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商品房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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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团购商品房合同书横山县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横 山 县 教 育 局团购商品房合同说明1、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横山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出卖方,横山县教育局为买受方。4、在签订合同前,出卖方应当向买受方出示应当由出卖方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团 购 商 品 房 合 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方:横山县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横山县城体育西巷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 法定代表人: 杨来贵 联系电话: 0912-761

2、1210 邮政编码: 719100 买受方:横山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 国籍:中国 身份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方和出卖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团购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方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梁家湾村原杨柳青食品厂东侧土地约25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HS(2009)003.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16650M2,规划用途为住宅、商用 ,土地使用年限自 2009 年 7月8日 至 2079年7月7日。出卖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定名为怡园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3、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 买受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3#(276套)剪力墙结构23层,层高为 3 米,地下一层,地面停车位,地下停车位,地下室。户型为两种,三室两厅一卫115.66,三室两厅一卫108.58。1#(24套)框剪建构21层,层高3米,地下一层,地面停车位,地下停车位。向东南北两幢24套,户型为两种,三室两厅两卫126.54,三室两厅一卫117.01。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主要在115-120平方米之间:第一栋,23层共四栋。第四条 购买数量及平米价格1、出卖方将沿文化路从西到东两幢楼和中间一幢楼300套单元房,以平均每平米2160元(大

4、写贰仟壹佰陆拾元整)的价格出售给乙方。2、按比例的分配地下车位90个左右,每位11万元。第五条 分配方案的确定300套房子分配到各户由买受方确定,出卖方只是按照买受方确定的各户分配方案签订各户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按揭、商品房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第六条 面积确认以建筑面积计算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1、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卖双方根据长短面积找平。买受方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

5、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方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方承担,产权归买受方。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部分房价款由出卖方返还买受方;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方双倍返还买受方。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每套房预付柒万元,由买受方付给出卖方。1、合同签定之日,每套预付伍万元正2、工程做到露出地面时付贰万元正。3、主体封顶时开始办理按揭相关手续,长退短补。 4、每个车库交预付款2万元。第八条 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方如未按

6、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款之日止,买受方按日向出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0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叁拾日后,出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出卖方解除合同的,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10%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买受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方按日向出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0(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

7、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3、买受方办理按揭贷款的,应当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否则,所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买受方承担。第九条 交付期限出卖方应当在 2012 年7 月31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方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方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方在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告知买受方的;2、非出卖方原因而导致施工不能持续进行的,所有工期应予以顺延。第十条 出卖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方如未按本合同

8、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方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按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方按日向买受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30日后,买受方有权解除合同。买受方解除合同的,出卖方应当自买受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5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2 %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买受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方按月向买受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份之三(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第十一

9、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方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方;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买受方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方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方的,买受方有权退房。买受方退房的,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15 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农业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方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二条 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

10、出卖方应当书面通知买受方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方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出卖方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方承担。由于买受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交房通知送达七日内,买受方未接受房屋的,从第八日起视为房屋如约交付,买受方按合同约定时间承担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2、买受方在出卖方催告后30日内仍不办理交接手续并不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出卖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买受方向出卖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第十

11、三条 出卖方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方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四条 出卖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方有权要求出卖方按照合同附件三约定内容,出卖方在买受方监督下30日内完善。第十五条 出卖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于2012年 7月30日前达到使用条件;2、供暖、供气时

12、间按相关部门规定条件执行、保证在交工时顺利使用。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由出卖方在买受方监督下30日内完善;2、因政府相关部门原因导致配套设施不能按上述期限交付使用,出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方的责任,买受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出卖方按约定时间只负责房屋所有权证的备案登记,买受方应积极配合,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非出卖方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延期,出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买受

13、方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方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方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方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第十八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一二三层商铺归商业业主所有,其余部分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住宅部分归住宅部分所有,商业部分归商业部分

14、所有,顶层归出卖方所有,共同交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3、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买受方。第十九条 买受方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方不得擅自改变商品房使用性质。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第二十二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壹拾陆页,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方 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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