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设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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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技监局锅发1999272号关于颁发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劳动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 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强对压力管道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现颁布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 证与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 请及时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 容器安全监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压力管道设计的质量监督和

2、安全监察,提高压力管道设计水平,保障压力 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 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设计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遵守本办法。1.输送GB5044职 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2. 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 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o. 1MPa (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4.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o. 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 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

3、管道;5. 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第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下列情况:1. 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2. 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3. 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 m、最高工作压力小于 1. 6MPa 的管道;4. 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 的热力管道。第四条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类别、级别的划分:一、长输管道为 GA 类,级别划分为:(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1.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 6 MPa的管道;2.输送有毒、可燃、 易爆液体介质,输

4、送距离(注 1)大于等于 200km 且管道公称直径 DN 大于等于 300mm 的管 道;3. 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大于等于150mm的管道。(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产小于等于1. 6MPa的管道;2. GA1范围以外的长输管道;3. GA1(3)范围以外的长输管道。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为:GB1:燃气管道;GB2、热力管道。三、工业管道为 GC 类;级别划分为:(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1. 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5、2. 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 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大于等于4. 0 MPa的管 道;3. 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大于等于 4. 0 MPa 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 400 C的管道;4. 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0MPa的管道。(二)符合以下条住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1. 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 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办PV4.0MPa的管道;2. 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

6、压力PV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C的 管道;3. 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V 1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C 的管道;4. 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V10MPa且设计温度V400C的管道;注 1: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第五条 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及其设计审批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 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设计证书、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取得设计单位资格和人员资格方可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及审批工作。第六条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7、行政部门批准、发证。1. GA 类、 GCl 级(注 2)以及隶属于国务院主管部门(含国务院直属的特大型企业)管理的 GB 类、 GC2 级(注3)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证;2. GB 类、 GC2 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资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3. 自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按照本条1、2款的分工,分别由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 部门批准、发证。压力管道自行设计资格的单位,只限于为本单位属于丙级设计资质业务范围以下小型项目的 更新、改造进行压力管道的设计。注2:含GA类十GB类,GC1级十GB类,GA类十GC类,GA类十GB类十GC类等;注 3

8、 :含 GB 类十 GC2 级等。第七条 凡取得 GAI 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即具备 GA2 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 计资格;凡取得GC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即具备GC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 计资格。第八条 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的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员应经过培训和考核。压力管 道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核和审定人员应有设计单位的正式书面任命手续。第九条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资格认证审查工作和事务工作,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审查机构承担。第十条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9、第二章 审查机构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的职责: 1根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具体负责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的审查工作; 2.负责组织压力管道设计有关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3协助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设计单位申请的受理工作、抽查工作和有关人 员的管理工作;4接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应为国务院直属特大型企业的设计管理部门或国家民政行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组织或具有 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2在行政、财务和技术管理上独立于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之外入 3应配备与审查工作相适应的审查人员;4建立和保持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审查工作质量体系; 5具有

10、必要的办公场所、通讯联络设备、档案资料保管存放条件; 6拥有与其审查范围 相适应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7具有压力管道或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审查业绩; 8保守有关企业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第十三条从事GA类、GCl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的审查机构应向国家质量技 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从事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 资格审查工作的审查机构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资料至少应包括:申请文件,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基本条件的见证件和说明, 机构负责人或联络员、审查人员简历等。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收

11、到申请资料后,经审查同意受理的,应发出受理通知书; 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对受理申请的审查机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第十五条经审查合格的GA类、GC1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查机构,由国家质量技 术监督局授权其审查资格和审查范围;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查机构,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其审查资格和审查范围。GA类、GCl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查机构可以从事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 位资格审查工作。国家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审查机构名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公布 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第三章 设计单位条件第十六

12、条 申请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委托人;2有相应的设计机构和工作场所;3配备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工具并应具备计算机辅助设计条件; 4有健全的设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5有与管道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标准、规范;6. 具有一定的压力管道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申请GAI、GC1级压力管道设计 资格的单位要有近十年内10项设计作品;申请GB类、GA2、GC2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 单位要有近六年内 6 项设计作品;7人员配备申请GAI、GCl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各级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审 批人员不应少于3人,并有相应的设计业绩;申

13、请GB类、GA2、GC2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的单位,专职设计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审核人员至少 2人,并有相应的设计业绩。 审批人员最多不超过设计人员总数的30。申请GAI、GCl级压力管道自行设计的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审批人员 2 人,并有相应的设计 业绩;申请 GB 类、 GA2、 GC2 级压力管道自行设计的单位,专职 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4人,其中审核人2人,并有相应的设计业绩。申请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含自行设计)的单位应有专职或兼职的压力管道材料和应力校核人 员。第十七条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各级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主要职责一、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主管负责人 :(一)基本条件

14、由设计单位主管领导担任,应具有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熟悉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并能指导各级设计人员正确贯彻、执行。熟悉压力管道国内外技术动态。(二)主要职责1. 对设计质量和重大技术问题负领导责任;2. 负责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的聘任工作; 3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设计的法规、 标准; 4负责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印章的管理和用章的签批。二、设计技术负责人(一) 基本条件1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且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 2熟悉并能正确运 用压力管道设计的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有能力指导管道设计工作,能对关键技术问 题作出正确决定;3熟悉生产工艺;4.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15、二)主要职责 1负责重大设计技术方案的评审并作出决策,对重大原则问题和设计质量负直接责任; 2负责协调审批人员之间的技术问题;3有计划地安排压力管道设计各级人员的技术培洲、考核及技术交流工作。三、设计审核(定)人员(一)基本条件1熟悉并能正确运用管道设计的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指导管道设计人员正常工 作;2具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专业知识,并了解相应的工艺和相关专业知识;3具有6 年以上设计经历且其中3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校核的经历,审定人员必须具有3 年以上审核经历;4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二)主要职责 1参加设计原则和设计方案的讨论、审查; 2指导校核、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协调解决设计中的技术问题; 3负责压力管道各级设计人员技术培训的实施; 4对参与审核(定)的压力管道设计质量负责。四、校核人员(一)基本条件 1能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设计法规;2. 具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专业知识,并了解相应的工艺及相关专业知识;3具有3 年压力管道设计经历,能正确运用压力管道设计的标准、规范; 4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二)主要职责 1会同设计人员商定具体的设计方案,帮助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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