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

上传人:ni****g 文档编号:561931139 上传时间:2022-10-29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6.8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完善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监督机制,确保基建工程项目验收质量、交付时限,根据国家及建设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工程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协调、组织、参与的对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竣工的验收;所称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的移交;所称保修是指工程管理部门监督、协调基建

2、工程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 第四条工程管理部门在组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整档案,接受监督。 第二章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 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及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竣工资料经审查通过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报工程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第六条 由工程管理部门协调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初验,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基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

3、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八条 工程项目专项验收包括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程消防验收、工程人防验收、工程节能验收、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第九条 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上海市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一式两套交工程管理部门,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向城建档案馆及学校档案馆归档。未在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备案的校内自筹基建项目,施工单位应通过工程管理部门向学校档案馆提交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条 施工中,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上海市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及时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消防单

4、项工程进行全面自检。竣工后,应及时委托消防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报上海市消防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全部资料均应备案归档。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验收。人防工程竣工后,应向济南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申报验收,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备案归档。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节能验收申请。工程节能验收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部门提出工程质量检测申请并签订相关协议,根据协议对工程室内环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将作为工程室内环境检测验收依据。第十四条 在工

5、程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已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的建筑工程,由施工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报工程验收,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沉降观测单位及相关分包单位共同参与,并将验收结果备案。没有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的建筑工程,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沉降观测单位及相关分包单位共同参与,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将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报告按照国家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筑面积、结构层数、设备台件、开工日期、竣工验收日期;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

6、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名称; 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的情况,包括工程量、设备试运行等内容。 2、竣工验收组织形式: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小组;验收组织单位和代表。 3、质量验收情况:建筑工程质量;给排水与采暖工程质量;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建筑智能化工程质量;工程竣工资料审查结论;其他专业工程质量等。 4、竣工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面的评价;对整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综合评估。 5、签名盖章确认;参加竣工验收各单位代表签名;加盖竣工验收各单位公章。 6、竣工验收报告附件:施工许可证。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的竣工资料分类目录及汇总表;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估报告; 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报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处理结果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结果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竣工验收阶段管理应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1、 竣工验收准备。 2、 编制竣工验收计划。3、 组织现场验收。4、 进行竣工结算。5、 移交竣工资料。6、 办理交工手续。 项目经理应全面负责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建立竣工收尾小组,编制项目竣工收尾计划并限期完成。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应对竣工收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要部位要

8、做好检查记录。项目经理部应在完成施工项目竣工收尾计划后,向企业报告,提交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实行分包的项目,分包人应按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检验工程质量,并将验收结论及资料交承包人汇总。承包人应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向发包人发出预约竣工验收的通知书,说明拟交工项目的情况,商定有关竣工验收事宜。 竣工资料:承包人应按竣工验收条件的规定,认真整理工程竣工资料企业应建立健全竣工资料管理制度,实行科学收集,定向移交,统一归口,便于存取和检索。竣工资料的内容应包括: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规定的其他应交资料 竣工资料的整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理应始于工程开工,

9、终于工程竣工,真实记录施工全过程,可按形成规律收集,采用表格方式分类组卷。 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整理应按专业特点,根据工程的内在要求,进行分类组卷。 3、 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的整理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的顺序,进行分类组卷。 4、竣工图的整理应区别情况按竣工验收的要求组卷。交付竣工验收的施工项目必须有与竣工资料目录相符的分类组卷档案。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由分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时,检查验证手续必须完备。 竣工验收管理:单独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工程,竣工后可单独进行竣工验收。在一个单位工程中满足规定交工要求的专业工程,可征得发包人同意,分阶段进行竣工验收。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

10、施工图纸要求,满足生产需要或具备使用条件,并符合其他竣工验收条件要求。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可由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间竣工并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单项工程,不再重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依据下列文件: 1、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2、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设备技术说明书。 4、设计变更通知书。 5、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 6、外资工程应依据我国有关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文件。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已经施工完毕。 2、有完整并经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符合验收规

11、定。 3、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确认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的证明及试验报告。 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2、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 3、单项工程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 4、建设项目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承包人确认工程竣工、具备竣工验收各项要求,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交 “工程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竣工验收程序,对工程进行核查后,应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

1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与竣工验收的各方负责人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通过竣工验收程序,办完竣工结算后,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成后,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第三章 工程项目的移交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的移交。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的移交指工程管理部门将验收合格后的基建工程项目向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移交,包括总资产移交(含消防系统、人防工程及大型设备等)、工程竣工现状移交、房门钥匙移交、工程竣工图纸移交等。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移交工程交接单经工程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字盖

13、章后,做为工程项目移交的依据。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的移交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达到移交条件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处提出移交申请; 2、分管副校长召集相关部门制定移交方案; 3、由基建处负责在约定时限内完成。 第四章 工程项目的保修 第二十条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校基建工程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工程管理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二十一条 工程的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具体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

14、)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三)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五)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学校基建处与施工单位约定。基建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保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工程管理部门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低值易耗品、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及质保期满后的正常维修由学校维修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保修期满后发生的问题,工程管理部门应协助使用单位妥善处理,但施工单位不负保修和经济责任。第二十三条 在保修期间,工程

15、管理部门现场代表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并按照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保修期限及内容,切实做好保修工作。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工程管理部门将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工程管理部门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第二十五条 保修按以下程序进行 1、 使用单位(用户)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通知基建处要求维修; 2、 基建处在接到维修要求后应及时召集监理、施工单位到现场查看情况,属保修范围的,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报修,监理单位跟踪监督,不属保修范围的,基建处应向用户讲明,并积极主动协助用户处理好质量问题; 3、 施工单位维修完毕后应及时向基建处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