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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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是指企业为提高职工工作技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流入,而通过各种形式提升职工素质,提高职工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教育所发生的教育费支出。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一、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范围。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以下十一项: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

2、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财建2006317号文件同时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不得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2.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二、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比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

3、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必须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即:准予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企业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在工资薪金总额2.5%以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主要包括如下情形: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根据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

4、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的规定,2015年1月1日起,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允许职工培训费全额税前扣除的情形。一是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二是航空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三是核电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四条规定: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综上,软件和集成电

6、路的职工培训费用、航空企业的空勤训练费用、核电企业的操纵员培养费必须单独核算,据实税前扣除,它们必须与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它们不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不挤占职工教育经费份额,反之也不得将应限额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计入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三、允许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计费基数。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为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必须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进一步明确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

7、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超限额的职工教育经费可递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虽然规定了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但同时也规定了超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实质上允许税前全额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只不过在扣除时间上递延到以后各期。举例:某设备制造厂2016年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为60000元,当年实发工资总

8、额为1000000元,则:该厂2016年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为:1000000×2.5%=25000元,超限额的35000元职工教育经费应作如下处理:(1)调增201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扣除。五、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按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从2008年起职工教育经费已经不用再计提而是据实列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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