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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版煤矿安全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群众监视,鼓舞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有利于准时发觉并排解隐患,制止和惩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殊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发觉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矿调度室和安检科举报。举报电话6000、6001。第三条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由矿安检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展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展保密,防止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对举报人员的嘉奖金额依据举报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
2、为的严峻程度,经安全矿长、矿长批准后赐予适当嘉奖。第四条 举报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赐予举报人嘉奖(一)举报瓦斯检查员脱岗、弄虚作假、空班漏检造成瓦斯超限的直接责任者。(二)举报擅自停风停电、放开风门不关、损坏通风设施、安全仪器者。(三)举报瓦斯超限不停电、不撤人、强行生产的责任者。(四)举报通风设施、无措施调整通风系统,巷道贯穿后不准时调整通风系统,造成大面积瓦斯超限的责任者。(五)举报机电设备失爆或甩掉漏电爱护的。(六)举报超前钻探不按规定施工,超前距不符合矿相关规定的。(七)举报工作面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空顶作业的。(八)举报隐瞒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九)举报违规违法组织生产
3、的。(十)举报其它事故,经矿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五条 矿调度室、安检科值班人员仔细接听举报电话并做好记录,安检科负责核查、督办、确认举报事项,确保每一次举报得到准时办理,促进安全生产。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实行书信、电话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供应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七条 多人屡次举报同一事项的,赐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嘉奖。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嘉奖可以平均安排,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托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安检科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第八条 矿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爱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准时将核查处理的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应,并依法爱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于因举报人按程序举报事实属实,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由矿保卫严厉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