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文浅谈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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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文:浅谈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得到不断加强和提高,但是由于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再加上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在计划生育工作实践中扎根,给现行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群众的婚育观念并未完全变化,政策外超生和性别比问题如雨后春笋,新形势下的人口和计生行政执法工作难度越来越大。 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很多也很复杂,简单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一是依法行政工作与基层群众思想之间有一定矛盾。计划生育工作方法由过去的暴风

2、骤雨到和风细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逐步走向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伴随着计划生育“七不准”规定的出台,育龄群众认为有“尚方宝剑”护着不去参加孕检,不落实节育措施,甚至违法生育,也不敢把我们怎么样。这确实在工作中得到了印证,在工作中极不配合、支持,更有甚者对计生干部进行污辱,殴打和围攻计生干部事件时有发生,使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苦不堪言,有时象“钻进风箱里的老鼠,两头受气”。而群众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思在不断提高,矛盾和问题中 反映在“三个强化,三个弱化”上。即。有超生欲望的人群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弱化了;民告官的意识强化了,服从政府管理的意识弱化了;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强化了,

3、行政管理执法机制弱化了。使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二是社会经济改革措施与计划生育政策互不兼容。随着社会经济发生深刻变化,为适应新形势,各个领域、各个行业也在不断改革创新。但是,大多数的改革措施没有把计划生育政策统筹考虑进去,使计划生育成为一个“孤岛”,甚至起到反导向作用,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巨大冲击。比如婚姻登记管理改革,不要村、乡(镇)出具任何证明,男女双方持有效身份证及户口簿就可以办理结婚证书。比如户籍管理改革,城乡二元化的格局打破后人户分离和口袋户给计划生育管理带来了难度。比如惠农政策,按照“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方针,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惠农利民政策都是以人口为基数来计算补偿金

4、额,超生人口越多奖励就越多,给计划生育政策背道而驰,起到反导向作用。比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以来未和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接轨,家庭人口越多低保待遇就越高,出现小孩少的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待遇,小孩超生多的家庭可以享受低保待遇现象等等。三是社会抚养费难以征收到位。育龄群众的生育观念受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仍未根除,超政策外生育现象时有发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作出征收社会 抚养费决定很难征收到位,其原因是。例一是超政策外生育者经济能力差,交不起,就是俗话说的家穷,-口人一个炕,锅灶住宿一个屋,人畜家禽一个院,破衣烂衫全家人。例二是个别超生者抵制不交,作为计生部门无法律依据的保障措施及强制措施,院墙很

5、高,铁门很厚,房屋很靓,衣着很光。过不去,不出来,计生部门无能为力。例三是不办理流动证的流动人口,外出也不办理婚育流动证明,农忙时间回来进行收储,忙完及时走人,见面说的中中行行,后来却是一走了之,父母是不管不问,政府是“管不着问不到”。例四是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实际征收社会抚养费中并不是法院可以完全征收到位的,何况法不责众,并不是每个违法生育对象都可以交给法院去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这样给计生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四是计生执法队伍不稳定、人员错位。现在的计生基础工作主要靠村一级充当主力军,长期战斗在人口计生工作一线,并且在开展工作中一无权二无有效强硬的工作手段,而乡镇计生机构人员少,乡镇政府行

6、政管理多,县级以上的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只负责其业务指导等,使人口计生工作开展相当繁重且真正过硬的目标难以达到。近年来各级计生部门对各级计生执法人员进行了法规知识培训,并为其办理了行政执法证件,但计生工作头绪多,任务繁重,人员极不稳定等,这些情况都严重制约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 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难是肯定的,但也是有好的建议和对策。一是加强法制建设进程,推行计生行政和刑事立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关键是一个“法”字,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告诉我们,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单靠计生部门是难以完成的。由于计生部门受法律法规之规定权力所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及督促计生对象落实各项节育手术和“三查”等无强制性措施,

7、致使行政执法难以到位。为此,对于拒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该动用法律强制手段就动用法律强制手段,例如拒不参加孕检等行为可以视情节进行行政罚款或行政拘留,刑事立法方面是否可以定罪,对暴力抗拒计生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定为妨碍公务罪,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医务人员、当事人可以定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对违法超生的也可以定为非法生育罪等等,以刑律确定后就促使计生对象不敢不守法,不敢违法。二是强化队伍建设,规范计生行政执法。要解决计生行政执法难点问题,首先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现行的计生行政执法人员都是计生行政部门的干部,在工作中承担大量的计生行政事务,因此在行政执法方面精力投入相对有限,虽然有些地方相继

8、成立了专门的计生行政执法队,但由于执法权力的限制、缺乏强硬法律手段等因素,作用发挥不明显,所以要将计生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单列,作为一个单独部门专门负责计生案件的立案、调查、查处和移送处理等工作。三是加强流动管理,搞好流出流入 服务。由于农村群众的文化素质总体不高,就业流动频繁,生活压力较大,因此,他们往往忽视婚孕检查,平时为了嫌麻烦总是被动接受镇、村的动员,有时更是为了违法生育逃避检查的义务,这些都对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带来困难。而人口与计生管理有其特殊规律,从时间上必须在婚孕阶段开始有效管理优质服务,从空间上必须十分注重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因此必须强化法律监督,对企事业单位招收

9、育龄流动人口,要明确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违法风险,以提高地方政府和计生行政部门的管理效力,规范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行为,从源头上治理流动人口管理“一头热(政府主管部门热)、一头冷(用人单位冷)”的问题。必须明确细化户籍地和居住地的法定管理服务的职责,在流动人口集聚的地方建立专职队伍,为流动人口提供有效的管理和服务,防止某些育龄妇女钻了管理的空子,选择在居住地怀孕,到了临近产期回到户籍地,导致违法生育抬头。必须突出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的法律效力。建立全国统一共享的流动人口信息数据库,并明确其法律效力,对于流动人口在流动过程中出现的拒不接受生殖健康服务、非法中止妊娠、违法生育、拖欠社会抚养费等违法行为进

10、行信用记录,纳入其行政许可、信贷、培训、就业等一系列管理行为中,以提高计生行政法规的普适性。四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法制观念。计划生育法律等重在宣传,法律的实施来自宣 传的效果。在乡村解构的背景下,面临知识结构复杂、生育观念多样化的农村群众,加上各地法律法规的执行力不同,人口与计生的法律法规政策必须通过明确的口径和多角度、全方位的途径予以贯彻。明确计划生育法律宣传的统一口径,要毫不动摇地宣传计划生育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毫无疑义地告诉群众人口面临反弹、出生性别比失衡带来的社会问题,毫不犹豫地宣传法律法规对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的各种规定和法律后果,要更加注重法律责任追究的宣传效果,有法

11、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要加大反面典型的宣传,使不遵守计生法规群众成为众矢之的,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要把解决基层干部和群众知法、懂法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来抓,在宣传内容上突出法律责任的宣传,让广大群众懂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就是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公民违反人口和计生法律,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突出强制案件的宣传,达到了“执法一人、教育一片,执行一户、教育全村”的社会效果。 屯子镇计生办 202X年8月日 第二篇:浅淡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论文摘要:关键词:人口与计生基层工作依法行政管理 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

12、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条例调整,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约、“人治”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法制建设滞后。计划生育工作往往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多,提供服务少;要求群众尽义务多,考虑群众的权益少;考虑政府行使的权力多,而考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少。从某种意义上讲计划经济是一种命令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2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即,计划生育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计划生育工作应该怎么办。在新形势下就要求计划生育必须改变过去只注重控制人口数量,忽视提高人口质量、把优质服务只看作是技术问题、忽视尊重公民合法权益、只追求拓宽服务领域、忽视技术服务质量的倾向。因此,

13、迫切需要立法。经过多年的酝酿,于0X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法)正式颁布实施。法颁布实施以来,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以下简称人口与计生)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方针、制度、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生工作,保护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及集体在开展社会活动中做出各种实际行为的准则。人口与计生工作作为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的一部分,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还关系着国家兴衰

14、、民族强盛与否的命运。特别是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面对的是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一言一行、一举一止与芸芸众生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所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计生工作人员手中。怎样实现广大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交换。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实现。因此,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具有三个必要性: (一)具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是新形势下,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以人的发展为中心,强化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之所在。特别是法和条

15、例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构建以宪法为主线,以法为依据,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法制体系,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府和地方性法规开展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历史。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育工作,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以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工作思路。使人口与计生工作直接体现人

16、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人类进步,为人口与计生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具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必要性 一是必须正确认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克服“官贵民贱”的观念,纠正认为法律只是管老百姓的和片面强调法律对“民”的强制性的旧的、封建的观点;克服“依习惯行政”的做法和观念,认为有些做法过去就是这样的,甚至效果不错,现在也可以照旧这样做。实际上,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不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依法办事,既可以强化依法管理又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过程中,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开。三是开展服务,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从依法行政角度讲,突出的就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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