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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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若干问题为了更好的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认定和统计工作,根据国 家安监总局有关文件,现将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问题 解释如下:一、生产安全事故认定原则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二是从实际出发, 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 的调整;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 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 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二、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 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 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

2、组织、个体工商户和 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 括非法的基本单元。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 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综上所述,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地造成 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地事故的报告和调 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执行。三、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 生产安全事故。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

3、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 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属于生产安全事故。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 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其中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侦查结案后须有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可从生产安全事故中剔除。四、关于农村房屋建筑造成事故的认定1、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的农村 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2、虽无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但 是农民以支付劳动报酬(货币或者实物)或者

4、相互之间以互 助的形式请人进行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 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五、关于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认定1、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 石流、雷击、地震、雪崩、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属 于自然灾害。2、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地自然灾害的情况 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 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六、关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故的认定1、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立案侦查的,其中:在结案后

5、 认定事故性质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应由公安 机关出具证明,按照公共安全事件处理;在结案后认定不属 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包括因事故相关单位、人 员涉嫌构成犯罪或者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给与立案侦查或者 给与治安管理处罚的,均属于生产安全事故。2、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进 行报告。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 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七、关于购买、储藏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事故的 认定1、矿山存放在地面用于生产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 物品,因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人身伤亡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

6、安全事故。2、矿山存放在井下等生产场所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 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 故。八、农用船舶、车辆等非法载客造成事故的认定1、农用船舶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2、农用车辆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九、关于救援人员在事故救援中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认 定专业救援队救援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所属非专业人眼或 者其他公民参加事故抢险救援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属于生 产安全事故。十、关于有疑义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程序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事故认定存在疑义的,参照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

7、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认定:1、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市人民政府初步认定, 报州人民政府确认。2、造成 39 人死亡,或者 1050 人重伤,或者 1000 500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州人民政府初步认定, 报省人民政府认定。3、造成 1030人死亡,或者 50100人重伤,或者 5000-1000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初步 认定,报国家安监总局确认。4、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国家安监总局初步确认,报国 务院确认。5 、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进 行报告,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 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二 00 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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