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doc21)hn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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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省电力设设施保护护条例(草草案)征征求意见见公告关于公布布云南南省电力力设施保保护条例例(草案案)征征求意见见稿的公公告 为了在在地方立立法工作作中发扬扬民主,了了解民意意,集中中民智,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立法法法、云云南省人人民代表表大会及及其常务务委员会会立法条条例的的规定,现现将云云南省 电力设设施保护护条例(草草案)(公公开征求求意见稿稿)上网网公布,广广泛听取取社会各各方面的的意见。请请提出意意见的单单位和个个人,于于20006年88月155日前以以电子邮邮件、传传 真、信信函等形形式将意意见反馈馈云南省省人民政政府法制制办公室室。 地址:云南省省人民政政府法制制办公室室

2、(昆明明市华山山南路1135号号) 邮箱:Pannbiqqinggyaahooo.coom.ccn 电话:087713363229111(传真真) 邮编:65000211 联系人人:潘碧碧青云南省人人民政府府法制办办公室二二六六年七月月二十八八日云南省电电力设施施保护条条例(草草案) (公公开征求求意见稿稿) 第一章章 总 则 第一条条 为为了保护护电力设设施,保保障电力力建设、生生产和交交易的顺顺利进行行,维护护公共安安全,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电力法法和国国务院电电力设施施保护条条例等等法律法法规,结结合本省省实际,制制定本条条例。 第二条条 本本省行政政区域内内电力设设施的保保护适用

3、用本条例例。 本本条例所所称的电电力设施施包括已已建和在在建的发发电设施施、变电电设施、电电力线路路设施、电电力调度度设施、电电力市场场交易设设施及其其他有关关辅助设设施。 已建的的电力设设施是指指已完成成基本建建设竣工工验收、投投入运行行或者处处于检修修、备用用状态的的电力设设施。 在建的的电力设设施是指指尚未完完成基本本建设竣竣工验收收的电力力设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设施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电力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电力设施保

4、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纳入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电力企业应当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条 电力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电力设施产权人报告。 第二章章 保保护主体体及职责责 第六条条 县县级以上上人民政政府应当当成立由由同级人人民政府府的电力力行政管管理、公公安、建建设、林林业、工工商、国国土、电电力监管管、安全全生产监监督、水水利、政政府法制制部门以以及其他他相关管管理部门门和电力力等企业业组成的的电力设设施保护护工作领领导小

5、组组,负责责领导本本行政区区域内的的电力设设施保护护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相关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内,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二)协调相关部门预防和打击本行政区域内的盗窃电能、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等涉电违法犯罪行为; (三)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清理、排除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工作; (四)协调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履行对电力设施保护的管理职责,监督电力设施产权人设立电力设施保护

6、标志,依法公告电力设施保护区; (三)依法对盗窃电能、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组织认定电力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并加以标注和公告; (五)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群众护线组织。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行为人危害电力设施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条 县级以上建设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时,应当听取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电网规划单位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编制城乡供电专业规划。 第九条 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听取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的意见。意见不一致

7、的,由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盗窃电能、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等涉电违法犯罪案件。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无照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履行下列电力设施保护的职责: (一)执行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订、实施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规划和计划,并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设立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的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配合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电力设施的日常维护,检查电力设施的安全,提高保护电力设施的科技含量,完

8、善技术防范措施; (五)依法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六)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群众护线组织; (七)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表彰、奖励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章 保护护范围和和保护区区 第十三三条 发电设设施、变变电设施施的保护护范围: (一一)发电电厂、变变电站、换换流站、开开关站等等厂、站站内的设设施; (二)发发电厂、变变电站、换换流站、开开关站等等厂、站站外各种种专用的的管道(沟沟)、储储灰场、水水井、泵泵站、冷冷却水塔塔、油库库、堤坝坝、铁路路、道路路、地热热田、桥桥梁、码码头、燃燃料装卸卸设施、避避雷装置置、消防防设施及及其他有有关辅助助设施; (三三)发电电厂

9、使用用的水库库及其清清淤设施施、大坝坝、取水水口、引引水隧洞洞(含支支洞口)、引引水渠道道、调压压井(塔塔)、露露天高压压管道、厂厂房、尾尾水渠、泄泄洪道及及其闸门门、防洪洪堤坝、厂厂房与大大坝间的的通信设设施,大大坝及水水工建设设物的安安全监测测设施,水水库水位位、水情情测报设设施及其其他有关关辅助设设施。 第十四四条 电力线线路设施施的保护护范围: (一一)架空空电力线线路:杆杆塔、基基础、拉拉线、接接地装置置、导线线、避雷雷线、金金具、绝绝缘子、登登杆塔的的爬梯和和脚钉,导导线跨越越航道的的保护设设施,巡巡(保)线线站,巡巡视检修修专用道道路、船船舶和桥桥梁、电电气化铁铁路高压压接触网网

10、、标志志牌及其其他有关关辅助设设施; (二)电电力电缆缆线路:架空、地地下、水水底电力力电缆和和电缆联联结装置置,电缆缆管道(隧隧道、沟沟)、电电缆桥、电电缆井、盖盖板、人人孔、标标石、水水线标志志牌及其其他有关关辅助设设施; (三)电电力线路路上的变变压器、电电容器、电电抗器、断断路器、隔隔离开关关、避雷雷器、互互感器、熔熔断器、计计量仪表表装置、配配电室、电电缆分支支箱、箱箱式变电电站及其其他有关关辅助设设施。 第十五五条 电力调调度设施施的保护护范围包包括电力力调度场场所、电电力调度度通讯设设施、电电网调度度自动化化设施、电电网运行行控制设设施及其其他有关关辅助设设施。 电力市市场交易易

11、设施的的保护范范围包括括计量、报报价、交交易、结结算、监监视、复复核、预预警、信信息发布布等设施施及其他他有关辅辅助设施施。 铁铁路电力力设施的的保护范范围包括括牵引变变电所、变变(配)电电所、牵牵引变电电所和变变(配)电电所的电电源线路路、贯通通供电线线路、自自闭供电电线路等等设施及及其他有有关辅助助设施。 第十六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投影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的边导线在居民区、非居民区、交通困难地 区与地面、建筑物、树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和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

12、技术规程的规定。 (二)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区: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所形成的区域。 各级电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距离如下: 电压等级 杆塔基础 拉线基础 35千伏以下 5米 2米 110千伏以上 10米 3米 (三)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志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湖泊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十七条 其他电力设施保护区: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保护区:厂、站围墙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区域; (二)发电厂、变电站专用的水、油、气、灰、渣

13、、煤等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保护区: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两侧各1.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三)特殊发电厂保护区:风力发电设备区外延伸50米的区域; (四)发电厂水库保护区:大坝周围50米,输水渠道山坡段两侧各10米、坝区段两侧各三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四章章 保保护措施施 第十八八条 任何单单位和个个人不得得在距电电力设施施外围水水平距离离5000米范围围内进行行爆破作作业,必必须进行行爆破作作业的,应应当征得得电力设设施产权权人的同同意,提提出安全全防护方方案报经经县级以以上电力力行政管管理部门门批准后后,方可可作业。 在距电力设施外围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外进行爆破

14、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报批的安全防护方案,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或者电力调度交易场所; (二)擅自移动或者损害生产设施、标志物; (三)破坏、侵入发电、输变电生产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调度信息系统或者电力交易信息系统; (四)危害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的安全运行; (五)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六)进入用于发电的水库水工建筑物300米水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七)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放置其他空中漂动物;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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