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案例(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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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责任案例行政违法案例一余克明等诉盐亭县政府违法行政案(行政违法) 案情简介:总1999年盐亭县政府决定进行旧城改造,并规定县城 旧城区的居民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联合建房。余克明以 及附近的19户居民所在的地方正好属于可享受优惠 政策的旧城区。 1999年7月28日,盐亭县计划经济 委员会同意了余克明等19户居民的立项申请,赋予 了他们对其旧房所占的2040平方米的土地进行建设 的权利,余克明他们顺利地拿到了这片土地的项目 权。但在2000年7月28日,盐亭县政府旧城改造指挥部突然发布房地产开发项目招商公告,将包括余克明他们曾经获得立项的土地一起对外公开招商 投标。 2000年8月16日,招商中

2、中标的德阳航通公 司又从盐亭县取得了余克明他们曾经获得项目的建 设权,并很快就办完了一切后续开发建设手续,准备对余克明等19户居民居住的这片房屋实施拆迁。余克明他们认为盐亭县政府旧城改造指挥部未经他们同意,将他们拥有的旧城改造项目权再次用于对外招商的具体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 益,属行政违法。于是,2000年的9月,他们向绵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政府撤销其侵占19 户居民享有的旧城改造项目权的行政行为,归还他们 的项目权,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50万元。就在余 克明等人起诉期间,德阳航通公司已经开始准备对余 克明他们进行拆迁了。但余克明等居民与航通公司就 拆迁问题始终达不成协议

3、。于是,德阳航通公司只好 申请当地法院强制拆迁。 2000年10月19日,县人 民法院出动了大批警力进行了强制拆迁。2001年10月,绵阳市中级法院判决认为, 余克明他们不具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而盐亭计 划经济委员的立项批复也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的相 关规定,因此驳回了19户居民的诉讼请求。余克明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应审理被 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但是它却只审了原告的 行为是否合法,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遂要 求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2002年的11 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后作出判决,判决 盐亭县政府旧城改造程序违法,但是由于原告没能提等19户居

4、民不服判决,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I三1=1供要求赔偿的证据,从而驳回了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但是余克明等 19户居民觉得这次判决仍然没有实际意义,因此,他们又上诉到四川省高级人民 法院。2003 年11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 判决,维持了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盐亭县政府旧城改造程序违法的判决,在此基础上,判决盐亭县 政府赔偿余克明等 19户居民拆迁期间的租金损失等20 多万元,驳回其余上诉请求。法律问题:旧城改造程序是否违法?案例评析:本案中,旧城改造指挥部把项目开发权通过县计经 委赋予他们,这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这样对 余克明等19户居民来说就获得了新房开发这的权利。 旧

5、城改造指挥部在作出了这个行政行为之后又把这 块地纳入到另外一个系统内进行了公开招商,随后又 有一个公司进入了房地产开发的行列。因此就形成了 一块地给两家人的局面,政府的行为违反了信赖利益 保护的原则,这个行为给余克明等 19户居民造成了 巨大损失,因此,他们有权利从政府那里获得相应的 赔偿。其次,旧城改造指挥部在将项目开发权授予 另一公司时,未对余克明等 19户居民进行告知,没 有听取他们的意见。而且招标过程本身存在严重的不 合法定程序的现象。建设部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行 政裁决工作规程中 1、设立了听证制度,充分体现 民意 ;2、拆迁补偿标准由专家确定,保持科学中立 3、规范强制拆迁,保障被拆

6、迁户权益 ;4、完善拆 迁纠纷的司法救济程序,这样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规 范房屋拆迁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案例二“私车变警车”案(行政不作为)案情简介:总高海平1995年购买了一辆解放142 (型)大卡车进行个体经营,每月的收入上万,但 1997年初冬的一个早晨,他的车被盗了。高海平立刻向离石市I三1=1I三1=1I三1=1I三1=1刑警中队报了案,刑警中队接到报案积极地进行了调 查。把高海平行车证上的车牌号、发动机号、颜色、 型号等特征打印了协查通报,在沿途的关口和大卡车 常去的矿区进行了张贴,并和高海平一起到附近的矿 区寻找,但3年多时间一直没有找到。然而在 2001 年1 月6日上午,

7、高海平路过离石市交警大队门前时 发现一辆警车很像是自己所丢的车,之后,高海平再 次到刑警队报案。 刑警对号后发现这辆警车真的就 是高海平丢失的那辆车。高海平要求交警队归还自己的车。但交警队的人说让高海平交一万多块钱的维修费,才能把车开 走。 交通队的负责人还借口是在张贴启事未找到车 主的情况下才对该车进行了改装。但交警队究竟有没 有贴过启事现在无从考证了。高海平认为交警队找到 他的车不但没有归还给他,还把车改成警车白用了这 么多年,他不追究交警队的责任也就算了,交警队却 还理直气壮地让高海平拿出 1.5万元的修理费用。交 警队的取车条件让高海平不能接受。2001年 2月23 日,他终于从离石市

8、交警队要回了自己的车,而他千 辛万苦要回来的这辆车跟 4年前相比已经是面目全非I三1=1了。为了讨回一个公道,2001 年2月底,高海平一纸 诉状以交警队非法长期占有私人财产为由把离石市 交警大队告到了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交警大 队赔偿高海平的主车及未丢失挂车的营运收入、贷款 利息、重新启动费用等共 56万元。经过半年多的审 理,2001年 10月20 日。吕梁中院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交警队作为法定车辆管理部门不但没有主动寻找失主,而且以恶意占有为目的将此车重新改色 挂牌,作为事故清障车辆运营,故意侵占他人财产,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令山西省离石 市交警大队赔偿高海平

9、4年内正常营运收入 225844 元,驳回高海平其它诉讼请求,离石市交警大队对此 判决没有提起上诉。法律问题: 交警队的行为是何种性质违法行为?案例评析:1、交警队的这个行为可以从两个方面看,一方面 这是一个行政上的违法行为,当交警队遇到了这样的 一种被扣押的车辆时,依照其职权就应该去查找失 主,如果没有这样做,就是一个行政的不作为。在这 个案件当中,我们还可以从另外一个方面看,就是不 仅仅有行政的不作为,而且还把这个车辆当做警车来 用,这是明知这是别人的财产而将它作为自己来使 用,所以它是民事上的一个侵权行为,而且这种侵权 行为不仅仅是一个一般意义上的侵权,甚至在主观上 来讲可以说是交警队应

10、该履行的职责没有履行,所以 从而没有发现车主是谁,没有告知车主,这样的一种 行为实际上是带有明显的恶意。所以我们可以说,这 是种恶意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2、交警队把无车主的车就拿来喷上蓝白相 间的油漆改用警牌来自己充公使用是绝对不允许的。 依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有防止侦查犯 罪行为的义务。所以一旦交警队发现这样的车辆以 后,就应该按照一个刑事程序去报案。如果经过了刑 事调查以后,发现不了这里面涉及犯罪的问题而且又确实找不到车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只能当作无主 财产收归国家。而且收归国家实际上也不是收归某一个部门,而是收归国家财政,绝不允许对于这样的一 个无主的车辆或者是涉嫌犯罪的车辆挂

11、上警牌。因为 一旦挂上警牌的话,实际上它不仅仅无助于查找犯罪 行为,事实上(可能)是 隐藏了一个犯罪行为。案例三 胡波诉瓦房店市政府案(行政越权) 案情简介:勒2000年9月,辽宁省瓦房店市的下岗女工胡波与 当地的桑屯村签订了一份海参养殖承包合同。桑屯村 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将村前一块 1700 亩的海域使用权 以每年 22 万元的承包额发包给了胡波,承包期限为19 年。签完合同,胡波向桑屯村村委会缴纳了第一年 的承包费22 万元,并向乡政府交纳了税金一万元。 2001 年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 法。法律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海域包括海岸 线以下的我国内海、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

12、底土,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海域时都要办理海域使用权 证书,并向国家交纳使用金。瓦房店市政府在 2001 年5月也发布了通告,要求实际用海的单位和个人在 通告发布的三个月内到海洋渔业局办理国家海域使 用许可证,预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按该法 律规定:三个月内发包方也就是桑屯村的村民可以优 先办理使用许可证,但是村里一直拖延没有办理。2001年9 月,瓦房店市政府发出了通告,作 为发包单位因在期限内未办理海域使用证,其享有的 办证优先权已经丧失,可直接受理承包人的办证申 请。在桑屯村村委会一直没有办证的情况下,2001年 10月 10 日,胡波向瓦房店市海洋渔业局提交了办证 申请。由于胡波承

13、包的海域面积为 1700亩,按照法 律规定,用海面积超过一千亩的,由市一级主管部门 审批。于是大连市海洋渔业局受理了胡波的办证申 请。经过严格的审批,2001 年11月 16 日,胡波拿到 了由大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海证 010103528号。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域使用许可证批准使用期限为 2001 年10月30日至2006年12月30日,使用面积 1721 亩,随后,胡波按规定向国家缴纳了一年的海域 使用金68860 元。胡波办理了有效期限为五年的国家海域使 用许可证,并缴纳了使用费,这就意味着国家将这 1700 亩海域今后五年的使用权交给了胡波。而原来的 发包方桑屯村村委会因为没有办证,

14、也就失去了这片 海域的发包权。于是从 2002年开始,胡波就不再向 桑屯村村委会缴纳每年 22万元的承包费了。由于胡 波不再向村里缴纳承包费,瓦房店市交流岛乡政府决 定废除桑屯村村委会和胡波的承包关系,恢复桑屯村 村委会作为海域使用发包方的权利。随后,桑屯村村 委会又将胡波这块已经取得国家认定有合法使用权 的海域以每年 20万承包额发包给瓦房店四通公司。 为了避免“一女二嫁”的出现,2002 年10月 22日, 瓦房店市政府做出了 47号关于解决桑屯村海域纠 纷的会议纪要。纪要的主要内容是,收回胡波手中 国家海域使用许可证,恢复桑屯村作为海域使用 发包方的合法权利。胡波于是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15、提起了行政诉讼。作为原告胡波认为,被告瓦房店市政府无权 撤消上级大连市政府颁发的许可证,请求法院判令撤 消瓦房店市政府做出的关于解决桑屯村承包纠纷的 会议纪要。2003 年4月23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 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瓦房店市政府以会议 纪要的形式宣布大连市政府发的证作废,这本身超越 瓦房店市政府的职权,要撤消使用证必须依法撤消。 而瓦房店市政府没有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2003年5 月 15 日,法院经过审理做出判决。撤消瓦房店市政 府做出的关于解决桑屯村承包纠纷的会议纪要的 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被告瓦房店市政 府和原告胡波都没有提出上诉。然而,就在判决生效 后的第 4

16、天,瓦房店市政府又给胡波下发了一份维持 海域现状的通知,这就意味着市政府承认桑屯村村委 会和四通公司承包的关系,而有着合法使用权的胡波 依旧不能下海作业。法律问题:瓦房店市政府的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违法行为?案例评析:1、瓦房店市的会议纪要收回了胡女士从大 连市所取得的海域使用许可证是行不通的。一个县级 市把它主管的市所做出来的决定给收回完全是不合 法的。因为依法行政越权无效。大连市是瓦房店市的 领导,对领导的工作有意见,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 序来办。对于瓦房店政府来讲,如果它要撤销行政决 定必须由原来发证的那个机关,也就是由大连市的海 洋渔业管理局去撤销它。当然你也可以通过我们的法 院系统,通过司法审判来确定它无效。总而言之,下 级机关不能撤销上级机关做出的决定。2、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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