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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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1、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2、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32.1山西旅游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242.2山西旅游职业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322.3 山西旅游职业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办法362.4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家具管理办法402.5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472.6山西旅游职业学院人员、机构异动资产交接管理办法493、山西旅游职业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514、山西旅游职业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544.1 山西旅游职业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604.2 山西旅游职业学院物资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674.3 山西旅游职业学院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办

2、法744.4 山西旅游职业学院物资采购验收管理办法784.5 山西旅游职业学院物资采购计划申报办法87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山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院的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

3、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学院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预付账款和存货等。、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校办企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对外投

4、资: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其他资产:指学院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我院所有的资产。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与监督;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界定、登记、年检、变动和纠纷的调处;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主管部门和学院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对国有资产进行规范化管理等。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第五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

5、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在院长的领导下,代表学院行使资产管理者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学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2、负责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学院其他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年检等产权管理工作以及学院资产评估的组织工作,明晰学院内部产权关系。组织学院资产的年检工作,编制学院资产汇总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地反映学院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院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3、合理调配学院房屋、

6、各种仪器设备、办公用具、材料、图书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学院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4、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确保学院资产收益。5、负责组织学院各种仪器设备、办公用具、材料、图书、劳动保护等大宗批量物资的购置计划及报批。协助招标、采购组完成学院各种仪器设备、办公用具、材料、图书、劳动保护等大宗批量物资的招标、采购。参与采购物资的验收。6、负责组织学院各类工程、维修等规模以上工程项目的计划及报批。协助招标、采购组完成各类工程、维修及相关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参与各类工程、维修及相关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7、负责公有房屋及土地

7、资源的确权、建档工作;参与房屋及土地利用规划的论证、基建竣工验收;负责公有房屋管理、分配、调整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院房屋、土地等资产的租赁工作。第七条 院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计财处、图书馆、后勤处为学院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院办公室、科研处: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院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等的管理;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管理)监督无形资产的转让,维护学院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加强对各类无形资产的保护,处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教务处: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根据学院教学工作需要,组织拟定实习

8、实训室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提报教学、实习实训设备购置计划。组织制定学院实习实训室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计划财务处:贯彻国家财务政策、法规,负责学院资金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应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图书馆: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图书资料、珍版图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档案资料。负责提报图书资料、珍版图书购置计划及日常管理工作。后勤管理处: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院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备)、土地及植物等固定资产的管理细则并实施具体管理。负责提报工程、维修计划及管理工作。第八条

9、资产占有使用部门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学院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学院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办理本部门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做到账、卡、物相符;部门领导为本部门资产的第一责任人,并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责任到人。第三章 资产登记第九条 资产登记包括:学院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认可;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类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进行产权登记,依法确认归属关系;学院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内部各部门

10、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实施管理责任。第十条 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该项工作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第十一条 学院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院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院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四章 资产使用与管理第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凡占有、使用国

11、有资产的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应建立台帐,杜绝账外资产存在。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的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账。第十四条 学院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珍版图书或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并严格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第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验收、应收、应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第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

12、用、领用、保管制度,修缮、养护制度,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及个人研究取得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对使用学院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院权益的,应依法回收使用权。第十八条 学院房屋及土地要及时办理房屋及土地确权手续,并按固定资产要求及时入账。第十九条 认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第二十条 为提高资产的优

13、化配置及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应及时调剂处置,合理配置使用。对各部门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或建议学院批准收回或作调剂处置。第二十一条 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学院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处结论明确后,纠纷各方应息争遵守。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第二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部分。非经营性资产指为实现教学、科研及其辅助任务而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第二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方式为: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

14、,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2、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3、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经营单位;4、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1、 国家财政拨款;2、 上级专项补助;3、 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第二十六条 利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家相关

15、规定履行相应的申报、审批和登记程序。第二十七条 对于转作经营性的资产,学院依法享有收益权,并负有监督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责任。1、年度对经营性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资产管理处每年对经营性资产制定考核指标,并实施考核。经营单位所提供的财务报告须经学院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作为考核凭据。2. 学院应按照保值增值考核结果,对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奖罚。3. 资产管理处可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查阅经营单位会计资料,并督促经营单位健全有关制度。第二十八条 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单位注册资本金的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取利润(红利、股息)。对转作经营单位注册资本金以外的经营性资产,应按年度收取占用费。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按标准加收折旧费。第二十九条 学院有关部门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第三十条 学院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企业不得转让和长期出租其建造权、使用权属于学院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 第六章 资产管理处置与划转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是指学院对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处置资产、须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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