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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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钱营孜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为适应矿井发展要求,切实加强井下电气管理,贯彻落实集团 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消灭井下电气失 爆,提高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 法、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和其它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矿井下电 气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电气管理机构和职责范围矿成立井下电气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机电矿长副组长:机电副总成 员:动力部长及副部长、机电办成员、电管队队长及电气检 查员(一)小组职能机电矿长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的管理工作,动力部是全矿井下电气 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动力部应有一名副

2、部长分管井下电气工作,并 有电气工程师或电气技术员专门负责井下电气工作。各单位应有机电 负责人负责该单位井下电气管理工作。动力物资保障部设立电管队,电管队对全矿井下电气设备进行管 理、监督、检查。其职责范围:1. 在部长领导下,负责全矿井下电气管理日常工作。2. 每月组织三次以消除电气失爆为重点的井下电气专项检查,负 责检查人员的召集、组织分工,并负责检查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 和检查情况汇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限期解决。定 期组织召开电气管理工作会议,传达电气管理文件布置相关工作。3. 负责新采区和新系统的供电设计及审查,并参加安装后的检查、验收工作。4. 负责井下采区变电所日

3、常维护、检漏试验和接地电阻的测定、 过流保护的验算、调整工作及远端试验工作。5. 负责全矿井下拆、接线、搭火和停电申请单的审批,同时监督 施工过程。6. 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并随实际供电系统的改变调 整,做到准确、及时。7. 负责井下电气的防爆检查、完好检查,参加井下电气事故(包 含括无计划停电,局扇不能自动切换)的分析、追查、处理,并留有 记录。8. 负责全矿小型电器和电缆的领取、编号、发放、修理、回收和 检查等管理工作。9. 负责入井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验工作,并签发入井合格证, 对不符合防爆性能要求的电气设备有权禁止入井。10.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停止供电,并给予处罚:(1)未

4、经电管队验收或批准的接线、搭火;(2)瓦斯电闭锁不灵敏、掘进头不具备风电闭锁以及双局扇不 能自动切换的;(3)其它存在威胁供电系统安全运行的。11. 对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管理规定及威胁安全的有权与有关单 位联系,限期解决直至停止使用。(二)施工及生产单位机电队长职责1各单位机电队长,对所在单位的井下电气管理工作负主要责 任。2. 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矿制定的有关井下电气管理的规程、文 件和制度。3. 按时参加矿组织的机电设备完好检查及动态达标检查。4. 定期组织对本单位的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和完好状况进 行全面检查。5. 对电管队和安监部提出的有关本单位井下电气管理的问题负 责及时安排处理,

5、并在联系单上签字。(三)井下电气操作人员职责1. 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2. 了解设备构造,熟悉设备性能,按规定操作电气设备。3. 熟悉防爆电气设备的失爆判定细则,对所操作的设备和小电进 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维修和处理。二、井下电气基础管理(一)井下供电系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 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 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 定工作细则要求。(二)建立完善下列井下电气管理制度:电气试验制度;电气设备包机制度;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 度;电缆管理制度;小型电器管理制度;杂散电流管理制度;井下电

6、气事故分析追查制度;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停送电制度;拆、搭火审批制度;电气操作规程;井下供电设计、审 查、审批制度。(三)每月必须实施不少于二次以防爆检查为重点的井下电气专 项检查,每月召开一次井下电气专业例会;专项检查查出的问题及整 改落实情况和井下电气专业例会应留有记录。(四)井下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小型电器)维护必须责任到人, 实行包机制,保持设备安全性能良好。凡发现电气设备失爆(包括小 型电器、矿灯等),应由分管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召开追 查分析会,依据公司和矿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者追查处理。(五)井下低压防爆电气设备及橡套电缆在拆除后应升井检修, 不准倒

7、装使用。(六)井下搭火必须有供电设计或校核,经过电管队等部门审批 后,方准实施。(七)井下停电必须有申请(包括停电影响范围只有本单位的停 电),需经影响单位、电管队、安监部、通防部、矿调度和总值班人 员签字审批,严禁无计划擅自停电。停送电前必须与矿调度取得联系, 征得同意后才能进行停送电操作。(后附:停送电管理制度)(八)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坚持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严禁 约时停送电。电气设备不得上、下级同时检修(需同时检修时必须制 定安全措施)。多家单位同时进行停电作业时,必须分别挂牌、摘牌, 送电由最后一个摘牌的电工操作。(九)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必需携带同设备额定电压相适应的验电 笔、便携式

8、甲烷检测仪、上岗证和停电牌。停电牌由矿统一管理,统 一编号并建档。(十)井下高压电气设备的检修、测试和调整工作必须有工作票 和施工措施,并严格执行“双票制“。三、电缆管理(一)电管队配备电缆管理人员:负责新电缆的领取和编号,电 缆的收发、调配和报废;负责电缆的检查、修补和试验;掌握井下电 缆的实际分布及供电情况,负责电缆的入库和保管。(二)井下电缆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六 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必须建立电缆的领取、发放、保管、维护、 检查、回收、报废、及奖惩制度。建立电缆压号台帐,要求能够通过每根电缆的压号找到对应 的电缆厂家及阻燃试验报告。针对高压交联电缆无法压号管理,应在

9、台帐中注明厂家、生产日期、阻燃试验报告日期及编号、使用地 点等信息。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统一检修试验,实现微机管理。(三)井下橡套电缆(包括四小线:通信线、照明线、控制线、 信号线)必须采用带“MA”标志的阻燃电缆,每一批次电缆在入库前, 必须对其阻燃性能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电管队对试验报告应 归档备查。电缆入井前必须对电缆绝缘和外观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准 入井。(四)井下低压电缆、“四小线”严禁用冷补接头代替接线盒,“四小 线”的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接线盒连接,实行电缆化管理。(五)截面10mm2及其以上和长度5m及其以上的橡套电缆必 须在两头1.5m-2m间进行压号,内容包括编号、长

10、度、截面,打号 压痕深度不得超过电缆直径的 5%。(六)井下电缆敷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电缆应用 吊勾(卡)悬挂,不得用铁丝悬挂,电缆悬挂要整齐,不得交叉落地, 在水平巷道或倾斜巷道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驰度,能在意外受 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致受撞击,在 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电缆中间接线盒应吊挂。(七)电缆不应悬挂在压风管和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 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 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 道内,电缆(包括“四小线”)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带电的

11、电缆不得盘圈或恪”字形(采、掘机组供电电缆除外)原则上 开、掘施工时,风水管路、瓦斯管路及风筒设在巷道另一边,电缆吊 挂在人行道侧。(八)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 200 米距离、拐弯或分支 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两边都应设置标志 牌,标志牌应注有编号、用途、电压、截面、负责人等内容,标志牌 填写内容必须采用电脑打印张贴。(九)加强特殊施工巷道中电缆的防护,施工中电缆应加套管或 用胶带遮护,防止坠物直击砸伤电缆。(十)井下使用的电缆严禁挤、砸、埋、压、炮崩、剥皮、截断、 丢失等情况发生。杜绝电缆超负荷运行、杜绝因电缆老化或质量问题 造成的电缆超过允许温度运行。(十一)运行

12、中的高压电缆每年进行一次泄漏和耐压试验;井下 固定敷设电缆每季度进行一次绝缘和外部检查;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 套电缆每月进行一次绝缘检查。四、井下供电系统(一)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 意图,每季度更新一次报机电处(电子版本),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 第四百五十条规定的内容注明。采区变电所(含临时变电站、配电点) 要悬挂与实际相符的配电系统图,图中应标明:开关的型号、容量、 电压、电流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 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 和长度;应使用计算机辅助管理。现场悬挂的配电系统图必须经电管 队和机电副总审核

13、签字。(二)新采区供电系统应按标准化设计、施工、安装,使用单位 不得随意更改。供电系统负荷变化需改线、搭火、拆除等必须事先向 电管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无设计擅自进行以上工作。(三)新安装的供电系统或电气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电 管队现场验收合格具备搭火条件后方可搭火供电。(四)井下中央及采区变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各级联络开 关的停送必须有明确的管理规定,严禁在故障点未切除情况下合联络 开关。(五)井下供电设计实行档案化管理,运行中负荷变化应及时进 行供电计算,计算审批资料及时归档,每一个采区变电所应有独立的 档案资料。(六)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采区变电所必须

14、关 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定期巡回检查。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 系统。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9,空气温度超过349时, 严禁进行检修工作。井下临时变电所应设置防护栏、高压警示标志、悬挂与实际相符 的供电系统图、防火器材等必须齐全。安装位置应不影响行车和行人。井下临时变电站由电管队设计,谁使用、谁维护,由电管队统一 监管,各种就地试验由包机人执行,远端试验由电管队统一试验。(七)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和下山开采的 采区排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井下瓦斯抽放泵应有两 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向 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

15、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井下移动 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八)掘进工作面的局扇必须采用“三专”供电,并做到主、备局 扇自动切换。局扇自动切换开关应每天切换试验一次并留有记录(检 漏试验时应有专人看管局扇自动切换开关以便应急处理)。(九)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现风电闭锁,保证当正 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域内全部非本 质安全性电气设备的电源。使用2 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 2 台局 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十)采掘工作面必须装设瓦斯电闭锁装置,当工作面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能自动切断探头控制范围内的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 气设备的电源。(十一)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 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应有专人看管局扇自动切换开关,以便出 现故障时应急处理,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试验应留有记录并存 档备查。(十二)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线路、设备实行强制性停电检修, 检修周期每月不少于一次,设备检修内容应有记录备查。(十三)如局部通风机线路发生故障而停风时,首先必须排除故 障,严禁在停风区或瓦斯超限的巷道中处理故障,必须按照煤矿安 全规程第 129、141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十四)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 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采区电气设备使用 3300V 供 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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