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重点(第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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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重点(第二十六、二十七章)第二十六章行政判决、裁定与决定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是:了解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依据;明确行政判决、行政裁定和决定的概念;掌握 判决的类型,裁定和决定的适用范围。本章的教学内容有:1、审理依据。2、行政判决。3、行政裁定。4、决定。同学们学习本章时需要把握的学习重点:1、行政判决、行政裁定和决定的概念。(1) 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 裁判。行政判决分为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两种。A. 审判决第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岀七种形式的判决,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重新作岀具 体行政

2、行为判决;限期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和确认判决。B.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后,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岀维持判决和依法改判两种类型的判决。(2) 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岀的裁决。行政裁定与行政判决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 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岀的裁决。决定是对人民法院各种命令的 总称。决定在行政诉讼中主要调整人民法院本身与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之间的矛盾,或者处理与案件程序有 关而与当事人无直接关系的事项。决定同裁定一样,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决定应记 入笔录。2、判决的类型,裁

3、定和决定的适用范围。(1) 判决的类型第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岀七种形式的判决,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重新作岀具 体行政行为判决;限期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和确认判决。A. 维持判决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作出的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B. 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作岀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撤销判决分为判决全部撤销、 判决部分撤销及判决撤销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种。C. 判决重新作岀具体行政行为是撤销判决的补充。人民法院在作岀撤销判决的同时,可以作岀要求被告重

4、新作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被告不得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岀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D. 限期履行判决是指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时,要求被告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判 决。E. 变更判决是指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人民法院作岀的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F. 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定,是对被诉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的不同程度的间接肯定。这 种判决形式具有和维持判决同等的效力。G. 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相应行为合法或者违法。确认判决除能够作为 相对一方提起行政赔偿的根据外,还可用来解决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某种行政行为对过去、现在或者将

5、来 的事实是否具有效力,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关系双方当事人在此种关系中有什么权利、义 务等法律问题。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后,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岀维持判决和依法改判两种类型的判决。A 维持原判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 确,作岀的否定和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B 依法改判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或者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在查清事实后依法 改变一审判决。(2)行政裁定的适用范围行政裁定适用

6、于下列范围:A 起诉不予受理;B 驳回起诉;C 管辖异议;D. 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E. 财产保全和先行给付;F. 移送或指定管辖;G.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H.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I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J.中止或者终结执行;K.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L. 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M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3)行政决定的适用范围A 指定管辖;B 决定管辖权的转移;C 决定回避;D 确定第三人;E 指定法定代理人;F 许可律师以外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查阅庭审材料;G 指定鉴定;H 确定不公开审理;I 处理妨碍诉讼行为;J 决定案件的

7、移送;K 决定强制执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L 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M其他次要的程序问题或者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发生的内部问题。第二十七章 涉外行政诉讼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是:明确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和一般原则;了解对外送达方式与特殊时限。本章的 教学内容有:1、涉外行政诉讼概述。2、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3、对外送达方式与特殊时限。同学们学习本章时需要把握的学习重点: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和一般原则。(1)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涉外因素 是指行政案件的原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2)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是

8、指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案件的基本准则。主要有以下五项原则:A. 适用行政诉讼法原则行政诉讼法第7 0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的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行政诉讼,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涉外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任何一个主权独立国 家的法院都按照本国的诉讼法审理涉外案件,法律除非按照对等原则另有规定。B. 同等原则同等原则又称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享有与我国公民同 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同等的诉讼义务。这是国家平等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行政案件时,应将外国公民、组织与中国公民、组织同等对待,既不

9、应有任何限制和 歧视,也不应随意扩大外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C. 对等原则相互对对等原则又称相互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对待对方公民、组织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时相互对等。 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积极方面的对等,即外国公民、组织同本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诉讼权利,承担同等诉讼义务,不加 歧视和限制;二是消极方面的对等,即外国法院如果对本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本国法院也采取相应措施对外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D. 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原则国际条约是国家或者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确定、变更或者终止其相互权 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缔约国或者参加国对生效的国际条约有义务遵照履行。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行政案件 时,应严格遵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以外,行政诉讼法与国际条 约相抵触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E.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人民法院提起或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可以亲自起诉,参加诉讼,行使 行政诉讼法所赋予的诉权,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即参加中国律师协会,并在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顾问处执行职务的中国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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