新税法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局部,准予扣除;超过局部,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

11、%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效劳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效劳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效劳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五、企业支付

12、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效劳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三月十九日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资产损失

13、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局部,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撤消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缺乏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缺乏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方案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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