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取和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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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极影响1 儒家主张“为政以德”的德治, “德”指的是“德政”或 “仁政”,含有宽惠爱民之意,强调了“顺民”、“利民”的要 求,是儒家法律思想中的合理因素。儒家之所以具有重民 思想,究其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儒家比较重视民心的向 背,把民心的向背看成是“得天下”或“失天下”的关键所 在;另一方面在于已认识到民众是统治者的财用之源,“无 野人,莫养君子”。基于这样的认识,孟子提出了“民为 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贵君轻说; 荀子称“君者,舟 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以民为本”, 儒家法律思想这一精髓在今天仍有积极意义,立法必须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对 于稳定民心、兴邦治

2、国,具有不可忽视的巨大作用。2 通过教育3。儒家礼法互补、综合为治的主 张,实际上揭示了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关系是相辅相 成、互相促进、互为补充,从而有效地维持社会的正常秩 序。礼法互补、综合为治,儒家法律思想中的这一合理因 素,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仍有十分重要的启示。要 实现依法治国,一方面要加强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违 法必究;另一方面要加强新时期的道德建设,使法制建设 与道德建设同步进行,协调发展。4“身正令行”,强调加强为政者自身建设的思想国家的过程中,法制的贯彻离不开人 。儒家人治思想中强调加强为政者自身建设这一合理因素,对我们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具有高素质 的执法队伍具有启迪的

3、意义。当然,所谓素养高,即指不 仅要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道德素质,还要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更要有较高的业务素 质消极影响1 法的普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从谈起。2 人情的泛滥 蕴藏着私情与国法的冲突。人 情就像腐蚀剂,大大败坏了法。在人情的掩护下,官官相 护,任人唯亲,将家族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有法不依, 成为情有可原之举,法律在“人情网”中被扭曲了。3 自由裁量的滥用中国古代受春秋断狱影响,司法、行政合一,司法 判决常取决于儒家法律思想。传统法律无“法无明文规定 不为罪”的思想,儒家伦理作为最高原则,与法律无异, “尊德礼而卑刑罚”,这种审判上的自由裁定主义伸缩性 极大。四、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代化法制建设的现实意义11 现代化法制建设过程中,处理好法治与德治的关系21以道德为价值基础,完善现代化法制建设,达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一个民族的法制是这个民族存在、发展和进步的基础,是一个 民族的灵魂所在。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 国家的今天,不断吸收外国先进法律思想的同时,还要借 鉴传统儒家法律思想的精华,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稳定, 经济顺利发展,现代法制建设的步伐才可以不断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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