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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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公司投资者者适当性制度度指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条 为指导证证券公司建立立健全投资者者适当性制度度,保护客户户合法权益,制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证券券公司向客户户销售金融产品品,或者以客户买买入金融产品品为目的提供供投资顾问、融融资融券、资资产管理、柜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应当按照本指指引的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向客户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本指引所称销售售金融产品,包包括销售本证证券公司发行行的金融产品品和代销本证证券公司以外外的其他机构构发行的金融融产品。证券公司仅执行行客户买卖公公开市场交易易的股票、基基金、债券等等交易指令的的,不适用本本指引。第三条 证券券公司

2、制定的的投资者适当当性制度至少少包括以下内内容:(一)了解客户户的标准、程程序和方法;(二)了解金融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标准、程程序和方法;(三)评估适当当性的标准、程程序和方法;(四)执行投资资者适当性制制度的保障措施。第四条 证券券公司销售金金融产品或提提供金融服务务,应当诚实实信用、勤勉勉尽责,妥善善处理利益冲冲突,避免损损害客户利益益。第五条 证券券公司应当建建立健全内部部控制,确保保公司投资者者适当性制度度得到有效执行行。证券公司应当明明确公司管理理层、金融产产品或金融服服务的设计、评评审、销售等等部门(或机构)及其工作人人员各自的适适当性工作职职责。证券公司应当要要求公司履行行内部控

3、制监监督职责的部部门加强对公公司投资者适适当性制度建建立及执行情情况的监督和和检查。第六条 中国国证券业协会会对证券公司司投资者适当当性制度的建建立和执行情情况进行自律律管理。第二章 了解客户 第七条条 证券公司司与客户建立立业务关系时时,应当了解解客户的姓名名(或名称)、身份、住住址、职业等等基本信息。第八条 证券券公司向客户户销售金融产产品或提供金融服服务,除本指引第第七条规定的的基本信息外外,还应当了了解客户以下信息息:(一)财务状况况,包括收入入来源和数额额、净资产、资资产数额(包包括金融类资资产和不动产产)、未清偿偿的数额较大大的债务;(二)投资知识识,包括曾经从事与金融融产品投资相

4、相关的职业、对对相关市场与与产品、服务务的理解及认认知程度;(三)投资经验验,包括曾经投资过的金融产品品的性质、品品种、金额、交易频频率及持续时间;(四)投资目标标,包括投资资期限、投资资品种、收益益预期;(五)风险偏好好;(六)其他必要要信息。第九条 客户户应当如实提供供本指引第七七条和第八条条规定的信息息及证明材料料,并对其真实性、准准确性、完整整性负责。客户不提供信息息或提供的信信息不完整的的,证券公司司应当告知客客户无法确定定其投资者类类别或风险承承受能力等级级,由此产生生的后果由客客户自行承担担。告知过程程应当留痕。第十条 证券券公司根据了解的客户信息,可以将符合以下条件的客户划划分

5、为专业投投资者:(一)金融机构构或其他经认认可的专业投投资机构及其其分支机构,包包括商业银行、证证券期货经营营机构、基金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政府投资机构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二)由金融机机构或其他经认可的的专业投资机机构担任管理理人的社保基基金、养老基基金、投资者者保护基金、企企业年金、信信托计划、集集合资产管理理计划、证券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等。(三)符合以下下全部条件的的其他机构:1、最近一年的的净资产不低低于20000万元人民币币;2、金融类资产产不低于10000万元人人民币;3、具有2年及及以上从事证证券、期货、黄黄金、外汇等等相关市场投投资

6、交易的经经历;4、风险承受能能力等级经证券公司评评估为最高等等级。(四)符合以下下全部条件的的自然人:1、金融类资产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民币;2、具有2年及及以上从事证证券、期货、黄黄金、外汇等等相关市场投投资交易的经经历,且过去去12个月中证券交易不不少于40次次;或者具有有2年及以上上在专业投资资机构从事金金融产品或金金融服务的设设计、投资或或保险精算、金金融风险管理理工作经历;3、风险承受能能力等级经证券公司评评估为最高等等级。第十一条 证证券公司将符符合本指引第第十条第(一)、(二)项条件的客户户划分为专业业投资者,应应当要求其提提供营业执照照、经营金融融业务许可证证等身份证明明材

7、料。符合合前述条件的客客户可以要求求证券公司将将其划分为非非专业投资者者。证券公司将符合合本指引第十条第(三)、(四)项条件的客户划分为专专业投资者,遵循以下程序序:(一)客户向证证券公司提出出书面申请,并并提供财产状状况、交易情情况、工作经历等证证明材料;(二)客户以书书面方式承诺,已已了解证券公司对专专业投资者和和非专业投资者者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性职责方面的差别;(三)证券公司司复核通过后后书面告知客客户。符合本指引第十十条第(三)、(四四)项规定条条件的客户经经申请成为专专业投资者的的,证券公司司应当定期对其成为为专业投资者者的条件进行行确认。确认认不符合条件件的,不再将其划分为专业投资

8、者者。第十二条 证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提供供的信息,对其风险承受能能力进行综合评估估。证券公司可以制制作客户风险险承受能力评评估问卷,根根据评估选项项与风险承受受能力的相关关性,确定选选项的分值和和权重,建立立评估分值与风风险承受能力力等级的对应应关系。证券公司应当与与客户确认其其风险承受能能力等级、投投资期限、投投资品种,并并以书面方式式记载留存。第十三条 证证券公司在对对客户风险承承受能力进行行初次评估后后,应当动态跟踪踪客户提供的的信息是否发发生重大变化化。证券公司司应当告知客客户,客户提提供的信息发发生重大变化化的,应当及及时告知证券券公司。证券券公司应当及及时更新客户户发生重大变化化

9、的信息,并重新评估其风险承受能能力,必要时调整整其风险承受受能力等级。证券公司经重新新评估调整客客户风险承受受能力等级的的,应当将风险承受能能力评估结果果交客户签署确认,并以书书面方式记载载留存。第三章 了解金融产品或或金融服务 第十四四条 证券公司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品、提供金融融服务,应当根据产品或服服务的性质和和特点,了解解以下信息:(一)发行人的的基本信息;(二)是否依法法发行或提供供;(三)期限、锁锁定期、提前前终止的可能能性、终止条条件等;(四)投资安排排,如可投资资的范围和对对象、投资比比例等;(五)基础资产产的状况;(六)担保品或或其他信用保保障及其价值值情况;(七)风险收益益

10、特征,如流流动性风险、市市场风险、预预期收益率、收益波动性等;(八)投资者购购买、持有或或出售产品或服务的成本本、费用和可能的损失失;(九)可能存在在的其他风险险因素。第十五条 证证券公司销售售复杂或高风风险金融产品品,还应当了了解以下信息息:(一)产品的结结构、定价方式和杠杠杆情况;(二)产品信用用风险的性质质和复杂程度度,如发行人人、对手方或或有关参照方方的信用状况况以及发行人、产产品提供方的的经验和声誉誉等; (三)客户是否否会被要求追追加后续投资资或承担后续续债务;(四)客户可能能产生的本金金损失和最大大损失;(五)可能存在在的其他重大风险险因素。前款所称复杂或或高风险金融融产品,是指

11、指产品的条款款和特征不易易被客户理解、具具有复杂的结结构、不易估估值、流动性性较低、透明度较低低、损失可能能超过购买支支出等金融产品。第十六条 证证券公司应当当根据了解的的金融产品或或金融服务的信息,评估估其风险等级级。证券公司可以制制作金融产品品或金融服务风险等级级评估表,根根据金融产品品或金融服务的评估因素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等级的相关性性,确定各项项评估因素的的分值和权重重,建立评估估分值与产品品或服务风险等等级的对应关关系。第十七条 证证券公司代销销本公司以外外的其他机构发发行的金融产产品,应当要要求委托方提提供本指引第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息,以以便对代销产产品的风险等等级进行评估

12、估。第十八条 证证券公司委托托其他机构销销售本公司发发行的金融产产品,应当审审慎选择受托托方,确认受受托方具备代代销相关产品品的资格。证券公司应当向向受托方提供供本指引第十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方便受托方履履行投资者适当性性职责。第四章 适当性管理 第十九九条 证券公司司销售金融产产品、提供金金融服务,应应当向客户披披露产品或服服务的说明书书等信息披露露文件、公司司与客户之间间可能存在的的利益冲突以以及有助于客客户理解相关关投资并进行行分析判断的的其他信息。证券公司向客户户出具的金融融产品或金融融服务材料不不得含有虚假假、误导性信信息或存在重重大遗漏,不不得欺诈客户户。第二十条 证证券公

13、司销售售复杂或高风风险金融产品品,应当向客客户披露评估金融融产品的风险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承受能力的匹匹配情况。对具有有杠杆效应的的复杂或高风风险金融产品品,证券公司司应当向客户户提示可能产产生的最大损损失。对流动动性差或者不不存在公开交交易市场的复复杂或高风险险金融产品,证证券公司应当当如实向客户披露。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销销售金融产品品,应当向客客户充分揭示示金融产品的的信用风险、市市场风险、流流动性风险等等可能影响客客户权益的主主要风险特征征。证券公司应当制制作风险揭示示书,充分揭揭示上述风险险的含义、特特征、可能引引起的后果。风风险揭示书的的内容应当具具有针对性,表表述应当清晰晰、明确、

14、易易懂。证券公公司应当向客客户讲解风险险揭示书的内内容,并将风风险揭示书交交客户签字确确认。证券公司应当明明确告知客户户,披露评估金融融产品的风险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承受能力的匹匹配情况不构成对对客户投资收收益的担保。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在在开展市场推推广活动时,应应当以清晰、醒醒目的方式标标明相关材料为推推广材料,提提示金融产品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风险,明确产产品或服务适适合的对象。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根据据客户的风险承承受能力等级级、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投资期限、投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向客户销售适当的金融产产品或提供适适当的金融服务,并与客户签签署适当性评评估结果确认认书。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

15、向向客户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提提供的金融服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求:(一)投资期限限和品种符合合客户的投资目标;(二)风险等级级符合客户的风险承承受能力等级级;(三)客户签署署风险揭示书书,确认已充充分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服务的风险。专业投资者具备备必要的投资资知识和经验验,能够自行行判断投资品品种和期限是否符合其投投资需求,能能够理解金融融产品或金融服服务的风险,在在财务上能够够承担相应的的投资风险。证券公司向本指指引第十条第(一)、(二二)项规定的的专业投资者者销售金融产产品或提供金金融服务,不适用本条第第一款第(一)、(二二)、(三)项项的规定。证券券公司向本指指引第十条第(三)、(四四)项规定的的专业投资者者销售金融产产品或提供金金融服务,不适用本条第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向向客户销售的金金融产品涉及及投资组合或或资产配置的的,应当按照投资组合合或资产配置置的整体风险险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估。证券公司向专业业投资者销售售金融产品,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应当告知客户户,证券公司司履行投资者者适当性职责责不能取代客客户本人的投投资判断,不不会降低金融融产品或金融融服务的固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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