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宝安集团财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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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和核算,规范集团财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坚持稳健的财务政策,强化财务预算,加强成本控制,优化债务结构,重视资金规划;坚持把利润和现金流放在一切经营工作的首位,做好财务收支计划、核算、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有效利用资源,维护集团资产安全、完整,提高经济效益,实现资源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和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各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集团审核后执行。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和财务人员为执行本制度的责任人。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

5、财务人员 第四条 所属公司应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财务人员。非独立核算的公司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 第五条 集团财务部是集团财会业务的主管部门,所属公司财务人员既接受本单位的行政领导,又同时接受集团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财务人员实行统一任用、重点委派、持证上岗的管理办法: (一)统一任用。所有财务人员任职均由集团审批或任命; (二)重点委派。集团对资产规模较大的公司或有特殊需要的公司实行财务部长委派制; (三)持证上岗。财务人员任职必须取得公司所在地财政部门颁发(或注册)的会计证。 第七条 财务人员的任命程序: (一)所属二级公司的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6、财务部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或财务负责人,由集团任命或委派; (二)所属二级公司的其他财务人员,由所在公司提名,集团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联合发文任命; (三)所属三级公司的财务部部长或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财务人员由所属公司提名,报集团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联合任命; (四)集团及所属公司控股的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集团推荐,其控股公司提名,所在公司董事会任命,报集团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未经委派或任命的财务人员,不得在财务部门从事财务工作。人事关系不在本集团(或股东单位)或没有企业注册地户籍的,不能从事出纳工作; (六)聘用员工担任财务工作应实行担保制度,担保人至少为二个有履行担保合同行为能力的

7、自然人; (七)所属公司对财务人员的处罚、解聘、辞退,必须报集团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审查批准。 第八条 聘用财务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各级公司中层以上领导的配偶、姻亲和直系血亲关系,不能在本公司及受其管理、控制的下属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第三章 会计工作规程第九条各级公司的财务部门是本公司资金、成本、费用、财产等的管理和核算的职能部门,本公司的一切经济活动所发生的合同、协议、单证、发票必须归集到财务部门作为记录经济活动的依据。第十条财务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会计制度,对公司的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全面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第十一条

8、各级财务机构、财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集团赋予财务人员代表集团对所在公司的经济活动实施直接的核算与监督的权力。 第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经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银行结算凭证不能代替发票或收据报帐,记帐时,记帐人员或电脑录入人员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第十四条财务人员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第十五条财务人员发现

9、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总裁(总经理)报告,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处理。第十六条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以外的财务人员不得管理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员管理的现金和银行存款帐目,要做到日清日结,帐款、帐帐相符。第十七条各公司应按照分权管理和责任制的要求,建立起相互制约的控制体系。特别是对现金和财物的会计处理,在手续上必须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者有关人员,实行审批与经办分管、会计与出纳分管、帐与货分管、钱与物分管的相互牵制制度。公司领导在办理经济业务时,不能一手包揽,应明确划分授

10、权人、主办人和执行人,用款或报销费用不能既是经办人又是审批人,实行副总经理以下公司领导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总经理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董事长的事项由董事长与总经理会签。第十八条财务审批手续实行先审后批的原则,即先由财务部长(主管会计)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审批。第十九条银行帐户印鉴和支票实行分管并用制。总经理的私章由其本人自管,财务专用章和会计的私章由财务部部长或主管会计保管,支票由出纳保管,不准一人统一保管。印鉴保管人外出时可委托有关人员代管。因业务需要,经批准带银行帐户印鉴外出办理业务时,至少应由会计(资金员)、出纳员两人分别携带印鉴外出,并分别使用(盖章)。严禁在任何空白借款合同、担

11、保合同、支票、发票、单据上加盖财务章等印章。第二十条严格控制银行帐户的数量,有条件的公司只能在一至二个集团指定的银行开设帐户。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公司使用,严禁出租、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银行帐户及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得外泄。第二十一条使用普通支票(下称支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报经领导审批,签发支票在支票上注明收款单位、限额、日期、用途。禁止签发空白支票。第二十二条支票领用审批手续不能代替报销手续,付款取得的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后,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审批。第二十三条对外开出

12、支票,一般不得将支票交给收款人,应在支票的左上角划两平行斜线,只能转帐,不能提款,同时应由本单位财务人员送交银行办理转帐业务。接受客户提交的支票,应由本单位财务人员将支票送交银行办妥进帐手续后,方可办理提货等有关手续。第二十四条银行收支款项应按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银行日记帐,不得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得以收顶支记帐。各公司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查清未达帐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第二十五条各公司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发票的保管、登记、领用、清理、核销工作。已开出的发票,要及时交付对方,并收回货款,做好帐务处理。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违者一律予以除名。第二

13、十六条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情况下,各级公司的财务部长和主管会计原则上保持三年的稳定期,一般财务人员保持二年的稳定期。根据实际需要,对财务部长实行定期轮换。第二十七条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不得中断财务工作。被撤销、合并公司的财务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移交物件包括:移交人经管的财务资料、会计凭证、报表、帐簿、款项、印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财务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会同财务部长监交;未设财务部长的单位,由上级财务部门派人监交;财务

14、部长或主管会计的交接,由上级财务部门会同本单位的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监交;集团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集团总裁或财务总监监交。第二十八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是公司的重要档案,各公司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保证做到完整无缺,便于调阅。会计档案保管应按如下规定办理:(一)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归档保存;(二)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三)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财务部门应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登记会计档案目录簿;(四)会计档案应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五)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复印会计资料需经财务部长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会计档案不得外借,特殊情况的,须书面报经集团财务总监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六)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除凭证、帐册、报表的设计应满足有关要求外,对于电子计算机生成的记帐凭证,应认真审核,并加盖制单人、审核人、记帐员及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签字。对于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归档保存;(七)会计档案保管期限:1会计凭证、总帐、明细帐、辅助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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