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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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 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 为促进基金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规范基金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树立从业人员的良好职业形象和维护行业声誉,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服务水平,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一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职业道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基金持有人利益和行业利益。第二条从业人员应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于个人及所在机构的利益之上,公平对待基金持有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金持有人的交易资金,不得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它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三条 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

2、活动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审慎开展业务,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不得做出任何与职业声誉或专业胜任能力相背离的行为。 第四条 从业人员应当在进行投资分析、提供投资建议、采取投资行动时,具有合理充分的调查研究依据,保持独立性与客观性,坚持原则,不得受各种外界因素的干扰。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合法、有序地开展业务,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低于基金销售成本销售基金;不得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第六条从业人员不得泄露任何基金持有人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所获知的各相关方的信息及所属机构的商业秘密,更不得为自己或

3、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不得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它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第八条 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第九条 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和损害证券市场秩序。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得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在宣传、推介和销售基金产品时,坚持销售适用性原则,客观、全面、准确地向投资者推荐或销售适合的基金产品,并及时揭示投资风险。不得进行不适当地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不得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主动倡导理性成熟的投资理念,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导向,自觉弘扬行业优秀道德文化,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规范自身行为,履行社会责任,遵从社会公德,更好地服务社会和投资者。第 1 页 共 1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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