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施工协议书电子版(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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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环保施工协议书电子版工程名称:工程地点:一、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电工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二、在现场施工范围内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电动设备。三、钢筋加工厂、木工加工棚、水电加工棚内的电工设备,要做到一机一闸。电动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保护,开关箱内禁止放其他杂物。四、钢筋加工厂、木工加工棚、水电加工棚内的电气设备及振捣器、打夯机等电气设备要由专人操作,同时配备绝缘防护用品,以防止对人身及电动设备造成伤害。五、电焊机要接专用的漏电保护器,要有可靠的接地保护,一次电源线不要超过5米,二次电源线不要超过30米,接线牢固,并安

2、装防护罩,同时要有防雨、防砸、防火措施。六、施工现场使用的手持照明灯具的电压采用36伏安全电压。七、工作完毕要把电动设备电源切断,关闭施工照明灯具,严禁让照明灯长明。八、食堂、生活区内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严禁长明灯现象,食堂专用配电箱内要保持清洁,禁止放其他杂物,蒸箱、热水器的金属外壳必须要有可靠接零接地保护措施。九、以上各电(气)动设备出现故障,非专业维修人员不得拆卸,经专业人员检测无误后,方可使用。十、各分包单位负责人要认真贯彻执行以上安全用电所有要求,若有违反自愿接受甲方的经济处罚及停电处理。十一、经济处罚乙方拒绝签字,甲方将视为乙方默认,并处两倍罚款。如乙方有异议请向上级部门提出,进行

3、协商。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十三、工人宿舍区每间宿舍设宿长,检查自己房间内灯具照明及电源使用情况,如出现问题及时报告给项目部管理人员。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负责人(签字):_ 负责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安全环保施工协议书电子版(二)为了确保施工现场治安、消防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_号令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协议。甲方:乙方:1、本协议为龙耀路越江隧道工程连接通道结构施工分(发)包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甲方委托为施工现场治安

4、消防管理人。3、乙方营业执照为,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汪伟兴,施工现场治安消防负责人,施工现场治安消防管理人。乙方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治安消防工作负责。4、乙方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应当向甲方所属单位保卫部门履行下列义务:4.1、出示本单位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资格和施工现场治安消防管理人的岗位证件。4.2、交纳20_10000元的施工现场治安消防安全抵押金。4.3、如实递交进场人员名册以及身份证复印件。5、甲方所属保卫部门将乙方交纳的施工现场治安消防抵押金的20_30%统一用于施工现场治安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以及教育培训和表彰。6、乙方应当积极组织参加千校百万进城务工人员的岗位培训。7、乙方在进场后应当去当

5、地所属派出所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凡无身份证或来历不明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严防盲流和负案在逃人员混入。8、乙方应当遵照上海城建(集团)公司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上海城建(集团)公司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管理所属施工区域和人员。8.1、乙方应对所辖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制订治安管理规定,杜绝职工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禁止在施工现场赌博、酗酒、打架;宿舍内禁止男女混居;务工人员家属不准在工地留宿。8.2、乙方应对所属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制订防火措施,并按上海城建(集团)公司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坚持动用明火审批制度,落实监护人措施,严禁违章动火;严禁使用电炉,

6、煤油炉、热得快等;禁止使用碘钨灯等大功率灯具烘烤衣物和取暖;严禁氧气瓶与乙炔瓶同置一车或同置一库;宿舍内不准乱接乱拉电线,不准架设裸导线,不准用铜丝或其他金属材料替代保险丝;照明灯不准超过60瓦;施工现场不准吸游烟。8.3、乙方应当管理好施工现场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严禁乱拿乱用不属于乙方的生产和生活资料。8.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任何人员不准将施工区域内的生产资料(即使是属于乙方的)买掉,违者作盗窃论处。9、乙方应当将本协议书的条款及上海城建(集团)公司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上海城建(集团)公司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向所属人员进行宣传教育,使其思想重视,自觉遵守。10、乙

7、方应当确保施工现场所辖队伍的稳定。11、凡乙方或乙方人员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的,根据情节轻重,甲方应当给予直接责任者批评教育,同时给予50500元的经济处罚;由此而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火灾事故的,甲方应当扣除其交纳的治安消防安全抵押金20_10000元,并照价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负责人和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12、工程结束后,双方应对本工程治安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总结,甲方可对有功人员进行奖励。13、以上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均按甲方对施工现场具体的治安消防安全要求在“其它”项中补充。14、其它15、本协议经双方单位签约即日起生效,至乙方全部人员、物资退场完毕时终止。16、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

8、单位、保卫部门各执一份。负责人:_ 负责人: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安全环保施工协议书电子版(三)甲方:建设单位(全称)乙方:施工单位(全称)丙方:监理单位(全称)丁方:_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_管道气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_号令)、_省燃气管理条例、_市燃气条例、_安全管理条例、_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_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经肆方协商,达成以下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协议:第一条甲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将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地下综合管线查询结果,以及位于深圳市区路的工程的

9、施工范围、内容、工期以及建设红线总平面图等资料提供给丁方,并落实专人负责与丁方联络具体事宜。第二条丁方接到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在二个工作日内核准施工范围及影响区域内是否存在地下燃气管道及设施,并向甲方、乙方和丙方提供该施工及影响范围内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图纸资料。第三条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具体位置必须通过现场探查核实确认。甲方依据已取得施工及影响范围内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图纸资料,组织乙方、丙方、丁方四方共同进行断面开挖探查,以确定施工现场燃气管道的实际具体位置,明确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将详细情况及有关说明填入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确认表内“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范围、控制

10、范围示意及说明”栏(见附件)。丁方在已探明的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设置“燃气管道,注意保护”等安全警示标识,将标识详细情况及有关说明填入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确认表内“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警示标识布置及数量示意及说明”栏(见附件)。第四条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安全保护范围:1.低压、中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2.次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3.高压、超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安全控制范围:1.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1米至6米范围内的区域;2.次高压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2米至10米范围内的区域;3.高压、超高压管

11、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5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第五条乙方根据燃气管道已探明的情况、燃气管道保护和控制范围,由项目经理组织编制相应的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经丙方项目总监审核,甲方同意盖章认可后,报丁方备案,四方共同签订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协议。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编制过程中,丁方应予以指导,产生争议的,由市建设局组织专家论证后协调解决。第六条丁方在收到由甲方提交的该工程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四方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确认表;第七条甲方对整个施工过程

12、中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负总责,乙方负责燃气管道具体保护措施的实施及管道警示标识(“燃气管道,注意保护”)的保护,丙方应对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丁方应落实燃气管道的巡查工作,做好紧急应对准备。第八条各方应明确该工程项目联系人,负责在整个施工期间各自所辖责任范围内安全保护和协调工作。联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收其他联系人签发的通知书或联系函,联系人如需变动的,应书面通知其他三方并签收确认。第九条乙方在工程开工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将已制定的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通过技术交底方式落实到相应工作层面作业班组负责人和具体作业人,丙方项目监理人

13、员应参加并在纪要上签名确认。第十条工程开工后,丁方在正常施工作业时间(8:00_18:00)按1次/天对施工现场的燃气管道及设施进行巡查;当施工作业在控制范围内时按2次/天的频次进行巡查,当施工作业在保护范围内时,中压燃气管线按1次/小时的频次进行巡查,高(次高)压燃气管线进行旁站监护;对在控制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施工,施工单位应提前24小时函告供气单位;施工作业需超出正常施工作业时间之外,以及施工工期发生变更时,乙方联系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告知其他联系人并签收确认;施工作业方案发生变更需修改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时,乙方应将修改后的方案经丙方和甲方审核确认后函告丁方,同时,

14、按照第九条要求落实到具体作业人。丁方在接到变更告知函后,应及时安排好巡查工作,按照要求的频度进行巡查。第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2.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3.进行机械开挖、爆破、起重吊装、打桩、顶进等作业。(二)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破坏燃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道路施工完成时必须埋设相应的标志桩;(三)在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前,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开设临时道路,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停留、行走载重车辆、推土机等重型车辆;(四)禁止其它严重危害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行为。第十二条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复杂、特殊情况,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运行时,丙方应签发停工令,要求乙方立即停止施工。乙方会同甲方、丙方和丁方,重新编制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经丙方项目总监审核和甲方签字认可,报丁方备案,丙方签发复工令后方可恢复施工。第十三条丁方在巡查中发现产生燃气管道保护隐患时,应以书面告知函的形式通知其他三方项目联系人,由项目联系人负责督促隐患整改。任何一方发现有危害或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危害行为,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服从。制止无效时,应立即向市(区)安监站、国土和房产局等单位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立即报110协助。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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