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棵树----相关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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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501房产税法律制度(属于财产税)-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义务人-是指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征税范围具体情况纳税义务人1)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2)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3) 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1.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经营管理单位2. 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集体单位和个人3. 产权出典的-承典人;4.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5.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6.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

2、;-使用人代为缴纳征税对象-指房产;-房产: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贮藏物资的场所;A: 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属于房屋,应一并征收;B: 独立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水塔、烟筒)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收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A: 出售前-不征房产税;B: 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照章纳税计税依据从价计征-房产余值 = 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 -具体扣减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应包括与

3、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措施 不考虑计提折旧;未按国家会计制度核算并记载的,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原值;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一: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1) 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扣减原来相应设备、设施的价值;2) 对易损坏、需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原值;投资联营房产A: 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房产余值B: 收取固定收入,不共担风险-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融资租赁房产-计税依据为-房产余值;应纳税

4、额= 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从租计征-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包括: 货币收入; 实物收入; 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参照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注意事项-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4%-个人所得税:10%-营业税:3%-应纳税额 = 租金收入12% 或4%征收管理纳税期限1)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2) 具体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纳税地点-房产所在地;-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按房产【坐落地】【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注意事项2.自行新建房屋-生产经营-建成之次月起房屋 =

5、 FW-在左述7项具体纳税情形时,只有第1项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当月”,其余各项均为“次月”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FW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FW交付使用之次月起;5.购置存量房自签发FW产权证书之次月起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之次月起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自建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8.自2009.01.01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力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新)-税收优惠:略,详见教材P162164502契税法律制度-契税-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

6、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或个人)-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税率 = (35)%-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范围内据实决定;征税范围-是指在我国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主要内容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或其他注意事项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承受方-成交价格(出让金、土地收益);2.土地使用权转让-买方1) 成交价格;2) 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3.房屋买卖-买方-成交价格4.土地使用权赠与-受赠方-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5.房屋赠与6.房屋交换-付出差价方1)

7、 等价交换-免征契税;2) 不等价交换-交换价格差额;7.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抵债或实物交换-产权承受人-分别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收契税;8.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投资-产权承受方9.以获奖方式、预购方式、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产权承受人10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1) 转让方、受让方【均要】缴纳契税;2) 转让方-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3) 受让方-以转让价格或市场价格;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的情况 典当; 继承; 出租; 抵押;计税依据-总起来说为:不动产的价格;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税率1.适用成交价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8、、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认的价格,包括承受者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其他经济利益;2.适用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的1) 土地使用权赠与;2) 房屋赠与;3.征收机关可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的情况-A: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B: 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征收管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 纳税人订立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或2) 纳税人取得其他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期限-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纳税地点-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减免优惠免征是否免征不确

9、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1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纳税人承受黄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因不可抗力迷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契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任

10、命政府确定;-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的,就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并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的,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其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征收契税;()503车船税法律制度-车船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依法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管理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 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均由

11、使用人代为缴纳; 有租赁关系,使用人与租赁人不一致时,并且车辆拥有人未缴纳车船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等均适用车船税暂行条例,均属于车船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征税范围-包括依法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 车辆-是指1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机动车辆; 2非机动车辆; 船舶A: 机动船舶:是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B: 非机动驳船:是指没有动力装置,由拖轮拉着或推着运行的船舶;计税依据车船的种类相应计税依据1 载客汽车、电

12、车、摩托车-每辆2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火车-自重每吨3 船舶-净吨位每吨税率-采用定额税率;1) 有幅度的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即对各类车船分别规定1个最低到最高限度的年税额;2) 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范围内确定;税目计税单位每年税额备注载客汽车每辆60660元-包括电车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16120元-含半挂牵引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24120元摩托车每辆36180元船舶按净吨位每吨36元-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应纳税额 载客汽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 = 辆数适用年税额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自重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船舶 = 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 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征收管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地点1) 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纳税申报-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税收优惠免税车船 非机动车船; 军队、武警专用车船; 警用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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