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护用品(含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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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护用品(含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十一届)第52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鲁安监发201037号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AQ/T3048-2013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 1922-2011三、要求1、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

2、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 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2、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 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 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3、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 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 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 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4、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 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科室

3、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 护用品。5、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 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6、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 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7、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 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由安全科定期检查其有效性。使用前 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 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 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8、特种劳动防

4、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 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 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 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9、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 有相应防护性能防静电服。10、安全科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 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11、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科室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 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 用品的科室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 关科室批准。12、外委作业人员应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未佩戴个 人防护用品不得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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