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对当今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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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对当今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 尚升 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围绕着“家族”以及“阶级”这两条主线展开的,所以它散发着浓重的“血缘”和“特权”的味道,因此就决定了它自身具有难以融入当代法制建设的局限性,与当代法制建设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罚不徇私情”等原则格格不入。但依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举凡任何一种事物,都有其好与不好的两方面,我们对一种事物的评价更不能武断地全盘予以否定,而应该持有一种批判的精神对其中的精华加以吸收,尤其是当对待沉淀着中国古代几千年优秀文化的中国古代法律更应如此,接下来,我将论述几个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有借鉴意义的古代优秀法律成果。一 古代调解制度作为近代法律的起源

2、地,西方的资本主义法律经过几百年发展,已经进入了令我国很多人羡慕、向往的“法治”阶段,人民的依法维权意识较之以往,显然已不可同日而语,法律至上的观念也早已深入人心,法制建设确实已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不少的缺陷,其中,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就是,诉讼过多,法治意识的提高导致西方的人们无论大事小事总愿意去找法庭解决,这直接就导致了一个很严重的后果,就是浪费了很多的司法资源,致使法庭把很大一部分的精力和资源都浪费在了一些无关紧要的案件上去了,导致一些真正的难题由于司法资源的不足,难以得到及时而有效的解决,我国在学习西方先进法制文化及精神的时候,应当避免这个问题,而如何有效地避免这个问题,在我

3、国古代一直绵延存在着的调解机制就派上用场了,秦汉之际,“乡”有乡官,其中就有三老,掌管教化,负责对民间的一些小的纠纷予以化解,一直发展到明清之际,到明朝洪武五年之时,明太祖朱元璋设立“申明亭”,就我看来,这是我国民间调解制度的一个成熟阶段,“申明亭”制度其实就是由本乡人推举公直老人并报官备案,民间纠纷小事由老人主持调解,只有当调解仍不能解决的时候,方可去衙门起诉,这项制度可以很好地缓解由于法制建设的发展而带来的诉讼过多,以致于浪费太多的司法资源的情状,对中国当代的法制建设有很好的辅助作用。二 道德的意义中国古代的法律,存在着一个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从汉初的“以礼破法”“以礼代律”一直发展到唐朝的

4、“礼律合一”“一准乎礼”,始告终结,这种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其实就是一种道德入律的过程,以道德来填充法律,利用儒家的经义,树立起一种道德的信仰,使遵守法律,不仅仅是由于畏惧刑罚,更多的是对道德信仰的一种追循。而针对于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道德的缺失无疑是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这种严重性体现在社会的方方面面,从人们的日常交往、市场交易到偷税漏税这种刻意地去钻法律漏洞的行为,无一不彰显着道德的缺失,更严重的是,我国当代的法律似乎更侧重于通过刑罚来引导人们的行为,法律缺少一种真正的道德内涵,而如果缺少道德的支撑去妄谈法制建设,无疑是等同于空中楼阁,可望而不可即,我们应该借鉴传统法律文化中这种将道德渗透进法律

5、的方式,在创制法律时,将道德认知作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在法律的修订过程中,也充分关注当前的道德意识的发展趋势,使得法律充分适应社会意识的走向,符合民众的道德观念,唯有如此,方能使法律充分得到人们的尊重与信仰。三 最后一点点关于“不孝”的意气之争如果说,前面两点我是从宏观角度来谈的古代法律文化对中国当今的法制建设的借鉴意义,现在,我想从“不孝罪”入手,从这个极小的角度来谈谈古今法律关于“不孝罪”规定的区别以及造成的社会现状,从古代法律的历史来看,自从商汤制定汤刑以来,“不孝罪”一直是历朝历代法律中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朝历代的法律基本上都是对“不孝罪”严加刑罚,处以极刑,自从隋朝首创“重

6、罪十条”之后,“不孝罪”便一直位于其中,对“不孝罪”的处罚比其他类型的犯罪要严重很多,所以社会上尊老、敬老的风气很是浓厚,出现了许多的尊老养老的佳话。而现在,不可否认的是,“空巢老人”、“虐待老人”等由于不孝所造成的社会问题,已经由不得我们不加以重视了,虽然,“不孝罪”在我国现在的刑法当中已经不存在了,但我国诸如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权益也严格的加以保护了,那究竟问题出现在了哪里呢?我认为是法律执行的力度不够,“不孝”这类行为本就具有很大的敏感性,隐蔽性,不容易被人发现,而受害者囿于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也不愿意轻易地纰漏,所以司法机关应投入更大的精力去维护老年人的权益,去纠正这种行为,在刑罚方面也应该更加严厉,只有这样当今的社会风气才有可能扭转,这就提醒了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法制建设不仅仅是一个优秀的立法活动,更应该是一个严格的执行活动,唯有如此方能达到“善法之治”的法治状况,法制建设方能成功。最后,我想说的是,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并非很多人抨击的那样一无是处,西方的法律也没有很多人吹嘘的那么完美无瑕,双方均有缺点以及优点,而在我国当前建设法制的大背景之下,两者可以相互借鉴,取长去短,如此方能使中国的法制适应于中国的国情,更好地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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