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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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_切实加强节能工作_(渝府发_号),加强工作指导,增强信息沟通,落实工作任务,创新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我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确定建立全县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第二条联络员的确定: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以下统称部门)应确定_名副科级干部为联络员。联络员如有变更,请在变更时通知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第三条联络员的工作职责:(一)组织制定本部门节能工作规划或计划,督查本部门节能工作落实。(二)分析、整理本部门能源消耗状况和特点,按季度(次季度首月_日前)报送能源消耗统计情况。_月和次年_月_日前分别报半年、全年能耗数据

2、分析报告。(三)收集、传递本部门节能工作信息,总结并上报本部门节能工作典型和经验到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完成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指令性工作任务,参加有关学习研讨、业务培训等活动。(五)提出推进本部门或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四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和实行1垂直管理部门的联络员,应承担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职责。第五条联络员会议制度:(一)全县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会议由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年度会议每年召开_次。会议主要内容。学习公共机构节能法律法规;传达上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研

3、究分析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问题;提出拟订公共机构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等事项。年度会议由全体联络员参加。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内容为。研究公共机构节能专项工作或重点问题。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全体联络员或部分联络员参加。(二)联络员有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重要事项,应于会议召开前_天向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书面报告。(三)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请假,并委托相关人员参加。第六条各部门联络员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联络督导、综合协调作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促进本部门节能工作深入开展。第七条对在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联络员,由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考评,并按

4、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制度,建立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二)第一条为_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山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促进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制度。第二条联络员的确定各公共机构要指定专人任节能工作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市直部门联络员由本部门、单位具体负责节能工作的科(室)或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如有调整变更请及时通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第三条联络员工作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地区(单位、部门)

5、节能工作规划和计划,督查本地区(单位、部门)节能工作落实。(二)分析、整理本地区(单位、部门)能源消费状况和特点,按时报送能源消耗统计。(三)收集、传递本地区(单位、部门)节能工作信息,总结本地区(单位、部门)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馈节能工作动态。(四)完成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指令性工作任务,参加有关学习研讨、业务培训等活动。(五)提出推进本地区(单位、部门)或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六)参加市组织的联络员工作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区、本行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七)向本地区(单位、部门)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第四条联络员会议制度(一)联络

6、员实行工作会议制度,会议包括工作会议和临时会议。(二)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内容为。沟通交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分析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三)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内容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专门课题的调研,研究节能工作中重点突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措施。(四)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说明原因,并委派相关人员参加。第五条工作要求(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节能工作,明确职能科室和节能联络员,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大力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二)联络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充分发挥桥梁纽带、联络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

7、力完成工作任务,促进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三)各级、各部门联络员应加强工作联系,增强沟通交流,相互学习借鉴。第六条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办根据联络员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联络员,按照节能工作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三)第一条为_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_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促进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制度。第二条联络员的确定各公共机构要指定专人任节能工作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市直部门联络员由本部门、单位具体负责节能工作的科(室)或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人担任。

8、联络员如有调整变更请及时通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第三条联络员工作职责(一)_制定本地区(单位、部门)节能工作规划和计划,督查本地区(单位、部门)节能工作落实。(二)分析、整理本地区(单位、部门)能源消费状况和特点,按时报送能源消耗统计。(三)收集、传递本地区(单位、部门)节能工作信息,总结本地区(单位、部门)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馈节能工作动态。(四)完成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指令性工作任务,参加有关学习研讨、业务培训等活动。(五)提出推进本地区(单位、部门)或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六)参加市_的联络员工作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区、本行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七)向本地区(单

9、位、部门)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第四条联络员会议制度(一)联络员实行工作会议制度,会议包括工作会议和临时会议。(二)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内容为。沟通交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分析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三)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内容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专门课题的调研,研究节能工作中重点突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措施。(四)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说明原因,并委派相关人员参加。第五条工作要求(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节能工作,明确职能科室和节能联络员,加强_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大力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二)联络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充分发挥桥梁纽带、联络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促进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三)各级、各部门联络员应加强工作联系,增强沟通交流,相互学习借鉴。第六条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办根据联络员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联络员,按照节能工作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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