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价费[201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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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 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1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自治区物价局2011-04-29来源:【字体:大中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各市、县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请一 并遵照执行。一、降低或免收部分建设项目收费(一)降低或减免部分住房交易手续费限价商品住房(含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的限价住 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 资建房,以及危旧房改住

2、房改造中按经济适用住房和集 资建房方式改造的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 保障性住房的住房转让手续费,在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公布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 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规定收费标准的 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每平方米 1.25元;因继承、遗赠、 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 法进行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 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 抵押手续费。(二)降低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降低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按下列收费标准执行:序号工程概(预)算M (万元)施工图审查收取勘察设计费的a ( %)

3、15000以下a 6.525000 M10000aW6310000 MV30000aW5430000W MV80000aW4580000W M200000aW36200000WMaWl(三)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下表执行:服务类型费率(%)中标金额(万元)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以下1.51.51.0100-5001.10.80.7500-10000.80.450.551000-50000.50.250.355000-100000.250.10.210000-500000.050.050.0550000-10000

4、00.0350.0350.035100000-5000000.0080.0080.0080.0060.0060.0061000000 以上0.0040.0040.004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 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 350万元、300万元和 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 服务费。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 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 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四

5、)规范和降低部分工程监理收费标准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 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序号计费额(万元)收费基价(万元)1100030.12300078.135000120.848000181.0510000218.6620000393.4740000708.2860000991.49800001255.8101000001507.0112000002712.5124000004882.6136000006835.6148000008658.415100000010390.1其中,实施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市政、社会 事业与服务建设项

6、目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各工程监理 机构在上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 20%收取。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五)降低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 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含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 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 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 应在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 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

7、2号)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 10%收取。上 述行业以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 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六)其他收费及管理按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 2011534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 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严格实行收 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和 监督,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不执行减免收费优惠 政策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四、本通知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 定与本通知

8、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 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1 534 号)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 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1534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 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 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 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 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

9、办理 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 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1 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 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 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 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 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各地应加 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 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 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 基准计

10、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 准的 6.5% ;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 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 (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 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 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各地现行 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 100亿元以下的农业、 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 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 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

11、社 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 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 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 价格 2002) 125 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 20收 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 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四、降低中标金额在 5 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 务收费差额费率:中标金额在 510 亿元的为 0.035%; 1050亿元的为 0.008%;50100 亿元为

12、 0.006%; 100 亿元以上为 0.004%。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 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 350 万元、 300 万元和 450 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 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金额在 5 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 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20021980 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 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 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 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五、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 调节价范围。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 在 10

13、00 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1000 万元 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原国 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 200210 号)规定执行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 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 导价,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的通知(发 改价格 2007670 号)规定执行;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 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价。六、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 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 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 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 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 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 用。本通知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现行有关规定与 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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