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范文集合五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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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范文集合五篇保险合同范文集合五篇保险合同 篇1第一章 保险对象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安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第二章 保险期限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第三章 保险金额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四章 保险责任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以下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局部保险金额

2、。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本钱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才能、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局部劳动才能、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局部保险金额。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管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到达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第五章 除外

3、责任第六条 由于以下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成心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第六章 保险费率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假如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

4、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任,不管已否办理修改手续,均自离任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场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以下单证: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

5、证明书;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假如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附件1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保险单号:_投保人投保险别被保险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安康情况受益人姓名及称谓保险金额附加医疗险保险费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总计人民币大写保险储金金额按第 档次每仟元 元总计人民币大写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说明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2被保险人如有病残情况,应在安康情况栏内据实填写。3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不慎。被保

6、险人签章年 月 日附件2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码:_本公司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投保人承保险别被保险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安康情况受益人姓名及称谓保险金额附加医疗险金额保险费率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附加医疗险每件仟元 元 角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 保险储金金额按第 档次每仟元保险金额储金黄色 总计: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备注保险公司签章年 月 日签章:_ 复核:_保险合同 篇2第一章 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 以下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与别人共有而由被保

7、险人负责管理的小麦;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三代别人管理的小麦。第二条 以下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二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第二章 保险责任第三条 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 以下原因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成心、违法行为;二发生雹灾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或改种其他作物;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第三章 保险期限第五条 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分开田间止,详细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约定为准。第四章 保险产量、保险价格第六条 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

8、险人所在县市前3至5年平均亩产量的30至60含确定。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保护价格。第五章 保险金额、保险费第七条 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第八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第六章 赔偿处理第九条 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当赔偿责任:一全部损失保险小麦发生以下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1收获期前:190含以上的小麦植株倒折;2保险小麦损失严重,以致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决定改种其他作物。2收获期:实际产量缺乏正常产量的10含。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以下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生长阶段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返青至拔节期前 保险金额3

9、0 拔节期至抽穗期前 保险金额40 抽穗期至收获期前 保险金额80 收获期 保险金额100 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二局部损失保险小麦遭受雹灾损失,凡未到达全损标准的为局部损失,局部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产量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测定的结果确定;实际产量到达或超过保险产量时,不发生赔款。小麦保险面积等于或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小麦保险面积低于实际播种面积时,如无法区分保险面积局部,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第十条 假如保险小麦在遭受保险责任

10、范围内损失时,同时遭受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从保险损失中扣除。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证、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当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第七章 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条件的小麦。第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小麦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小麦遭受其他原因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

11、的有关规定办理修改手续,或者协助保险人做好损失程度等记录,以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合理确定赔款。第十五条 保险小麦发生雹灾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施救措施,同时在24小时内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查勘。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假如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回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第八章 其他事项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方法解决: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八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保险人盖章:_ 被保险人签字:_代表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附件:_作物种植险保险单正本保险单号码:_被保险人:_户数:_鉴于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作物保险根本险以及附加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作物种植根本险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当被保险人 作物的保险责任。 种植时间 年 月 旬 种植地点及方位 东经:-;北纬:- 总保险面积亩: 基保险产量 约定单价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保险费 本千克亩元千克元亩 元亩险 附 加险 总保险金额大写: 小写: 总保险费大写: 小写: 保险责任期限: 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地址: 保险公司签章 联络人: 地址: : 邮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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