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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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工资管理规程范例 (一)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制定员工工资的有关事项。 第二条 员工工资依据社会水准,公司支付能力,物价指数变化,本人执行所担任工作的能力、经验、年龄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 工资包括固定工资及临时工资两大部分,其结构如上图所示。 第四条 1.工资给付除特别规定的情况外,原则上由直属主管直接将工资交予本人,或委托会计部门经办人直接交予本人。 2.工资给付亦可依据下列规定,直接将工资(含临时奖金)全部或部分汇入员工的银行账户上。 (1)员工希望将工资汇入本人账户时,必须依据下列规定,填具书面规格手续后,交付会计部门办理。 希望汇入本人账户的工资范围和金额。

2、员工指定金融机构和存款类别、账号。 申请手续必须在工资结算前10天办好,方为有效。 (2)金融机构的指定原则上以与公司有业务往来或公司指定的金融机构为主。但在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在本人申请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 第五条 下列规定各项可从每月工资中直接扣除: 法令规定的项目。 基于工资扣除的规定,并与工会取得协议后的项目。 第六条 虚报、误算等超领时,必须在发现后立即偿还。 因误算而超付的工资,公司可在一个月内向员工行使追索权。 第七条 工资计算期间员工被解雇或申请离职时,凡采取日薪月结制或月薪制者,给付基本工资。 加给工资的给付依当月出勤日数乘以月薪比例(以1/25)计算;至于各项津贴则不予以给

3、付。 退职金依离职前6个月内的平均基本工资乘以基准比例所得的基本额给付。 (二)工资计算及给付 第八条 1.工资计算期间为从上个月21日至本月20日,于该月27日发放。当发放工资日恰为休假日时,则提前一日发放。 2.年度结算工资期间从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止。 3.因不可抗拒原因而无法按期支付工资时,须于支薪日前10天通知公司所有员工,并公告变更后的支薪日期。 4.临时工资的给付按规定办理;支薪日期由人事部门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经本人或抚养亲属申请可支付已执行勤务时间的工资。 1.本人死亡时。 2.离职或被解雇者。 3.结婚或生产时。 4.生病或受意外灾害时。 5.作为

4、葬仪费用时。 6.其他经公司认可的事由。 第十条 工资计算时,若有未达元以下尾数产生,一律计算到元为单位。此外,基本工资及各项津贴也一律以元为单位计算。 (三)基准内工资 第十一条 基本工资是通过考查员工的年龄、学历、经历、经验能力、职务和绩效等因素而确定给付的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1.基本工资的给付,分为月薪制和日薪月结制两种,并以下列规定计算:薪制除人事规章有特别规定外,对于缺勤、迟到、早退、私自外出等皆不予以扣除。 2.日薪月结制员工的缺勤、迟到、早退及私自外出等怠工勤务日数,均按 “基本工资1/25当月怠工日数”得出的扣除额从基本工资中扣除。 第十三条 月薪制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者: 1

5、.科长级以上职位者。 2.工资计算期间出勤率达98%以上,并符合下列资格者: (1)在公司服务2年以上。 (2)经由部门主管和人事部门评定后确认为表现优异的员工。 第十四条 采取月薪制形式的员工在工资计算期间若因下列情形而无法执行勤务时,该员工的缺勤工资应按计日或计时制计算方式从工资中扣除: 1.就职和复职前的缺勤日数; 2.连续缺勤达10日以上者; 3.非事先请假缺勤者。但若因不可抗拒事件而无法事前请假时,则应于上班后3日内提出书面证明; 4.其他,因公司原因而无法正常执行勤务时,则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通过试用期并成为正式员工时,应根据该员工的能力确定其资格等级,并依据规定给付其加薪工资。

6、 第十六条 升级及其他职等制度,依据职等制度概要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担任管理职及专门职位者,依其所担任的职位给付津贴额: 1.管理职。 2.专门职。调查科主任、调查员及主任等职位,均依照规定给付责任津贴。 第十八条 责任津贴原则上于正式任职的当月开始给付;缺任时的第二个月取消给付资格。 第十九条 1.住房津贴依据各地区的情况,从员工正式任职时算起。 2.缺勤达一个月以上的员工,从第二个月开始住房津贴不予以给付。但恢复勤务时,则从下个支薪日起依出勤日数给付住房津贴。 3.工资计算期间中途任职者,其勤务时间未达15日以上时,则不予以给付住房津贴。 4.因调职调到其他地区任职时,从调职发生的第二

7、个月起,依其调至地区情况给付住房津贴。 第二十条 公司对于须负担家计并对抚养亲属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员工,依下列资格支付抚养津贴: 1.抚养资格 (1)配偶。 所得税法上承认的配偶,依附规定给付。 夫妇皆在公司上班者,仅支付丈夫的抚养津贴。 (2)其他抚养亲属。 责任津贴在2职等以上者,其抚养亲属不得超过2人。 夫妇皆在公司上班者择一支付。 2.抚养亲属系指和本人共同生活(依靠本人收入赖以维持生计,在2等亲属范围内)者,列资格评定。但不得已必须与抚养亲属分居时,须提出相关证明文件经由人事部门确认可依规定办理津贴给付。 (1)配偶。 (2)未满18岁的子女及弟妹(不含已就业者)。 (3)满60岁以

8、上的父母、祖父母(不含有所得收入或不动产收入者)。 (4)残障者(2等亲范围内)。 (5)其他,法令所规定者。 第二十一条 新进员工抚养亲属增加者,应从事实发生的当月起开始给付抚养津贴;抚养亲属减少应从事实发生的第二个月起减少津贴额。 缺勤一个月以上时,第二个月起即不给付津贴,但恢复勤务时,则从恢复上班当月开始给付。 3.欲接受亲属津贴或该津贴需变动者,原则上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经由直属主管向上呈报。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资格者,可享受职务津贴: 1.机械津贴。 (1)重作业。(2)轻作业。(3)其他。 2.营业津贴(定额)。 3.驾驶津贴(基本津贴额)。 4.警卫津贴。 5.柜台、电话

9、接线津贴。 6.厨房津贴。 第二十三条 从事机械加工作业者,应根据其作业危险性及油渍污染程度,给付下列津贴: 1.重作业:每月津贴为6元。 2.轻作业:每月津贴为4元。 3.其他:每月津贴为3元。 第二十四条 机械津贴从勤务开始时给付,卸任后的下一个支薪日停止给付。 第二十五条 从事业务推广的营业人员,每月津贴为125元。 第二十六条 营业津贴从勤务开始时起即给付,卸任后的第一个支薪日停止给付。 第二十七条 从事警卫勤务者(夜间值夜班的勤务),每月津贴为60元。 第二十八条 从事驾驶勤务者,每月津贴为80元。 第二十九条 休息时间轮班值柜台及电话接线勤务者,每月津贴为40元。 第三十条 勤务时

10、间内,不定时支援员工餐厅勤务者,每月津贴为45元。 第三十一条 1.警卫、柜台及电话接线、厨房勤务等津贴,应从接受勤务当月开始给付,自卸任后的下一个支薪日停止给付。 2.接受本津贴者,不再接受轮班值勤津贴。 第三十二条 1.缺勤日数达10天以上者,采取按日计算的方式。 2.缺勤达15日以上者,则不给付该津贴。 3.工资计算期间中途进入公司或职位变动者,应从事实发生日起按日计算该项津贴。 第三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根据需要限期调整津贴: 1.合并或整顿公司时,新负责人认为有调整津贴的必要。 2.留职停薪者复职后,经人事部门评定有调整津贴的必要时。 3.有关工资给付基准及相关制度修订后,认为有

11、补偿差额的必要时。 4.因调职、外调等人事变动致使工资基准额减少的,经人事部门评定后,认为有补偿差额的必要时。 (四)基准外工资 第三十四条 1.勤务时间外的加班(不含假日加班及深夜加班),每小时增加130%的工资作为加班津贴,但接受第25条营业津贴及第28条驾驶津贴者,则依照第41 条的规定办理。 2.勤务时间外(加班、提前上班)的时间计算,须扣除下班后及上班休息时间;并且开始工作后的前30分钟和下班前的15分钟皆不予计算。 第三十五条 假日加班时,以下列标准乘以计时工资为假日加班津贴额: 1.星期日140%。 2.固定假日150%。 3.春节200%。 第三十六条 1.深夜加班津贴的计算方

12、法是,以标准工资除以一般加班费,再加上计时工资的30%。轮班勤务则另行规定。 2.假日加班至深夜时,除比照第35条的假日区分外,并依区分的假日加班费加上平日计时工资的40%后给付。 第三十七条 前三条的加班时间若在一个月内一般加班超过30小时,假日加班超过16小时,深夜加班超过6小时,皆加算10%的津贴。 第三十八条 一般加班与假日加班若有重复时,则不再补贴津贴额。 第三十九条 特殊勤务的津贴,视实际需要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1.外勤营业员及总经理驾驶员以前三个月的平均加班数为基准,按规定的定率等级额计算该月份的基准外工资。 2.定率等级额在任满3个月后给付,卸任后的第一个支薪日即不再给付。

13、3.试用期间的营业津贴,通常以一般加班津贴给付。 4.采取定率等级额方式者,不须再给付一般加班费(不含假日加班津贴)。 第四十一条 驾驶津贴除依第28条的规定外,经公司许可后,驾驶公用车者,按公务车行驶公里数给付驾驶行车津贴。 第四十二条 公司每隔三个月给付一次相等于来回定期公共车车票的金额作为员工的交通津贴。员工自备交通工具的也以定额的交通津贴为基准,不另行补贴其差额津贴。 第四十三条 从事轮班制勤务的员工,依下列规定(按定率、定额)给付轮班津贴,但固定夜班勤务者,则不给付按定率计算的津贴。 1.固定额津贴(每次勤务)。 (1)早班,50元。 (2)夜班,80元。 2.固定比率津贴(定率)

14、(1)规定勤务时间外加班从凌晨5时到8时30分,17时30分至22时等勤务,每小时给付计时工资130%,从22时到凌晨5时的勤务,每小时给付计时工资增至145%。 (2)规定时间外的加班,也适用于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因业务上的需要,员工必须在休假日执行勤务,并于翌日给予补休者,给予一般计时工资的40%。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为鼓励在职人员进修,或部分在学的勤务者,按每学期 1,000元给付奖学金。 第四十六条 因业务需要须到外地考察或洽谈业务时,依下列给付标准,以固定金额加比率金额的总额作为津贴的基准。 1.固定金额,确定津贴额为300元。 2.固定比率,定率(基准内工

15、资)0.25出差日数/4。 (五)缺勤时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因经营权的变更、重整,受天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而须使部分或全部员工停业时,应于停业期间给付员工80%的基准内工资,作为停业津贴。 第四十八条 女性员工的产前、产后的休假须依劳动的基准法的规定,给予56天产假,休假期间工资,须依规定照常给付。 第四十九条 因意外事由而缺勤时,依下列方式处理: 1.年度有薪休假,工资照常予以给付。 2.下列特别休假,工资亦照常予以给付。 (1)婚假;(2)丧假;(3)产假;(4)补休;5)天灾,公司认为必须休假时;(6)公司与工会特别协定的休假。 第五十条 员工从事工会活动而停止勤务的时间,则不支付工资;但公司与工会共同举办的活动及协议时,则不在此限。 第五十一条 员工在勤务时间内申请离职或遭解雇缺勤时,不给付缺勤时的工资。 第五十二条 1.因业务负伤患病连续缺勤达一个月以上者,第一月的工资照常给付;第二个月仍缺勤时则不再给付其工资,但可由其部门主管代为申请劳保及团体意外险的伤残给付。 2.非业务负伤患病,并在每一计薪期间内的缺勤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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