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计复核与审计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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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浅谈审计复核与审计审理 一、复核与审理的定义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复核与审理是这样解释的。复核,意思为审查核对。审理,意思为审查处理;复核与审理相同之处均有审查职能,即检查核对是否正确、妥当;不同之处是复核强调审查的同时,注重核对,只需指出问题,不强调处理和解决问题。而审理更强调审查后需处理,不能只提出问题,关键是要解决问题。从传统意义上看,审理是一个法律概念,指独立的第三方根据争辩双方的陈述和相关证据核实案件情况,是判决的前置程序,多见于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程序,后来审理这一概念逐渐扩展到执法领域。 二、审计复核与审计审理的形成 审计署于19年12月

2、11日发布审计机关关于审计复核工作的规定,建立了审计复核制度。该规定运行七年后,202年01月23日,审计署发布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明确审计复核概念,是指审计机关内部的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依法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以及所附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02X年05月26日,审计署制定了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六号令),完善了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三级复核制度。 20X年4月9日,刘家义审计长在全国审计法制处长培训班上的讲话中提到:“必须把严把质量关作为审计工作的核心署法制司的复核应该改为审理。审计质量把关应该从实质和形

3、式两个方面进行除了对每一份审计报告进行基本的复核外,还应该把审计实施方案与审计报告反映的审计结果作对比”,首次提出了审计机关“审理”概念。同年9月,审计署办公厅正式印发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明确审理是指法规司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并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的行为。202X年月日,审计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8号令),审理作为审计机关审计质量监控的手段之一,被正式载入部门规章。 三、审计复核与审计审理的内在联系 1、目的的一致性。审计复核与审计审理都是审计机关控制和提高审计质量的重要措施,都是通过设置专门的

4、机构和人员、制定严格的程序、明确具体的方法来达到控制的目的,以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机关的执法水平。 、性质的一致性。审计审理和审计复核都是审计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都是审计机关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措施,都是由审计机关内部专门的机构和专业人员具体独立实施,可以说是“审计”的“审计”,即是对审计项目实施部门完成的“审计产品”的再“审计”。 3、责任的共同性。不论是审计复核还是审计审理,作为负责复核或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都要对复核或审理的内容、结果承担质量责任,这是不容含糊的。 四、审计复核与审计审理的区别 、介入时点不同。审计复核往往是在审计组完成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

5、见,形成送审稿,审计组将相关审计文书送法制机构后进行的,属典型的事后审查。审计审理是在审计组审计进点时就介入到出具最后审计报告为止,既可以在审计实施阶段直接到审计现场或被审计单位,还可直接参加审计进点会和意见交换会。审理基本上介入了审计全过程,实现了质量控制的关口前移,属于审计机关内部实施的“跟踪审计”。 、工作方式不同。审计复核工作中,审计机关法制机构介入审计项目开展复核的时点是在审计项目现场审计结束以后。虽然在复核过程中,复核人员能够查阅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并就审查材料和审计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但和被审计单位缺乏直接的交流,反馈意见由于文件篇幅、文字表述等原因,往往难以全面清晰

6、的从被审计单位角度反映问题产生的背景和原因,不利于复核人员对审查材料作出全面客观的判断。复核主要停留在审计报告书面作业上,审计证据也是可以不看的。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要求审计组限期补正,复核人员充当的是“质检员”,只要指出复核发现的问题就行了。审计审理要求审理人员应该是”修理工”,不仅要指出存在的问题,而且还要直接修改审计文书。 3、审查深度不同。审计复核主要针对结果类审计文书的主要事实描述、法律适用、定性处理进行审核,对审计程序的检查从属于审计文书复核。而审计审理要以审计实施方案为龙头,关注和检查审计项目的整体工作质量,除了上述工作内容之外,首先要做的就是牢牢把握住审计实施方案这一审计项目

7、的实施指南和灵魂,检查审计实施方案提出的审计重点事项是否在审计报告中都进行了反映,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足以支持审计结论,审理从方案执行和证据收集的角度,对审计程序的关注更深入到实质层面。特别关注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这是审计审理的最大进步和与审计复核的最大区别。 、承担责任的大小不同。审理与审计实施作为审计业务管理体系的两个组成部分,既互相独立又互相制约,审计复核机构和复核人员、审计审理机构和审理人员都应对自己作出的复核或审理意见承担质量责任。但二者承担的质量责任大小不同,审理相对于复核来说,承担的质量责任更大,但对于审计产品的质量责任,审计审理与审计实施

8、部门应该是共同责任,审计实施部门对提交审理的结果文书负责,审理机构对审理修改内容负责,对应该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与审计实施部门共同承担责任。 五、理顺审计复核与审计审理的关系,促进审计复核到审计审理的转变 1、消除两种错误认识 一种是认为审理和复核仅仅只是字面变化,玩玩文字游戏而已,没有实质区别,从审计机关的领导到审理机构、审计实施部门对审计审理带来的重大变化模糊不清,工作按以前那样按部就班的做就行了。 另外一种则是认为审理是一种万能的监督和补救,可以包打天下,有了审理,质量控制的重担就落在了审理机构的身上,把“审计产品”的最终责任人全归到审理者身上,审计实施部门依赖性变强了、质量的责任心减

9、弱了,甚至审计机关的领导也变得“无事”了。 2、促进审计复核到审计审理的转变 审计审理的实行充分体现审计机关坚持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给审计机关提供了质量控制更有力的保障,但同时也给审计机关和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审计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审计质量是审计“生命”的意识,尤其是领导层面。二是正确认知审计审理对审计质量控制带来的巨大变化,消除上述两种错误认识。审理是质量控制中的关键一环和重要方面,它不仅不能代替审计组内和所在部门等控制环节,而且随着审理对过程质量关注力度的加大,审计组内和所在部门的复核质量也应该随之提升。三是重视审理机构建设,要建立专门的审理机构并配备高素质的审理人员,选配责任心强

10、、法律政策熟、敢于“得罪人”的审计人员充实到审理队伍。四是全力支持审理人员工作,审理机构和审理人员实施的是内部监督,面对的是审计机关所有的审计实施部门和人员,是一个“得罪人”并且是内部人的差事,尽管这个岗位很锻炼人,但很多人都不愿在这个岗位。因此,审计机关领导层一定要更加关心、支持他们的工作,适时为审理人员撑腰,让他们敢于审理、善于审理。五是审理机构和审理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努力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审理作为内部监监督管理,仅仅是手段,服务于审计业务一线才是审理机构的最终定位,审理工作要以服务党和国家为切入点和着力点,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审理工作置于更大的空间和环境之下,在整体上把握审计审理的

11、原则与维度。要敢于坚持原则,同时,又不能自以为是,对一些明显有风险的,要敢于说不;要严格把关,严谨细致,大胆假设,合理怀疑,要排查审计风险和重大缺陷,对一些可能有潜在风险或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要充分发挥参谋的作用,提示风险,确保每个审计项目质量不出风险,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文章来源:乐上财税网 第二篇:22Xcpa审计重点:复核复核 舞弊风险的评估与应对、重大会计估计及其他复杂的会计问题、审核会议记录和重大合同、关联方关系和交易、持续经营存在的问题等,需要指派经验丰富的项目组成员执行复核,必要时可以由项目合伙人执行复核; 所有的审计工作底稿至少要经过一级复核; 执行复核时,复核人员需要考虑的事

12、项包括:审计工作是否已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已得到记录和执行;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已得到适当记录;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审计程序的目标是否已实现; 审计项目组内部复核贯穿审计全过程; 项目合伙人复核的要求。项目合伙人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项目合伙人应当对项目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复核政策和程序实施的复核负责。项目合伙人在审计过程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有助于重大事项在审计报告日之前得到及时满意的解决

13、; 项目合伙人复核的内容。对关键领域所作的判断,尤其是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特别风险;项目合伙人认为重要的其他领域。项目合伙人无需复核所有审计工作底稿。项目合伙人根据复核后的底稿得出结论。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与项目组讨论,确信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得出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客观地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评价工作应当涉及下列内容:()与项目合伙人讨论重大事项;(2)复核财务报表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3)复核选取的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相关的审计工作

14、底稿;(4)评价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并考虑拟出具审计报告的恰当性。对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在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还应当考虑:(1)审计项目组就具体审计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作出的评价;(2)审计项目组是否已就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或者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选取的用于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审计项目组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以及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间。(1)只有完成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才能签署审计报告。(2)审计报告的日期不得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

15、的日期。对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或符合标准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业务,这种复核有助于注册会计师确定是否己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有助于重大事项在审计报告日之前得到迅速、满意的解决; 期后事项的种类:财务报表日后调整事项;财务报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期后事项不同时段及注册会计师责任划分: (一)期后事项可以按时段划分为三个时段 (二)对不同时段期后事项的责任划分 (三)主动识别第一时段期后事项 (四)被动识别第二时段期后事项 (五)没有义务识别第三时段期后事项; 针对提供的信息和交易的完整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就下列事项提供书面声明:(1)按照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已向注册会计师提供所有相关信息,并允许注册会计师不受限制地接触所有相关信息以及被审计单位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2)所有交易均已记录并反映在财务报表 第三篇:重庆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重庆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切实履行审理职责,规范审理行为,依据审计法、审计准则及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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