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电气规范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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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电 气8. 一般规定 医院的医疗场所应分为:0类医疗场所:不使用医疗电气设备的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1类医疗场所:医疗电气设备的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表、体内(除类医疗场所所述部位以外)接触的医疗场所。2类医疗场所:医疗电气设备的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内(主要指心脏或接近心脏部位)接触以及电源中断危及患者生命的医疗场所。.1.2 医疗用房所对应医疗场所的分类见表8.2。部门医疗场所以及设备场所类别自动恢复供电时间备注01t.s05st15s15s0.s,主要应用在维持手术室照明和重要的医疗设备工作。2 切换时间1的电源当导体上的电压降至10%电源电压额定值且持续时间大于3s时,设备在1内可以连接

2、到能维持4小时的供电安全电源。3 切换时间15s的电源电源故障时,可通过自动或手动切换到能持续供电至少-24h的安全电源。8.53 应急照明系统切换时间不超过15s。对下列场所应提供必要的最低照度。1 疏散通道以及出口指示照明。2 应急电源以及正常电源的配电装置及其控制装置所在场所。3 重要的房间,每个房间至少有一个由安全电源供电的灯具。4 在类医疗场所每个房间至少有一个由安全电源供电的灯具。5 在2类医疗场所电源至少能提供0%的亮度。8. 照明设计 医疗建筑的照明设计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满足绿色照明要求。8.6.2 医疗建筑医疗用房应采用高显色照明光源,显色指数0。宜采用带电子镇流器的三基色荧

3、光灯。86.3 医疗建筑的照明系统采用荧光灯时应对系统的谐波进行校验,满足国家相关标准。8.6.4 病房照明宜采用间接型灯具或反射式照明。床头宜设置局部照明,一床一灯,床头控制。 8.6.5 护理单元走道、诊室、治疗、观察、病房等处灯具,应避免对卧床患者产生眩光,宜采用漫反射灯具。 护理单元走道和病房应设“夜间照明”,床头部位照度不应大于.1lx,儿科病房不应大于1lx。 需要观察患者的x线诊断室、加速器治疗室、核医学扫描室和照相机室、手术室等用房,应设防止误入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与机组连通。8.7防雷、接地与电磁兼容 医疗建筑防雷设计应按国家相关的设计规程、规范执行。8.7.2 医疗建筑应采用防雷接地及电力系统共用接地系统。87. 医院建筑所有电气设备应满足相关的电磁兼容(EMC)的要求,应符合有关电磁兼容标准。内容总结()8 电 气.1 一般规定8.1 医院的医疗场所应分为:0类医疗场所:不使用医疗电气设备的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2) 电气8.1 一般规定8.1 医院的医疗场所应分为:0类医疗场所:不使用医疗电气设备的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3)8.6 大型医疗设备的电源系统,应满足设备对电源压降的要求(4)额定容量超过VA的大型设备的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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