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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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返工。如有违反,每次罚款_元。14、结构物标高尺寸误差超过规范允许值,每处罚款_元。15、达不到以下要求,每次罚款_元:1)在混凝土浇筑前,立柱应用薄膜包裹,并用胶布密封固定,防止漏浆污染立柱外观质量;2)裸露在砼外的结构钢筋,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必须采取防锈措施;3)模板表面平整、板面缝隙小,错台不大于_mm。16、对同一质量通病,经二次以上检查仍无明显改进时,对责任班组处以500-_元罚款。22、对不重视质量、违章指挥、对抗施工员(质检人员)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生产人员或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500-_元。17、施工管理人员接受手续不齐的设计修改文件或擅自修改工程

2、设计(不按图施工)、施工管理人员未及时施工技术、质量资料或资料不真实、不齐全、不完整或资料丢失,视情节轻重每次罚责任人100-_元;施工班组不按设计图纸、标准图集、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作业指导书、质量标准、施工规范、地方标准及规定、技术交底(措施)等操作,造成不良后果,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500-_元。18、不认真操作,粗制滥造,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或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施工班组,违反一次罚款500-_元,直至清退。19、对施工班组复查整改不到位,每次罚款1000-_元。20、工程施工中,施工员不负责任,把轴线、水平线、标高等放样工作交给班组做,每次罚施工员100-_元,由此而造成质量事故的,

3、再视情节严重罚款500-7_一建集团第八工程公司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二)第一条目的(一)对已发现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跟踪处理和学习、改进,防止其扩散和再次发生;(二)严肃工作纪律,明确事故责任处罚。第二条范围(一)各类定性为施工责任的质量问题和事故。第三条责任(一)工程部_技术力量对发现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责任;(二)办公室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事故责任分类(一)领导责任:针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就有关建章立制、宣传贯彻、培训指导、督促检查、审批论证、_指挥、决策计划等管理方面的过失引发的事故应追究的责任;(二)直接责任。责任人的过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诱

4、发事故的必要条件。如错误操作、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规违纪等;(三)相关责任。与事故责任人或单位出现的事故有联系的部门,由于配合、支持、反馈、保障、服务等出现过失而不利于事故的预防、控制的责任。第五条事故管理(一)对发生一般以上级事故所调查明确的隐患,各项目部在涉及时应建立预警机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预案或预案不当者,酌情对项目经理作出处罚;(二)对于检查过程中对各种隐患提出的纠正措施,检查_者要及时_论证,限定合理的完成日期;(三)_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纠正措施实施的跟踪验证,并对落实效果进行评价,不符合要求的、效果不明显的,重新制定、论证、实施和验证,直至消除隐患为止;(四)所有事故处

5、理的均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未制定整改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及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五)工程部要建立与本职责相关事故的台帐,对已发生的事故的产生原因、对生产财产人身的影响及程度、处理措施、措施验证情况等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事故教训,积累处理经验,并进行趋势分析,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六)事故分析会由事故调查小组负责,事故发生部门主要负责人、事故岗位人员、事故岗位上下工序岗位主要管理人员及其它与事故发生有可能联系的部门人员参与,重大事故分析会由副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出席,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列席;第六条行政处罚(

6、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对分管口或本部门出现的责任事故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除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职、停职、辞退或开除等处罚,其中:1由于内部或专业管理规章制度、程序、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工作技术标准等不健全,而使员工无章可循造成的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2对由于各项规章的宣传、培训不到位而出现的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授意下属对事故进行隐瞒、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者的,或当年累计警告两次的,进行_;3对于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检查不力而出现的一般事故或一次严重事故的,或累计记过两次的进行停职处罚;4对工作不负责任,故意破坏现场,隐瞒不报,妨碍、干涉、拖延

7、事故调查,致使一般事故连续出现两次,或当年累计出现四次,或出现一次重大事故的,或连续降职两次的,应予以辞退或开除。(二)事故责任员工或相关责任人除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待岗、辞退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其中1由于责任心不强、注意力不集中、工作失误、未经批准而擅自操作非职责内的或非常规业务活动引发的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处以警告;2由于违章操作、擅离岗位、配合不及时等造成的一般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者,或当季连续两次受警告处分的,进行_;3由于以上原因导致严重事故发生的,或连续两次发生类似事故的、或同样事故重复发生的,或累计记过两次的处以待岗;4当出现

8、紧急情况,不报告,又不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的事故,或由于以上原因导致重大事故出现的,予以辞退,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三)无论是经济处罚,还是行政处罚,由调查小组依照本制度提出处理建议,报副总经理、总经理逐级审批;(四)所有处罚决定执行前交办公室备案,作为员工绩效考核、晋升、加薪的依据。_建筑防水有限公司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三)(_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全省石油系统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商品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依据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_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集团

9、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而制定。第三条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四条发生二级以下事故,由各市分公司_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发生一级事故,由省公司_;发生重、特大事故,由集团(销售)公司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第五条凡发生等级事故,分公司必须在_小时内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第六条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外界因素造成的事故,不追究责任。第二章事故分类和分级第七条事故分类(一)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二)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

10、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三)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_、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四)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业以及跑油、混油的事故。(五)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行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六)人身事故。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七)诈骗事故。在经营活动中,由于责任心不强,违反

11、财务和有关经营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八)盗抢事故。没有严格执行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九)承包(运)商事故:承包商在油库、加油站、长输管道及站场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承运商在油品运输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油品泄漏事故。第八条事故分级(一)特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_人及以上;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_万元及以上。(二)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_人;2、一次事故造成重伤_人及以上;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_万元及以上,_万元以下。(三)一

12、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_人;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_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_万元及以上,_万元以下;4、一次跑、冒、漏油在_吨及以上;5、一次混油混入量_吨及以上。(四)二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二级事故: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_万元及以上,_万元以下;2、一次跑、冒、漏油在_吨及以上;3、一次混油混入量_吨及以上。(五)三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三级事故: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_元及以上,_万元以下;2、一次跑、冒、漏油在_吨及以上;3、一次混油混入量_吨及以上。(六)四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四级事故:1、一次事故直接

13、经济损失_元及以上,_元以下;2、一次跑、冒、漏油在_吨及以上;3、一次混油混入量_吨及以上。第三章事故的调查认定和责任界定第九条在处理事故、追究事故责任时,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1、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2、在直接责任中,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应区分追究。3、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第十条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1、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

14、法规;2、违反集团公司有关新建及改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3、违_、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4、领导不按期研究安全工作,不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6、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或职工未经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7、设备、车辆长期失修,带病运行,又不采取措施;8、忽视劳动条件,削弱劳动保护措施,致使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9、挪用隐患整改资金,影响安全隐患的整改而造成事故以及导致事故损失扩大;10、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11、重大作业领导干部不到位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导

15、致事故发生;12、对生产、经营岗位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监督不严,致使各项安全措施、制度没有贯彻落实。13、对有安全隐患不投入或挪用隐患治理资金。第十一条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3、发现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小事故损失;4、各项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或损失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者;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_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事故者;4、事故发生后,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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