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书律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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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起诉书原告:孙某,男,汉族,1978年2月4日生,住秦皇岛市*区*大街*小区*栋*单元*号。委托代理人:陈立峰,秦皇岛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138-0338-5608,地址:秦皇岛市*区*大街*号被告:*财产保险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秦皇岛市*道西段*号法定代表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2年12月5日出生,家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大街*号。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9年1月6日出生,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路*号。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财产保险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310元、误工费4600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1320元、营养费1600

2、元、二轮摩托车损失2230元、评估费60元,合计*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李某、王某在被告*财产保险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的保险责任限额外赔偿原告的损失。三、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当。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6日原告乘坐被告李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安*路口时,被告王某驾驶冀C*小型普通客车将被告李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翻,造成被告李某某及乘坐人原告孙某受伤,摩托车损坏。后原告被送到秦皇岛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被医院诊断为:1、头外伤、颅底骨折;2、腰背部软组织损伤。2021年6月14日秦皇岛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秦公交认字2021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由于原告未能与被告达成调解意见,因此诉至人民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财产保险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应当在*财产保险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保险责任限额外按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当的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此致秦皇岛市*人民法院原告:孙某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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