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医院职工管理制度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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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医院职工管理制度篇 书目 第1篇附属医院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第2篇丰富医院职工年休假管理制度 第3篇新华医院职工食堂管理制度 第4篇市医院职工医疗保健管理制度 第5篇y医院职工管理制度 第6篇s医院职工住房安排管理制度 第7篇其次医院职工假期管理制度 第8篇某医院职工之家活动管理制度 第9篇医院职工食堂管理制度(3) 第10篇某医院职工食堂管理制度 其次医院职工假期管理制度 其次人民医院职工假期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职工身心健康,维护职工的休假权利,规范和加强对各类假期的管理,现依据国家及省市相关部门颁发的对职工休假的管理条例及方法,结合医院实际状况,对医院各类假期管理制度进行了整理,

2、请各部门、科室及员工仔细遵照执行。 一、假期类别和享受对象 依据实际状况,医院现有的假期类别主要分为二类:i类假期为全部在职在岗人员(在编、派遣制和合同制人员)均可享受的假期,包括年休假、生育假(产假、授乳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和学习假。ii类假期为部分人员可享受的假期,包括探亲假和放射假,其中放射假享受对象为医院在职在岗人员中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工作人员。 二、请假程序 1、职工除正常公休日、法定假日或补休时间以外,如不能在岗工作的,均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不同假期职工办理请假手续的流程见下表: 假期类别 审批流程 学习假、丧假、事假、放射假 个人提出申请科主任或护士长同意签字相关主

3、管部门审批人事科备案 病假、产假 个人供应医疗证明书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核签字门诊部审核盖章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人事科备案 婚假、探亲假 个人提出申请科主任或护士长同意签字人事科审批并备案 年休假 个人提出申请科主任或护士长同意 注:相关主管部门为医务科负责全院临床医生、医技部门假期的审核审批;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假期的审核审批;人事科负责行政后勤部门假期的审核审批,负责各类假期的备案。 三、假期管理 职工须在办理好书面请假手续并经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享受相应假期。否则,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均视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准,逾期不归者

4、; (3)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欺瞒组织者; (4)不听从组织调动,虽经多次教化仍不按组织指定日期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5)本人要求调动、辞职、与医院解除或终止合同未经院长会议同意,或虽经同意但尚未办理离院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6)虽然出勤,但无正值理由拒绝接受领导安排的工作,出勤不出力者。 对旷工者,医院扣发旷工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对本人进行指责教化,情节严峻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各部门考勤员每月应照实上传科室职工考勤状况,人事科于次月3号前对上月全院的假期状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于每月5号左右报财务部。职工的假期和考勤状况作为发放工资、各类津补贴、奖金和年度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5、(一)职工年休假管理制度 1 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年体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参与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本院在岗人员。 2 术语 年休假:是国家依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惊慌程度,每年赐予的肯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3职责 3.1人事科负责实行年休假制度,负责行政后勤部门部门审批。 3.2医务科负责全院临床医生、医技部门年休假的审核审批。 3.3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年休假的审核审批。 4 年休假时间规定 4.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4.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4.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 5天。 4.4国家

6、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5其它 1)上述人员在累计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月起享受到12月31日的总天数365全年休假总天数。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支配,也可以分段支配,不跨年度支配。确因科室工作须要,当年无法全部按安排休完,可延至下一年度。 2)年休假的假期以当年办理离退休手续之前的岗位时间为准,并按在职时间365相应享受年休假总天数。 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根据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

7、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等假期超过了本条2)至5)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4.7职工参与医院组织的福利性疗养息活动,疗养息时间可作为年休假处理。 5 年休假申报要求 5.1各科室要关切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工作人员的休假权利。为妥当解决工作与休假的冲突,各科主任与护士长要在保证本科室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的前提下,在敬重职工本人意愿的基础上,统筹支配职工进行年休: 1)行政、后勤、医技部门无特别状况的,每年

8、按规定执行年休假制度。2)临床医生、护理人员原则上执行年休假制度。 5.2各科室需提前做好科内职工年休假安排的支配工作,各科室要优先予以支配。 5.3各科室需按安排执行年休假,确因科室工作须要或临时执行某项指令性任务的,科主任、护士长对科内职工的休假时间有权进行统一调整。职工个人应以科室工作为重,一般状况不得找其他借口提出年休假恳求。 6年休假的有关待遇 6.1职工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月工资、年度奖金和福利待遇。 6.2职工休年休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 (二) 职工生育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生育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

9、的女职工。 2 术语 本制度所指的生育假包括产假、授乳假。其中产假指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假期,授乳假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于授乳的时间。 3 职责 3.1人事科负责实行国家及浙江省女职工劳动法爱护暂行规定,负责行政后勤职工生育假的审核审批。 3.2医务科负责全院临床女医生、医技部门女职工生育假的审批。 3.3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女职工生育假的审批。 4 生育假休假时间规定 4.1正常分娩的,产前产后共给假90天; 4.2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4.3分娩时实施助产(包括器械助产、侧切助产,须供应医疗证明)的,增加产假7天; 4.4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 (须供应医疗证明

10、) 的,增加产假15天; 4.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6上述第3项和第4项不重复计算。 5 授乳期时间: 对末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担心排上夜班。每天工作时间内赐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单胎为30分钟,双胎加倍。如路途较远,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为一次运用(含人工喂养)。 6 其他 生育假为女职工在生育特别期间的假期,不能以补休或其他假期替代。 7生育假待遇 7.1女职工生育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7.2女职工生育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法定福利待遇,非法定福利待遇参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7.3女职工生育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

11、和年度奖金。 (三)职工病事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病假、事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的人员。 2术语 病假:在劳动法规上称作“医疗期”,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事假:职工因个人私事缘由向医院请的假期。 3职责 3.1人事科负责按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政策贯彻执行职工病事假管理制度,负责行政后勤部门审核审批,负责全部员工病事假的备案。 3.2临床指定专科医生负责开具病假证明。 3.3医务科负责全院临床医生、医技部门职工病假或事假的审核审批。 3.4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职工病假或事假的审核审批。 4 病假休息医

12、疗期规定 4.1临床常见病种的病假时限详细规定详见医院医疗证明书管理规定,不同病种的请假时限视病情状况,由具备资格的专科医生开具病假休息时间。 4.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和医疗期满后相关问题的处理,参照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须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依据本人实际参与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视病情状况赐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

13、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4.3病假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4.4病假结束后复原全日工作不满三个月又休病假的,要连续计算其病假时间。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参与年度考核,不计算工龄。 5 各类职工病假、事假期间的待遇 5.1 职工请病事假工资待遇,依据浙人薪202384号文件执行。 5.2 职工请病、事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法定福利待遇,非法定福利待遇参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5.3职工请病、事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 5.4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工资。 (四)职工婚丧假管理制度 1 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婚、丧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人员。 2术语 婚假:指职工依据婚姻法及安排生育条例的规定,在办理法定结婚手续后可享受的假期。 丧假: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亡故时,职工因办理丧事而请的假期。 3职责 人事科负责按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政策贯彻执行职工婚、丧假管理制度,负责全院职工婚丧假的审核审批。 4婚丧假休假时间规定 4.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4.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以上)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4.3再婚的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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