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手册贵州省教育厅制二○○八年四月-1-为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我省高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我们在原有的高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其他的相关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现将这些制度和工作流程统一汇编成册印发各高校相关部门,以方便工作,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二○○八年四月目 录1、贵州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工作 职责(试行)………………………………………………………(1)2、贵州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印章管理规定…………………………(3)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1号)……………………………………………………………(5)4、《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6号)…………………………………………………………(19)5、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颁发独立学院毕业生学历证书的通知 (黔教学发〔2008〕70号)……………………………………(32)6、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 的通知(教学[2007]3号)………………………………………(36)7、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流程图………………………………………(41)8、学历电子注册工作流程图………………………………………(42)9、学历证书认定工作流程图………………………………………(43)10、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有关规定的通知 (黔教学发[2005]152号)………………………………………(44)11、贵州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审批工作流程………………………(47)12、贵州省教育厅关于颁发“受理、处理、答复本省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申诉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教学发[2005]323号)…(48)13、贵州省普通高校学生申诉处理流程……………………………(55)14、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新华社贵州分社办公室关于做好高 校毕业生图像采集工作的通知(黔教办学〔2008〕52号) …………………………………………………………………(56)15、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2001]4号)……………………………………(64)16、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实施 细则》的通知(教学司〔2001〕80号)…………………………(70)17、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 知(教学〔2002〕15号)……………………………………(75)贵州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工作职责(试行)(2008年4月1日制定)一、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二、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学生工作处对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实行分工负责的制度从事学籍学历管理的同志必须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凡因工作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影响的,必须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三、从事学籍学历管理的同志必须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必须熟练掌握计算机网络技术,不断提高学籍学历管理信息化水平工作中必须秉公办事,规范行政,廉洁自律四、学籍学历信息管理人员职责1、负责接收省内各高校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以及特殊类别办学形式的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受理省内高校有关学籍学历信息方面的具体事务2、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对高校报送的数据组织审查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一律依据教育部学生司学籍数据进行审查特殊类别办学形式(普通专升本、五年一贯制高职、三二分段制高职、港澳台及来华留学生)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分别根据省教育厅计财处提供的招生计划和批件、省招办提供的录取数据、省教育厅外事办审核意见进行审查3、对审查合格并经批准上报注册的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按照规定进行电子注册并报教育部学生司备案4、按期汇总全省高校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填写有关统计报表。
五、处长职责1、负责对学籍管理人员审查后报送的数据提出处理意见对与教育部学生司学籍数据完全一致的数据、正常学籍异动(转学、休学、退学、姓名更正)、在校生“本降专”的数据,审核后直接签批后交由学籍管理信息人员进行电子注册2、负责对其他相关数据组织调查,摸清情况,并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处长或处务会议研究3、结合全省高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实际,对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经处务会议集体研究后负责组织实施六、处长及处务会议职责1、处长对分管负责同志提出的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方面的有关问题及时召开处务会议研究,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厅领导审批2、对基本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的一些具体问题(包括提前毕业等),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交由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人员处理贵州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印章管理规定(2008年4月1日制定)根据高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一、贵州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印章、贵州省教育厅学籍学历管理专用印章,实行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因公因私出差请假,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另行指定专人管理二、使用贵州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印章和贵州省教育厅学籍学历管理专用印章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用印。
三、贵州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印章适用于与高校的相关工作部门、外省市区教育厅学生工作部门联系和商洽一般事务性工作,不得公开对外使用使用贵州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印章必须经本处处长审批同意四、贵州省教育厅学籍学历管理专用印章适用于处理高校学生学籍方面的事务使用贵州省教育厅学籍学历管理专用印章须由经办人员、处长签批,重大事项报分管厅领导或厅长审批五、向上级报送有关报表和统计数据、向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等,需用贵州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印章或贵州省教育厅学籍学历管理专用印章的,须由经办人员、处长签字或报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六、使用贵州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印章、贵州省教育厅学籍学历管理专用印章必须登记,包括用印时间、用印事由、审批人、用印数量、经办人员等,并留存一份备查七、严禁在空白证书等纸介质上使用贵州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印章和贵州省教育厅学籍学历管理专用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2月4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部长 周济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