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海洋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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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法院海洋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公布日期】2021.06.03 【分 类】其他正文浙江法院海洋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为形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合力,5月20日,在“六五”世界环境日来临 之际,宁波海事法院与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台州、舟山 7 家沿海中级 法院发布浙江法院“1+7”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宣言,正式启动浙江海洋生 态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并通报了近年来浙江法院十个海洋环资审判典型案例。近年来,浙江法院通过依法审理裁判各类涉海(包括通海流域)环境资源案 件,不仅化解了大量纠纷,维护了企业群众海洋环境权益,也有力地保障了我省海

2、洋生态文明建设。以下十个案例来自宁波海事法院和沿海相关中基层法院,涉及刑 事、民事、行政三个领域,内容涵盖了海洋、河流、海砂、野鸟、海龟、海产品等 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类型包括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既有国家主管机关 提起的,也有检察机关提起的。这十个案例在实践中都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典型性, 充分表明浙江法院在审理涉海环境资源案件过程中,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 指导,牢固树立环境资源审判新理念,积极探索海洋环境资源审判特殊规律,正确 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所作裁判对统一司法标准、推进涉海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具有较好的指导作用,对提高社会公众海洋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意识也有良好 的规范、

3、教育、引领作用。案例一:倪某平等八人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倪某平与某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经事先商量,由倪某平安排槽罐车为其 非法装运、处理生产农药草甘膦直接产生的危险废物。某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倪 某平每吨120元的费用。在不到一年时间内,倪某平指使其雇用的驾驶员葛某林、 李某明、葛某所、郑某余,押运员黄某群等人从某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方埠化工厂合 计装运危险废物 6300余吨,经蒋某生、董某灿及王某军从中帮助,将该6300余 吨危险废物分别倾倒至富阳春江街道春南污水厂污水处理池、板桥纸业附近水沟、 八一亨利板纸厂、渔山乡加油站旁一废弃造纸厂、常安镇东山大桥旁小溪、桐庐县 江南镇横山埠村等处。

4、后倪某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 倪某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蒋某生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8000元,董某 灿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裁判结果】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倪某平、蒋某生、葛某所、李某明、董某 灿、葛某林、郑某余、黄某群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 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判决倪某平等人有期徒刑四 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对主犯倪某平并处罚金210万。【典型意义】钱塘江是浙江省内汇入东海的最大河流,在钱塘江上游富春江流域倾倒危险废 物属于典型的陆域流向海域的环境污染行为。本案被告人将危险废物分别倾倒至

5、富 春江流域的多处地点,实际操作过程中污染环境区域广,倾倒手段直接、隐蔽,社 会影响恶劣。审判中,人民法院注重定罪证据的规范,通过具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资质机构认定涉案废水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废物,确保案件定性的准 确。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针对不同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区分主从犯,对 主犯课以较重主刑,并结合牟利情况,对主犯还处以巨额财产刑,使主要犯罪分子 在人身上和经济上均得到严厉打击,充分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和加大污染环境犯罪惩 处力度的刑罚目的,对其他犯罪分子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 会效果。案例二:毛某、周某生、单某洋等三人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

6、案情】2017年 3月至 2018 年 4 月期间,毛某在明知周某生、单某洋不具备固废处置 资质的情况下,仍将经过挑拣后的废塑料交由其处置丢弃。其中周某生采用货车运 输倾倒的方式,先后在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内 3 个倾倒点倾倒上述废塑料 2000 吨 以上,造成公私财产损失 500000元以上;单某洋伙同他人采用同样方式先后在慈 溪滨海开发区4 个倾倒点倾倒上述废塑料 2200余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 890000 余 元以上。经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认定,上述涉案固废为有毒有害物质。经检 测,上述涉案固废中含有镉等重金属和 2-氯酚等多种酚类有机物;固废浸出毒性 指标含有铜、锌、镍、镉等重金属

7、和 2-氯酚等多种酚类有机物。此外,毛某、单 某洋共同倾倒有毒物质的行为造成的污染清理处置费用为 891383元、生态环境损 害补偿费用为241105 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为 88655元,合计 1221143 元; 扣除已支付400000 元,还应赔偿 821143 元;被告人毛某、周某生共同倾倒有毒物 质的行为造成的污染清理处置费用为 500000 元、生态环境损害补偿费用为 219187 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为 80595 元,合计 799782元;扣除已支付 100000 元, 还应赔偿699782 元。【裁判结果】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毛某、单某洋、周某生违反国家规定,结

8、伙倾倒 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 和悔罪表现,并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依法可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依法 判决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三年不等,并处罚金。毛某、单某洋、周某生除负 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判处毛某、单某 洋共同赔偿污染清理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补偿费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合 计 1221143 元,判处毛某、周某生共同赔偿污染清理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补偿 费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合计 799782元。【典型意义】本案属于在临海地区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案件。该案办理过程 中,环保

9、部门第一时间联系公安、检察机关介入联合办案,克服了该类案件办理过 程中环境损害评估复杂、取证困难等问题,对相关证据予以固定,最终判决犯罪分 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对受损环境依法予以赔偿,对此类犯罪起到了较强的震慑 作用。案例三:林某、林某建非法采矿案基本案情】2020年 4月至 2020 年 5 月,林某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 下,雇佣林某建为船长兼管事,驾驶“宝森 18船”先后 8次从福建高塘出发到达 西犬岛附近海域,伙同他人偷采海砂共计 24000 吨,销售总价达人民币 432000 元。2020年 5月 19 日,林某再次雇佣林某建为船长兼管事,雇佣船员八人,驾驶 “宝森

10、18 船”从福建福安出发到达西犬岛附近海域,伙同他人偷采海砂 3419.6 吨,并在运至温州市洞头区灵昆某码头卸货销售时被温州海警局工作人员抓获。经 温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次非法采矿的犯罪数额达人民币 170980 元。案发 后,温州海警局扣押了涉案的“宝森 18船”采砂船、林某的荣耀手机 1 部、林某 建的OPPO手机1部。庭前,林某已退出款项人民币432000元。【裁判结果】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林某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 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且属共同犯罪。二人两年 内多次伙同他人非法采矿,相关非法采矿价值数额累计达人民币 602980

11、元,分别 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并对已销售部分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43万余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扣押的非法采挖的海砂交由扣押单位海警局予以没收, 上缴国库,并对涉案船舶上的采砂设备予以拆除并没收。【典型意义】本案系非法采砂刑事案件。海砂是一种极其重要的海洋资源,是公认的第二大 海洋矿产,也是海洋生物生存繁衍的必备要素,对生物资源养护、海洋生态平衡起 着重要作用。海砂多分布于海岸带、大陆架和近岸浅海,非法采挖海砂严重破坏海 床,影响海岸带和海洋地质构造,对海洋生物多样性、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灾害性的 破坏。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强,包括海洋资源在内的各类自然资 源均被严格控

12、制开采范围和规模。建设用砂供需矛盾特别突出,海砂市场价格始终 居高不下。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利用其非法装置的采砂设备,企图 通过偷采等非法手段获取高额利润。本案非法采挖海砂共计 27419.6 吨,对海洋生 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应予查处。本案的处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海洋资源保护, 严厉打击涉海洋犯罪行为的决心,对规范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具有示范意义。案例四:王某明等六人非法狩猎系列案件【基本案情】2019 年,绍兴市上虞区野鸟保护者协会志愿者在上虞滨海湿地拍摄期间发现 犯罪线索,遂将线索移送至上虞区公安分局,后区公安分局开展雷霆专项行动,成 功抓获涉案六名犯罪嫌疑人。经绍兴市上虞区人

13、民法院审理查明,2019 年 9 月至 12 月,王某明等六人通过设置夹网、媒头鸭诱捕等方式,在上虞区近海及海岸湿 地一鱼塘内分别抓获浙江省重点保护动物野鸭 20只、22 只、14 只、3 只、2 只、2 只,后将上述鸭类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或供自己食用。案发后,六人均缴纳 了生态修复费,退缴了非法获利。【裁判结果】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明等六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 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 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决王某明等六人拘役、有期徒刑不等。案件审理过程中,上 虞法院向王某明等六人发放了护鸟令,其中三人自愿加入野鸟保护者

14、协会,由非法 狩猎者成为野鸟保护志愿者,并参与协会组织的野鸟放生、宣传活动。判决生效后,上虞法院联合上虞区野生鸟类司法保护基地各成员单位,在上虞 滨海湿地开展非法狩猎涉案财物集中清理销毁活动,共集中销毁各类猎棚 7 个、捕 网 14 张。【典型意义】本案案发地上虞滨海湿地位于东海入海口杭州湾湿地。每年 10月底至来年 3 月份,有约160 余种、十几万只野鸟在这里栖息、迁飞,被国际鸟盟列为鸟类的重 要自然栖息地一一重点鸟区(编号CN382),也是东亚至澳大利亚候鸟迁徙路线上的 必经之地。保护野生鸟类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对于降低公共卫生风险、维护生态 系统平衡具有重大意义。2019年5月31日,

15、上虞法院联合上虞区公安分局、自然 资源规划分局等成立了上虞区野生鸟类司法保护基地,致力于构建环境资源司法机 关、行政机关、公益组织等共同协作的全链条保护模式。上述非法狩猎案件很好地 体现了多元共治的环境保护模式取得的积极成效。本案案发线索由绍兴市上虞区野 鸟保护者协会志愿者提供,在上虞公安分局侦办、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法院依法 作出判决。法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采取发放护鸟令的方式判令各被告承担生态 修复责任,由野生鸟类协会落实监督。形成了损害发现修复监督的完整闭 环。法院在判决生效后联合各成员单位开展涉案工具集中销毁活动,各被告人自愿 加入野鸟保护协会,由捕鸟者变为护鸟人,取得了刑事惩罚、生

16、态修复,一判多赢 的良好效果,具有较强的示范借鉴意义。案例五:某环境科学研究中心诉某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原告某环境科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环科中心)成立于 2007 年,系由北京市 朝阳区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江河水系污染状况调查、检测及防护 研究等。被告某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在位于普陀区东港街 道塘头村南溪山矿区进行石料开采、破碎、水洗等作业。经普陀区环保监测站于 2019 年 8、9 月间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矿区装卸码头附近和洗砂沉淀池排入附 近海域的悬浮物浓度均超标。2019 年 12 月,舟山市环保部门责令被告公司南溪山 矿区开采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前通过验收,并处罚款 88.6 万元,且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处罚款 17.8 万元。原告认为被告存在环保设施 未验收先投产并违法排放污水的侵权行为,损害了环境公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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