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虚开发票的认定、依据及后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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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虚开发票的认定、依据及后果一、认定(一)虚开、非法代开发票认定(1)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对于非法代开发票的行为,依照虚开发票进行处罚。(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包括:(1)没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理解:这里指完全没有发生交易。(2)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

2、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理解:这里指进行了交易,但有一部分数量或金额不真实。(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理解:这里指进行了交易,但是开票方与实际销售方不一致。注意:不是所有的接受虚开都是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具有主动性,是指具有主观故意性的受票人。明知是虚开而加以接受,不论是主动找别人,还是别人找上门,都是虚开。2、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行为的认定善意的认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

3、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3、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所提供应税劳

4、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办理。二、依据(一)虚开、代开普通发票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第37条(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第37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

5、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三、后

6、果(一)行政处罚1、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税发1997134号)2、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二)涉嫌构成犯罪案件移送标准1、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

7、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移送。2、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三)上黑名单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通过建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

8、系统和利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渠道,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这些信息对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对按本办法公布的当事人,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四)纳税信用等级D级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

9、滞纳金、罚款的;(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2、惩戒措施:(1)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总局公告201224号)(2)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3)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上一年度内,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4)不得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C级也不行)。(财税201578号)(5)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C级也不行)。(财税201573号)(6)对安置残疾人的纳税

10、人,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财税201652号)(7)对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随机抽查对象,列入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税总发201673号)(8)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a.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b.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c.加强出口退税审核;d.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e.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f.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g.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h.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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