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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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动车客车维修工作,保障维修质量,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铁路车辆维修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铁路动车客车,是指直接承担铁路公共运输和检测试验任务的动车组、客车,需办理维修资质的铁路动车客车范围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制定、发布的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录。第三条 受总公司委托,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铁科院)根据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录,负责开展相关维修项目的资质审查工作。 第四条

2、承担铁路动车组三、四级修,客车A2、A3修,重要部件维修的单位在进行批量维修前,应当取得相应的维修资质。第五条 从事铁路动车客车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六条 取得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单位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具有铁路运输企业的法人授权资格;(二)申请单位应当有用户单位的维修委托;(三)申请单位应当有具备相应制造或者维修管理经历的高层管理人员;(四)申请单位应当具有能够满足批量维修并保证质量的相关技术人员和技术操作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1;(五)有完善的产品质

3、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能够保证产品批量维修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能够保证维修产品售后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七)具有能够持续批量维修和保证维修质量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装备等完备的技术基础条件;(八)具有能够验证维修质量的计量、检验、试验手段;(九)申请单位应当具有维修必备的有效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并具有合法使用权;(十)维修样车(件)通过规定的试验(动车组不含试运)并按规定程序经初步审查合格; (十一)申请维修资质审查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十二)有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责任的能力;(

4、十三)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十四)法律法规及总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申请材料第七条 申请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二)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铁路运输企业授权证明; (三)申请单位与用户单位签订的委托维修合同、协议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四)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及其合法来源证明材料;(五)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六)初审单位出具的维修资质初步审查报告(格式见附件2);(七)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3);(八)维修技术总结报告(格式见附件4); (九)法律法规及总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申请换发铁路动车

5、客车维修资质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二)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铁路运输企业授权证明; (三)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四)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3);(五)维修业绩及用户评价报告;(六)维修资质有效期内变更情况说明。 第九条 申请单位按照附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在提交文本材料时应装订成册,并提交电子文档。第十条 申请单位具有多个维修地点的,申请时应当加以明确,每个维修地点应单独申请维修资质,并分别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同时申请多个产品的维修资质时,可使用同一套申请材料,材料内容

6、须覆盖相关各产品。第四章 审查程序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在提出审查申请前,应当经过初步审查合格。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应由铁路运输企业组织初步审查;其他单位应由其上级主管单位会同申请单位所在地铁路运输企业(或样车配属铁路运输企业)和相关监造单位组织初步审查。上级主管部门不具备开展初审工作条件的,经铁科院同意,可由用户单位会同相关监造单位组织初步审查。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向铁科院提出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申请。铁科院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7、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维修资质申请。 铁科院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维修资质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公章(或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四条 铁科院受理维修资质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企业资质、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人员配置、设备设施、工装器具、材料备件、技术文件、质量控制、生产管理、维修样车(件)质量等进行现场核实、检验、检测及评审等工作。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维修单位应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负责人和完成时限,整改完成后,由铁科院再次组织核查。第十五

8、条 参加审查的专家应当从事铁路动车客车管理、制造、维修和监造等相关工作,并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和经验,应当实名制签署审查意见,并采取回避制度,具体见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铁科院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资质审查工作。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铁科院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现场核实、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第十七条 审查合格的,铁科院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通知书和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证书,通知书同时抄送总公司专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造单位,申请单位在收到通知书后即可批

9、量开展相关维修工作。审查不合格的,铁科院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申请单位可以再次申请。第十八条 铁科院应当对维修资质审查情况及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每年以文件形式报总公司专业主管部门。对于审查工作中遇到的争议事项,应及时报请总公司专业主管部门,并在获得明确批复后再做决定。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应在会议组织、现场检查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五章 证书管理第二十条 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证书(样式见附件5)上应当载明维修单位名称、维修地址、维修资质类别、有效日期等内容,并有便于管理的连续编号。第二十一条 编号格式为:TW& -#-*,其中:TW代表铁路维修资质,代表车辆产品类别(K为客车

10、, D为动车组),&代表维修类别(A2、A3分别为客车A2、A3修,X3、X4分别为动车组三、四级修,BJ为部件维修),#代表产品序号,*代表顺序编号。第二十二条 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维修资质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铁科院提出申请,铁科院组织审查合格后,在有效期届满前换发维修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 在维修资质有效期内,取得维修资质单位名称或者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铁科院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维修资质有效期不变。申请变更的单位应当提报的材料包括: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申请书,加盖公章的变更事项说明及有效证明材

11、料。第二十四条 维修单位由于维修地点变化造成审查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取得维修资质。2年以上未开展相关维修工作的,维修单位应重新申请对相应维修资质进行审查。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检验手段或维修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向铁科院报告,铁科院视相关变化情况可以重新组织审查。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铁科院对取得维修资质的单位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维修单位存在严重问题的应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可以撤销其维修资质。因维修质量发生的行车设备故障率超过总公司规定指标的应暂停相应的维修资质,待整改合格后予以恢复。维修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第二

12、十六条 取得维修资质的单位应当保证持续满足取证条件,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自取得维修资质之日起,维修单位应当按年度向铁科院提交维修资质自查年度报告。第二十七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维修资质的,一经查实,1年内不予再次受理。维修单位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维修资质的,相关维修资质应当予以撤销,在3年内不予再次受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科院按规定办理有关维修资质的注销手续:(一)维修资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取得维修资质单位依法终止的;(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维修资质申请事项无法实施的;(四)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被依法撤销或吊销的;(五)按总公司管理规定,应当注销或者

13、撤销的。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按原国家行政许可规定取得的动车组三级修等维修许可证,以及按原铁道部文件规定取得的相关部件维修资质,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超过有效期的按本办法办理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铁科院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申请书附件2:维修资质初步审查报告附件3: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报告附件4:维修技术总结报告附件5: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证书(样式) -16-附件1 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申请书 整车 零部件 初次 复审 第 次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申请单位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单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委托代理人

14、身份证号码住 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申请项目维修产品名称维修等级(范围)维修地点行数不够可自行增加所附申请材料目录(标注页码)附件2维修资质初步审查报告申请单位名称: 审查单位名称: (盖章) 填 表 日 期: 目 录一、申请单位概况二、申请单位人员情况三、申请单位设备设施情况四、申请单位材料备件情况五、申请单位技术情况六、申请单位质量控制情况七、申请单位生产组织情况八、申请单位产品质量情况九、审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十、审查结论一、申请单位概况申请单位的企业性质、营业资质、组织机构、生产状况、注册资本、固定资产等总体情况。二、申请单位人员情况申请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计量检验人员、技术操作人员、售后服务人员等配置和机构情况。三、申请单位设备设施情况申请单位的维修设备设施、工装器具等配置、使用和管理情况。四、申请单位材料备件情况申请单位的维修材料备件采购、储备及管理情况;主要材料备件供应商、委外修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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