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发展与协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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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诉 讼 理由是什么?【法规名称】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发布单位】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2010第14号【发布日期】2010-06-27【生效日期】2010-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正文】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2010第14号)(2009年12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0年6月27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第14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灰汤地热资源的保护,保障灰汤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持续利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灰汤地热资源勘查、开采、利用中的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灰汤地热资源是指长沙市宁乡县灰汤镇、偕乐桥镇、枫木桥乡等行政区域内的地热资源。第三条灰汤地热资源的保护坚持统一规划、科学保护、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宁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灰汤地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对灰汤地热资源保护的投入。第五条宁乡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灰汤地热资源的统一保护,具体保护工作可委托宁乡县人民政府灰汤温泉管理机构负责。水利、环保、公安、旅游、林业、工商等部门和灰汤

3、地热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灰汤地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宁乡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原则和要求制定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七条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注重资源的保护和持续利用,注重地质环境、区域水环境和地表风貌的保护。第八条编制、修订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已公布的规划,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第三章勘查第十条灰汤地热资源的勘查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灰汤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必须在勘查许可

4、证规定的勘查范围内开展地热资源勘查活动,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一条灰汤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完成勘查任务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写地热资源勘查报告,并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地热资源勘查成果资料。第十二条灰汤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应当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钻孔或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地热勘查工程占用场地的原貌。第十三条从事灰汤地热资源勘查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第四章开采第十四条灰汤地热资源开采,应当按照地热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实行总量

5、控制和限量开采,任何单位都不得超限量开采。现已开采矿区限额开采量之外的地热资源和回灌新增的地热资源,在保障原批准的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以资源为基础,以规划为依据,按照县人民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统一开采,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第十五条申请灰汤地热资源开采,应当先取得宁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方可依法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灰汤地热资源开采申请。第十六条灰汤地热资源的开采实行日限额、限时开采制度。长沙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开采规模和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安装开采计量设施。第十八条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

6、开采方案和保护利用规划进行开采,不得变更井位、热储层和开采限量进行开采。确需改变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九条在适合回灌的采矿区内开采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灌采平衡原则实行回灌。采矿权人应当制定回灌方案,经科学论证后实施,并报宁乡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回灌水应当经环保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回灌。回灌应当装表计量。第二十条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采用先进设备和工艺进行开采,不得破坏地热资源和有观赏价值的地热地质景观。第二十一条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等工作。第二十二条灰汤

7、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建立技术档案,加强对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避免浪费地热资源。第二十三条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对地热资源的压力、温度、流量、沉降、动静水位、水质、回灌效果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作好相关记录。第二十四条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宁乡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开发情况统计报告。第五章利用第二十五条灰汤地热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第二十六条灰汤地热资源经营者使用地热资源应当装表计量。第二十七条灰汤地热资源经营者应当利用节水节能设施或者先进设备和工艺,提高地热资源利用率。第二十八条鼓励灰汤地热资源经营者在医疗保健、地热采暖、温室种植、水产养殖等方面梯级利用和综合利用地热资源。

8、第二十九条灰汤地热资源利用后产生的污水应当进行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方可排放。第三十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或者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排放、输送、存贮地热污水。禁止在灰汤地热资源保护规划范围内设立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解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禁止私接地热管网窃取地热,破坏地热井及地热动态监测设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宁乡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并可依法

9、由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地热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并可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开采中不依照本条例规定装表计量的,由宁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提交地热资源勘查成果资料和矿产资源开发情况统计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第三

10、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私接地热管网窃取地热、破坏地热井及地热动态监测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地热资源利用后的污水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宁乡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灰汤地热资源勘查、开采和利用的保护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原批准的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是指合法的采矿权、财产权、地热资源开采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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