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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件中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劳动纠纷案件中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到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的。需要区分详细的情况: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工程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原告起诉恳求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原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详细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致使作出错误的裁判。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途径:即确认劳动关系含申请劳动仲裁、诉讼工伤认定包括行政诉讼劳动才能鉴定确认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诉讼。从审讯理论来看,难度最大的是对事实劳动关系确实认。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涉及到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是,应该要详细区分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的情形。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对于劳动者恳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支出的交通费、劳动才能鉴定费等费用的,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二条,人社部202334号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施行细那么第三十五条。第 页 共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