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手机影视业务合作管理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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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电信手机影视业务合作管理办法中国电信手机影视业务合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国电信集团公司2009年4月目 录1、 概述41.1 适用范围41.2 内容概要41.3 术语和定义41.4 解释修订权42、 业务描述和分类62.1 业务定义62.2 业务分类62.2.1 按用户使用方式划分62.2.2 按订购方式划分62.2.3 按提供信息服务种类划分62.3 业务逻辑要求62.4 牌照方的禁止行为73、 业务资费和定价管理83.1 业务资费结构83.1.1 通信费83.1.2 信息服务费83.1.3 计费依据93.1.4 计费原则93.2 定价原则103.2.1 总体原则103.2.2 信息

2、费价格规定104、 业务合作管理114.1 接入准入管理114.1.1 接入准入要求114.1.2 接入申请材料114.1.3 牌照方接入流程134.1.4 新增业务要求134.1.5 新增业务流程134.1.6 绿色通道业务申报流程154.2 业务变更管理154.3 业务退出管理154.3.1 业务退出机制154.4 业务版权管理164.5 业务内容管理164.6 排名管理184.7 内容推荐管理194.7.1 首页营销推荐194.7.2 频道推荐204.7.3 牌照方专区推荐215、 计费结算225.1 计费管理225.2 结算管理225.2.1 结算分工225.2.2 结算依据225.2

3、.3 结算内容225.2.4 非正常信息费225.2.5 结算流程236、 业务考核及监测256.1 业务考核256.1.1 考核指标及权重256.1.2 计算方法256.1.3 新业务扶持考核266.1.4 业务运行维护考核266.1.5 业务扣分276.2 业务监测管理286.2.1 业务监测的原则286.2.2 牌照方自监测要求28附件一 中国电信天翼视讯(手机影视)音视频支持格式要求022829附件二牌照方-CPID-内容更新表291、 概述 1.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为中国电信手机影视业务提供服务的各牌照方及相关内容提供商。中国电信手机影视业务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

4、理规定,所有音频及视频内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持有手机电视牌照的牌照方进行审核后,以WAP方式通过手机影视平台提供给用户。 1.2 内容概要本管理办法包括概述、业务描述和分类、业务资费和定价管理、业务合作管理、计费结算、业务考核及监测等部分。 1.3 术语和定义牌照方:本办法所称牌照方,是指具有广电总局颁发的以手机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及广电总局颁发的“节目集成运营业务”资格,制作、编辑、集成并以手机为终端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企业。牌照持有者可以开展自办播放业务节目或集成运营手机视频内容的资质,具有审核手机视频内容的资质,负责对手机影视内容

5、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承担内容审核的全部责任。CP:本办法所称CP(内容提供商),指与拥有许可证资质的牌照方合作,提供自身视频内容资源,并经由持证主体进行内容集成、节目的审查监控、管理及运营等。 1.4 解释修订权本规范是基于原CDMA网络流媒体系统的结构制定,在电信新的网络体系建立后将及时进行修订,其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2、 业务描述和分类 2.1 业务定义中国电信手机影视业务,结合中国电信CDMA 网络和流媒体技术,由手机电视牌照方整合专业手机影视内容资源,向中国电信移动终端用户,提供丰富的视频和音频服务,包括但不限于IPTV、原创、直播、影视、音乐等多种类型的内容。 2.2

6、 业务分类 2.2.1 按用户使用方式划分 按用户使用方式可划分为WAP接入和客户端接入。 手机影视业务的展现门户主要是WAP网站。中国电信统一建设并在全国级互联星空门户首页放置入口链接。 手机影视门户网站上展现的内容可包括:内容信息、功能信息和使用帮助信息等。 2.2.2 按订购方式划分按订购方式可划分为包月计费业务、按次计费业务和按时长计费业务、以及免费业务等四种订购方式。 2.2.3 按提供信息服务种类划分按提供信息服务种类可划分为直播业务、点播业务和下载业务。 2.3 业务逻辑要求1) 牌照方在提供服务时,必须提供明确的业务和内容信息,包括价格、使用方式、业务及内容介绍、客服电话等信息

7、。2) 牌照方所提供的手机影视业务必须通过中国电信业务平台收取信息服务费。 2.4 牌照方的禁止行为(1)、违反国家法律、造成中国电信重大利益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禁止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2) 禁止进行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行为;3) 禁止提供淫秽、赌博类信息服务。(2)、直接造成用户及中国电信利益损失。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禁止牌照方提供违反国家有关版权保护的内容,禁止虚假或伪造版权(或授权)证明;2) 禁止牌照方利用业务内容直接或间接传播手机毒病,损害用户利益;3) 禁止牌照方自消费业务并损害中国电信利益;4) 禁止牌照方擅自泄漏用户资料给第三方。5) 禁止

8、擅自开展终端内置业务。(3)、 骚扰用户或严重影响用户体验。(4)、业务内容或业务逻辑影响用户体验。6) 禁止牌照方在营销宣传时提供错误信息,诱导用户订购和使用业务;7) 禁止牌照方的业务和内容中出现除宣传牌照方以外的其它公司的介绍或网站链接;8) 禁止牌照方的业务页面出现不健康或挑逗性内容;(5)、业务更新原因导致用户投诉的。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禁止因牌照方业务信息更新不及时或不准确,导致用户投诉;2) 禁止牌照方提供格式设计不规范的内容;3、 业务资费和定价管理 3.1 业务资费结构手机影视业务的资费由通信费(流量或时长计费)、信息服务费两部分组成。中国电信手机影视业务仅以信息服务

9、费与牌照方进行分成,除本规范特别说明“通信费”的,一律指信息服务费。 3.1.1 通信费通信费是指使用该业务时终端用户占用中国电信CDMA网络资源而产生的费用,由中国电信制定。 3.1.2 信息服务费信息费是用户使用手机影视业务内容向中国电信支付的信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的价格由中国电信审核制定,各牌照方在规定范围内自主定价,并由中国电信审核。信息费的计费方式主要包括包月计费、按次计费、按时长和免费四种。 3.1.2.1 包月计费用户购买包月服务之后,在计费周期内不限次数的使用所订购的业务,只要用户不退订,后续月将自动续订。包月计费主要适用于点播和直播类业务。 3.1.2.2 按次计费指用户使用

10、一次计一次费。按次计费主要适用于点播和下载类业务。 3.1.2.3 按时长计费用户在线观看视频内容时,以用户收看时间为计费周期进行计费。按时长计费主要适用于直播类业务。 3.1.2.4 免费业务用户选择免费业务后,系统自动为该用户计费,计费金额统一为0费用并产生话单。对预付费和后付费用户均按照点播类业务的计费方式进行扣费,金额为0费用。 3.1.3 计费依据手机影视业务原始计费依据是中国电信手机影视业务平台产生的话单。 3.1.4 计费原则用户定制一个包月业务后,系统生成用户该业务的包月定制关系,并生成用户在当月的包月信息费话单。用户包月定制关系确定生成后,系统在后续时间内每月自动生成该业务的

11、包月信息费,直到用户主动取消该业务的定制关系为止,定制关系的取消即时生效,后续不再产生该业务的信息费。每月包月业务信息费产生前,需核实用户状态,对于用户状态不正常的用户(欠费停机、销号的用户)不产生包月信息费话单。对用户进行计费前先要对用户状态进行判断,若是无效用户号码(含销号和停机)则不予计费,用户也无法使用产品。对于订购包月业务后欠费停机、销号的用户,手机影视业务系统在接收到用户状态变更为不正常后取消用户的定制关系,不再产生包月信息费。对于按次计费的点播类业务,信息费在用户确认观看点播类业务时产生话单;对于按次计费的下载类业务,信息费在用户下载完成后产生话单。对于按时长计费的业务,计费时间

12、点从用户确定观看直播类业务开始计费。 3.2 定价原则 3.2.1 总体原则1) 价格与价值相符;2) 所有手机影视业务都必须提供至少一种计费方式,包括包月、按次、按时长或免费四种形式的计费方式; 3) 业务资费原则上不允许进行调整,如有特殊需要只允许降价调整。 3.2.2 信息费价格规定手机影视产品的信息费由内容提供商自行定价,经中国电信审批后执行:1、对于包月业务,原则上内容信息费为5-15元/月;2、对于按次计费业务,原则上内容信息费为0.2-2元/次;3、对于按时长计费业务,原则上内容信息费为0.2-0.5元/分钟。4、 业务合作管理 4.1 接入准入管理 4.1.1 接入准入要求合作

13、基本原则:中国电信与具有广电总局颁发的以手机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及广电总局颁发的“节目集成运营业务”资格的牌照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政策的基础上,就共同推进中国电信手机影视业务进行公平合作。牌照方及牌照方授权代表运营手机影视业务、内容提供和内容集成的控股公司在遵循中国电信移动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申请手机影视业务合作。牌照方对影视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承担内容审核的全部责任,中国电信提供计费通道及营销推广,实现合作共赢。中国电信集团负责与

14、具有全国性牌照的牌照方进行合作,负责全网手机影视业务的运营管理,牌照方可委托全资子公司或拥有绝对控股权的投资公司,作为牌照方内容提供和内容集成的唯一授权代表,全权委托及授权,与中国电信合作运营手机影视业务。 具有地方资质的牌照方在符合国家及电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可以与地方电信公司合作开展地方业务。中国电信集团及各省分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引入地方优势资源内容,将其作为第三方合作伙伴推荐给牌照方进行相关业务及内容合作。 4.1.2 接入申请材料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正本、副本、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出示原件正本、副本、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3) 跨地区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出示原件年检页、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 增值业务运行维护资质证明(出示原件年检页、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5) 增值业务客户服务资质证明(出示原件年检页、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6)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编号)所有资质证明及广电总局批复函;7) 牌照方全权委托授权书;8) 银行开户许可证(出示原件、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9) 牌照方与业务受理点的联系人联系或到指定网站,获取业务合作申请表,填写好并在申请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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